安徽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是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关爱青少年的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群众工作组织,是党委和政府培养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参谋和助手、联系青少年的桥梁和纽带,在关爱教育工作中履行“指导、推动、协调、配合”的职能。
第二条 关工委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努力培养青少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青少年教育工作全过程。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用社会主义荣誉观教育青少年。引导青少年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条 向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帮助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增强法制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参加帮教活动,关心教育失足和行为失范的青少年,促其转化和进步。
第五条 向青少年进行科技教育。发挥“五老”科技工作者的积极作用,在中小学生中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帮助青年农民、青年工人和待业青年学习科学技术、先进文化和闹东技能,为他们提供智力支持和科技服务。
第六条 参与办好各种类型家长学校为主的家教活动。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促进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的紧密结合。
第七条 向青少年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卫生常识和安全知识,教育和引导青少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素质,提高自我保健、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参与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八条 参与各种教育基地和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建设,为青少年提供健康有益的活动空间。
第九条 发动社会力量关爱青少年中弱势群体,积极做好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开展以助学为重点的济困活动及奖学金活动。
第十条 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认真做好网吧监督工作,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组织“五老”队伍,加强关工委组织建设。发动和组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员,参与青少年培养教育工作。适时调整、充实、加强关工委领导班子。为主持关工委日常工作的老同志开展工作提供办公、交通、通讯等必要条件,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坚持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对关工委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及时向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实效。
第十三条 主动加强与党政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的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形成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合力。
第十四条 主动争取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宣传关工委组织的积极作用、工作成果和典型经验,宣传老同志关心下一代的先进事迹,推动全社会支持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是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基石,必须坚持工作植根于基层的原则。重视加强和完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工矿企业、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关工委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顺应形势发展要求,坚持把经常性教育活动和每年开展一、两项集中的大型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坚持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活动和以关工委为主体开展活动结合起来,发挥老同志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第十七条 要贴近实际、深入基层,引导践行,注重养成。从青少年实际出发,引导青少年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从具体事做起,养成良好品行。要寓教于乐,寓教于行,寓教于助。要求真务实,把虚事做实,把小事做大。
第十八条 老同志从事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要从关工委组织性质出发,从实际情况和
自身优势出发,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发挥所长,力所能及,主动作为,勇于创新,注重实效。
第十九条 重视关工委的自身建设。要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更新知识,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要重视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对现实中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党委和有关方面提出报告和建议;要注重抓好典型,不断总结推广新经验;要加强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关工委工作规律,推进关心下一代事业不断开创新局面。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关工委组织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员为主体,积极吸纳关心下一代事业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及企业家加入关工委队伍,充分发挥关工委的独特作用和群众性优势。
积极吸收各种关爱青少年的老年组织为团体会员。凡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同志统称会员,会员参加或退出关工委组织坚持自愿原则。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中学和中心小学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村小学等基层单位成立关工委或关工小组。各级关工委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关工委对下级关工委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关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任、顾问和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以及正副秘书长。关工委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和组员若干人。各级关工委领导班子应以老同志为主体组织开展工作。要不断吸纳退
出一线领导岗位、相对年轻的同志充实领导班子。关工委领导成员,由同级党委研究确定,也可以由关工委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批准任命,并向上一级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关工委成员单位为同级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部、机关工委、老干部局、文明办、综合办和教育、财政、司法、卫生、体育、科技、工会、共青团、妇联及部队政治部等相关部门组织、上述单位分别确定一位负责人参加关工委领导班子。负责人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确定相关负责人自然接替。
第二十四条 关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会员特长,设立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科技教育、家庭教育、健康教育、校外辅导员、社会文化环境监督、帮教失足青少年若干工作和队伍,具体开展各项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关工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理事务,做好服务。办公室配备专职主任和工作人员,并应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部门、单位的关工委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办事人员,由所在单位安排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关工委(关工小组)应根据老同志实际,建立必要的学习、议事和工作等项制度。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要做到集体议决,分工负责办理。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一致、求真务实,努力成为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关工委(关工小组)的活动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本单位拨款,列入预算,由关工委(关工小组)遵循会计制度,掌握使用,并接受财政监督。可以接受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捐赠,用以推进关心下一代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由省关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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