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规定
1、凡在工作时间为进行与生产有关工作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并休工一个工作日以上者均应按工伤处理(包括上班和下班途中)。
2、凡已构成工伤事故,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拖报(遇特殊情况,晚报酌情处理),违者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处理、处分或开除。
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填写报表,要求字迹工整,手续健全,否则一律返回原单位重新填写。
4、发生较大工伤事故,在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司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未经公司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现场,否则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5、发生工伤事故后,跟班专职安全员和车间负责人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并立即向公司安全技术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报告,其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凡瞒报、谎报或拖报的,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有权按规定不予补报,其后果有部门及个人负责。
6、凡在工作时间做非本职工作而发生的人身伤害或其它特殊的人身事故,其工伤定性权归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其它任何单位及领导不得超越权限擅自许诺。
7、确因工伤而引发的其它病变,必须有市级以上医院做科学鉴定,并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方可按工伤处理。
8、为了配合工伤治疗,需购置的个人保健用品或器材,必须事先有医务部审查批准同意。
9、随时处理各类违纪事件和应付突发事件。
10、工伤患者应按医生治疗要求进行住院,凡未经医生同意,而继续住院治疗者,公司不发给住院补助费和报销医疗费。
11、工伤需要去外地治疗的,事先必须有市级以上医院意见,并经公司领导同意,否则一切费用自付。
12、工伤休假期间,一律不发奖金,凡因个人过失或违章操作所造成的伤害(包括自身伤害),将视违章情节,伤害程度及经济损失予以处罚。
13、每月初即5号前将全公司上月工伤事故统计表由行政部汇总后交总经理,每季作一次事故小结,年终要有全面事故分析报告。
14、加强工伤事故档案管理,事故报告单公司及行政部和车间各保管一份。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其它部门及个人不得查阅档案,更不得在报告单上涂改。 (二)工伤保险
1、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本企业全体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2、具体办理工伤保险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执行。 3、购买职工工伤保险,由行政部监督,安全技术部检查。如不按规定购买,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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