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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与三大公约比较

2021-09-26 来源:伴沃教育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海”+ 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起运; 提单或提单证明的合同中订有接受公约或使其生效的国家的立法约束的首要条款 “禁止反供”原则,明确了提单转让后第三人,记载内容对承运人是最终证据。 同“海” 汉堡规则 海商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维”+ 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备选的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位于一个缔约国 提单在善意第三人手里的效力 托运人因提供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的赔偿不影响承运人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义务 “禁止反供”并明确了保函对第三人无效,欺诈保函对托运人亦无效 同“维” 责任期间 “钩至钩”: 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 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时责任制 1免责 17项免责条款 从装货港收货到卸货港交货的整个期间 对非集装箱货:同“海”; 集装箱货:同“汉” 同“海” 类“海”,12项免责条款 同“海” 同“海” 完全过失责任制 废除了免责条款,特别是“航行过失和管辖过失免责条款”;关于火灾:原则上由承运人负责,但需索赔方举证。 在约定的时间内; 无约定的时间,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合理要求的时间内 特殊风险所造成的灭失、损伤 或延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的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或依据法规的规章的要求,才有权在舱面上载运货物。 若属于协定的,承托双方舱面货协议应在提单上说明,否则此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每件或每计费单位835 2迟延交付 无规定 无规定 在约定的时间内 3活动物活动物及运输和舱面货 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不属于货物,不负责任 同“海” 类“汉” 缺少舱面货协议必须在提单上明确说明 责任限制 每件或每计费每件或每计费同“维” 单位100英镑 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高者为准 SDR,或者毛重每公斤2.5 SDR; 延迟交货以延迟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既有灭失损坏又有延迟按前者计 时效期间为2年; 追偿时效期间为90日; 通知(不明显灭失或者损坏)15日;迟延交付60日 每件或每计费单位666.67 SDR,或毛重每公斤2 SDR,以高者为准(1SDR=15金法郎) 时效期间为1年;航次租船2年;追偿时效期间为90日; 通知(不明显灭失或者损坏)集装箱货15日,非集装箱货7日;迟延交付60日 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为1年; 通知(不明显灭失或者损坏)3日 同“海” 可以延长,不得少于3个月; 管辖权和仲裁 无 无 a被告的主要营业所,如无无 主要营业所时,其通常住所;b或合同订立地,但该合同须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 机构订立的;c装货港或卸货港;d或海上运输合同中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 除合同另外订明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负责;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的,在此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同“维” 同“汉” 实际承运人 无 无 侵权之诉 无 无论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抗辩和责任限制都适用 同“维” 喜马拉雅条款 无 受雇人或代理受雇人或代理人有适用承人(独立订约人运人所能援引的各项抗辩除外)有适用承和责任限制 运人所能援引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 同“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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