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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副总经理岗位责任制(2篇)

2020-04-08 来源:伴沃教育
技术副总经理岗位责任制

1、技术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2、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畅顺。 3、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出现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全矿涌水量变化和防治水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4、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5、组织制定并审批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审批各种施工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主持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7、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生产失控和漏管。

8、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我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技术攻关。

9、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水科技评比活动。每年底对本矿本年度的科技项目,优秀设计及做出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进行评比并表彰,调动广大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

技术副总经理岗位责任制(二)

技术副总工程师是采煤、掘进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掘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技术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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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技术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持续正常,哟、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

第5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掘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技术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7条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对掘进巷道进行竣工验收。 第9条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第10条对采掘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必须尽职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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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5条技术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6条煤矿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技术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技术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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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技术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1条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分管的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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