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装卸运输和报废处理工作.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装卸、运输和报废处理工作的部门的各管理环节,必须制定本部门管理危险品的制度并实施,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供销部负责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擅自经营。并对有期限限制的许可证负责办理延期手续。
六、 做为原材料、化学试剂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供销部负责办理国家规定的有关购买许可证等手续;使用单位提出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供销部采购;购买、使用、储存等情况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及经营场所;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生产、经营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明;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八、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供销部随产品向客户提供《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在发现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供销部外购危险化学品向厂家索取一书一签。
九、公司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应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十、公司应对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一、公司应向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十二、公司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三、公司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 生产和使用
十四、公司应根据工艺设计方案及生产需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十五、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十六、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使用放射性物质,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密闭隔离操作等,接触高剂量放射源的操作人员,必须有特殊的个人防护器材。
十七、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十八、易燃易爆、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余压不低于50k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十九、易燃、易爆容器设备检修,要按安全检修和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刷洗机械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
第四章 储存和保管
二十、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二十一、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并经过专门训练,熟悉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担任。
二十二、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必须符合安全防火规定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作为公司重点防护部位,安全监察部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监督检查,加强管理。
二十四、库房一般管理规定:
(一)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二)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
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0℃。
(三)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四)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五)危险品必须分类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灭火方式不同的物品不能同室或同堆存放,严格控制储存数量和堆存方式,库内要有一定的安全通道.
(六)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仓库周围必须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要划定警戒线,挂设警戒牌。
(七)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八)有效物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部门。
(九)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并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担任。
第五章 出入库管理
二十五、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二十六、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二十七、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质量检验部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二十八、库房管理人员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一)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二)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二十九、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三十、 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三十一、在出入库过程中,库房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人员,并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第六章 装卸和运输
三十二、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而且熟悉危险品的一般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去承担,要持有相应上岗证件。装卸过程中,按危险物品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及拖拉,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三十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必须具备运输资质;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运输工具应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三十四、公司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公司委托运输车辆的资质和危险品货物运输许可证,并对其驾驶员、装卸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教育,使从事运输危险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三十五、搬运和装卸危险物品的车辆要进行通风和清扫,车体必须彻底清理,不得有残余和散失现象存在。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严禁同时或同车装运。
三十六、禁止用电瓶车、叉车、铲车、翻斗车和脚踏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一定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天气特别热时,装液化气的车辆要有防晒设施。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三十七、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三十八、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三十九、装卸、搬运危险品所使用的装卸工具,应按规定降低负荷25%。 四十、搬运和装卸有毒害、挥发性和放射性物品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前后要严格清理各类用具,以避免受到伤害.
第七章 报废处理
四十一、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四十二、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化学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公司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三)要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设备含有危险物质的,必须按安全检修清洗置换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十三、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废渣和收集的粉尘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四十四、对含有毒害的废水,不得直接向地表排放,对含有有害物质的可溶性固体废渣严禁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以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八章 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四十五、公司有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及提供防护用品的义务和责任: (一)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二)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三)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四)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必须采用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五)专(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六)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七)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四十六、员工在接触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
(一)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二)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三)遵守相关安全作业规程和制度。
第九章 附则
四十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十八、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予以补充完善。 四十九、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化学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YTY—AQ-023—12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化学毒品的采购、储存保管、领取使用、报废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化学毒品的管理。
三、化学毒品:是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四、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一般是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第二章 管理
五、采购管理
(一)由供销部依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采购、运输凭证. (二)购买执行公司物流管理制度. (三)剧毒品的采购应严格控制。
1、使用的剧毒化学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应向公安部门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不得购买许可范围以外的剧毒品。
2、应向有资质的生产商或经营商购买剧毒品,委托有资质的运输方进行运输。
3、应向购买方索要剧毒品的安全技术文件。 六、储存保管
(一)所有入库的剧毒化学品,应符合技术条件要求,质量符合技术条件,并包装完整才准入库。
(二)化学毒品应有专门的记录本,详细记录化学毒品入库、出库情况,其
中包括:毒品名称、入库时间、数量以及领用单位、领用时间、数量和领用人,发放人等项目。
(三)化学毒品的保管要求
1、必须存放在专门的库房内,并按毒害性质分类保管。灭火方法不同以及互相作用的毒品不得存放在一起,应加可靠的隔离。
2、各种盛装有毒化学物品的容器,一律要有标志明显的“毒物”字样,并使标志向外。
3、 包装应坚固、完好,不得破损渗漏,并应整齐地放在料架上,料架之间应有0。8—l米宽的通道.
4、 如果堆放,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之间应有0。8-1米宽的通道。 5、 不允许露天存放.怕水、怕热、怕冷的有毒化学物品,不得在潮湿、低湿处存放.
6、 保管期间要经常检查,如发现有异常状况时,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处理,处理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 保管人员应了解各类毒品的化学性质和有关安全知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8、 应有严格的出入库、交接班和领发等安全制度,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库房必须双人、双锁严加保管,确保安全。
9、 剧毒化学药品库,应备有专用的称量工具,该工具不得兼作他用。库内不得存放其它任何物品。
10、 剧毒化学物品必须放于密闭的金属或玻璃容器内,固体状态的允许盛放于木制容器内,但容器内应衬以结实的厚纸外用铁条密封.
11、 称量工作须有人在旁监护,工作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 12、 实验室、车间不准存放剧毒化学物品。剧毒化学物品领回后,应立即在监护下使用。如未用完,应返回剧毒化学物品库。
13、 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通风设施和防护用品。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七、领取和使用
(一)化学毒品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化学毒品的存放
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二)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领取工作.领取时须领用单位领导批准. (三)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四)使用化学毒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设施. (五)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六)操作者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
(七)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用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 (八)化学毒品的使用要求:
1、使用单位的领导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化学毒品的安全卫生规定。 2、操作人员应了解有毒化学物品的性质和有关安全卫生知识,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使用场所应保持清洁和通风良好,工艺装备应尽量密封,空气中的毒物浓度应定期测定,不得超过国家的规定标准。
4、工作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工作后,防护用具应存放于专门地点,不得带回家中或穿到公共场所,
5、使用的工具,设备应经常检查,使其处于安全良好状态,如发现有故障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6、吸取液态有毒化学物品时,应用移液管,严禁用嘴吸。 7、工作后必须将手洗干净。
8、使用剧毒化学物品,除按上述规定外,还有下列要求: (1)使用人员应熟知性质并需经过专门业务训练.
(2)工艺装备应在有局部通风装置内进行,工作前应打开通风。 (3)应配有消毒设施和急救设施。
(4)剧毒化学物品的使用工具、容器应为专用,用完后消毒。 (5)皮肤有破损的人员,严禁操作剧毒化学物品。
(6)剧毒化学物品的溶糟应有通风装置,非操作时间应加盖加锁. (7)经过剧毒化学物品溶液处理过的工具,应用清水冲洗,并放在通风的地方。
八、 报废处理
(一)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 (二)剧毒物品报废处理,要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报请安全监察部共同处理,严禁随一般垃圾运出.
第三章 附则
九、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措施和细则。 十、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予以补充完善. 十一、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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