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政府合作PPP项目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GGGGGGG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机制,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并界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自公司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第二章公司
公司的名称为:GGGGG (暂定名),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的为准;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GGGG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资产为限 承担公司的债务及责任。自公司成立日起各方以各自认缴的注 册资本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
第五条 第六条
分担风险及亏损;双方按其实 缴的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 公司经营范围为 GGGG (暂定),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 为准。
除项目协议、合资协议及本章程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外,公 司的经营期限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公司经营期届满。
第九条
第七条
经一方提议,且经股东会全体一致表决通过的,可以适当延长
项目公司的经营期。
第二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暂定为拾亿零壹佰万[1,001,000,000]元整。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贰亿[200,000,000]元整。
第八条
第^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股东各方名称如下:
甲方: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公司可将本项目预期收益作为仅用于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 保,若未来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应采取股东贷 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甲方和乙方认缴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如下:
(1)甲方认缴的注册资本为贰仟万[20,000,000]元整,占公司注
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十[10%];
⑵ 乙方认缴的注册资本为壹亿捌仟万 [180,000,000]元整,占 公司
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九十[90%]。
甲乙双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时间及次数以满足本项目的 实际建设、融资要求以及法律规定为原则。
甲乙双方应确保在本章程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 两(2)年之内(含),不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 股权,除非转让为适用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 自竣工验收完成后两(2)年之后,经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 甲乙双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但受让
方应满足履行项目协议、合资协议及本章程要求的技术能力、 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 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协议 项下的义务。
尽管有第十六条的规定,各方可以自由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 股权全部或者部分
第十七条 转让给其关联方,并需及时告知另一方。在 此前提下,其它方特此同意对该方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转让给其关联方的股权放弃 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协助办理有关股权转让所有的手续。受 让方需同意受合资协议和本章程的约束。
第四章股东会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 对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行为;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 (11) 经营期限的延长; (12)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13) 决定公司的融资限额及负债规模、对外重大担保事宜; (14) 其他各股东一致同意应由股东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上述第(2 )〜(3 )至(6 )〜(12 )项,需经过代表100%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生效;其他事项,需经过代表五分之四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生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五 ⑸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1]名。四[4]名董事由 乙方提
名,一 [1]名由甲方提名,董事长由乙方提名,并报经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3]年,可连任。第一届董事的任期自董事会成 立之日起算。如果在任董事的职位因其退休、辞职、生病、伤 残、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而空缺,则由原委派方委派新董事 继任其余下的任期。
任何一方均可经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对方和董事会撤换由其 委派的任何董事会成员。
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该方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登记 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董事长;
(4) 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5)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8)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9)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 (10)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 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 决定公司的员工薪酬、福利及奖励制度; (13) 审议批准与公司股东发生的关联交易; (14)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5) 决定公司除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外的其他一般担保事项; (16) 决定公司的具体组织机构及对应人员职责、管理模式;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17) 公司的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则;
(18 )其他股东会授予的职责或者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应由董事会 决定的
事项。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董事会行使职权时需要 董事会表决的,第(7)〜(8 )项决议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表决 同意通过后生效。其他由董事会拟定或决定的事项经过全体董 事五分之四(包括本数)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即生效。
甲方委派的董事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享有一票否 决权。
总经理、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会议过程中,经 任何一 [1]
名董事提出要求,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应当对其所作出
的任何决定或行为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并解答任何董事就此提出 的问题。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1) 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 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 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报告,对执 行情况
提出意见及建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董事 会决议的做法,有权下令制止;
(4) 签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文件;
(5) 经董事会授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有关问题,对内代表 董事会
签署有关文件;
(6)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时,对公 司事务
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职责,但 中国法律规定
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除外。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未经董事会 授权,不得用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合同约束公司或代表公司采取其它行动。
公司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 持会议。董事
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 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当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
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 等,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 G五[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 董事和监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3]名或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有效举 行,否则无效。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如果该名董事同时 受其他董事委托作为授权代表的,则该名董事同时享有作为授 权代表的相应的投票表决权。 双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如董事在 接到正式通知后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可授权委托一名董事 或其他第三人(授权代表不必是公司董事)代为出席并投票表 决,授权代表不具有转委托的权利。授权
书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应由作出授权的董事签字,该等授权书的原件应以挂号邮件 寄给或由专人递送或由该等授权代表面交公司。 该等授权代表在该次董事会会议中的投票在所有情形下均将被
视为作出该等授权的董事的投票。授权书可以适用于一次特定 的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适用于不超过十二 [12]个月的一段特定 期间内举行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委托董事撤销授权代表需事先 书面通知公司。
委托董事辞去或丧失董事资格时,其所委托的授权代表亦同时 第三十二条
终止和解除作为授权代表的身份和职责。
如果一方所委派的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派授权代表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致使公司董事会无法有效召开的,公 司将延迟召开该次董事会并
书面催告该董事,经公司催告后仍 未出席的,则视为该董事已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且对本次董 事会所表决事项投弃权票。
一方所委派的某位董事在一年内两[2]次不参加董事会会议(包 括董事会临时会议),也不委托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则另一方 有权要求该方更换该董事,委派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更换, 并委派新任董事。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经全体董事会成员 (不包括其授权代表) 事先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会可以不召开会议而采取董事会书面 决议方式决定事项。
董事会书面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不包括其授权代表)各自在就该 项决议
第三十四条
事项的书面决议案(包括在该书面决议案的多个副本或 影印本)上签署并:
第三十五条
(1) 及
写明对每一项决议案是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2) 写明其签署日期,并且第一个签署的董事及最后一个签署
的董事的签署日期相隔不超过三十[30]日,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应以中文写就,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若 为董事会书面
决议案,则只需提交经全体董事签署后的书面决 议案)。董事会决议(包括董事会书面决议案)一式八 [8]份, 其中四[4]份交由公司归档保存,其余各两[2]份分发给本合同的 双方。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指定相关人员以中文完整和准确地记录所有董事会会 议上所作出的
决定、决议以及所处理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任何 董事(或授权代表)若对会
议记录有任何异议,应立即将该等 异议提交董事长,董事长经与其他出席会议的董事磋商后,决 定是否对该等会议记录作必要修订。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或 授权代表)应在收到无异议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后的十
[10]内签
署并返还该等会议记录。上述会议记录的正本须加载公司董事 会的会议记录册内,其存放于公司的法定地址。
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依法经 营,维护股东利益。
监事会应由三[3]名监事组成,由甲乙双方各委派一 [1]名,另设 一[1]
名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
[3]
年。
监事会主席应由监事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2]名监事可以联名提议召 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有效召开的人数为两
[2]名监
事。监事会的所有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或代表应当在 决议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应拥有如下职权:
(1) 检查公司的财务;
(2)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
(3)
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该
(4) 列席董事会会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或办法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
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甲、乙双方各委派1 名) 总经理由乙
方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 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项目公司设财务总监1名,由乙方提名,报经董事会通过后聘 请。甲方有权提名一位财务副经理,经董事会通过后聘请。甲
国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进行监督;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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