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高我市中小学办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和《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滨州市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市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以评估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过程性指导原则,提倡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
第三条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学校创建市级规范化学校,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扩大优质基础教育资源。市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市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验收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注重学校管理的内涵发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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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和先进的办学理念。
第六条 学校按照素质教育要求,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学生个性特长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校扎实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认真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积极实践课程改革理念,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创造性地实施课程方案。
第七条 校长和学校领导班子适应素质教育的需求,整体素质较高,学校管理科学、高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办学行为规范,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教师配备满足课程改革的需求,师资队伍整体水平较高,各学科的师资力量较强,结构合理。
第八条 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按照《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学校评估A1、A2、A3各项实际得分不低于满分值的85%,且A1-A4总分达到860分及以上,即认定为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
第九条 学校须取得县(区)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其中新建学校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建校时间必须满2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
1、举办“校中校”,未经省厅批准设立重点班(或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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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奥赛班、强化班)和非重点班的。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招收往届学生插班复读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开设课程,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的。不能开足开齐音体美、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
3、不按规定要求安排作息时间,擅自加班加点,利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的。
4、不按颁布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征订教材的;接受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和音像制品的。
5、违反国家、省、市招生规定违规招生的。 6、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7、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擅自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或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营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
8、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和教师排名次的,单纯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评价和奖惩教师的。
9、校舍存在D级危房,不能及时消除的。
10、近3年有重大违法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1、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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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申报与评估
第十一条 市级规范化学校评估需经自评、申报、验收、认定等基本程序。取得称号5年期满需申请重新复评。
第十二条 学校自评达到《标准》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均可提出评估申请。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评估的学校进行复核并确认基本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后,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提出评估验收申报(市直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学校自评报告、学校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及有关审核意见、《滨州市市级规范化学校申报表》一式5份和《滨州市市级规范化学校自评表》电子版。本文件及《申报表》、《自评表》等表格均要求打印上报,电子版表格一律从滨州教育网(http://www.sdbzedu.gov.cn/)“基础教育”栏目下载。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学校,并通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一般于当年10月份左右组织评估小组赴学校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四条 评估小组验收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听课、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和复评都要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按照标准逐项逐条核实、评估,并做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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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依据评估小组评估结论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听取各方面反馈意见,经市教育局研究批准后,授予“滨州市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四章 管理与复评
第十六条 市级规范化学校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申报,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学校应主动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的学校,保留原称号;复评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属于省级规范化学校的,按程序向省教育厅提出撤销的意见和建议。3年内未进行复评,且期间未再获得更高一级称号的学校视为自动取消“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十七条 市级规范化学校的复评实行初审、验收、复核的办法。
初审:由各县(区)教育局组织,提出初审意见和整改建议,学校依据整改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行全面整改。
验收:市教育局委托各县(区)教育局组织,报市教育局复核。各县(区)教育局将验收情况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教育局。
复核:市教育局组织对各县(区)教育局验收的学校进行复核。复核采取抽查的办法,申报5处学校以上的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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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5处进行复核,不足5处学校的全部复核。如抽查中发现1所学校达不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将重新组织专家对所有通过的学校进行重新评估,并安排在下一批重新抽查公布。
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直接验收。
第十八条 市级规范化学校改建、扩建,校区迁移及学校合并应按复评程序进行复评;学校未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未通过的,其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自然取消。
第十九条 实行市级规范化学校随访制度。市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市级规范化学校进行不定期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给予黄牌警告,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或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撤销其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同时自然撤销县(区)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二十条 被取消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1年后可重新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被撤销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3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则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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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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