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0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以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为原则,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职责。现就本人2010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公司2010年共召开七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并表决。会前本人认真查阅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会议中认真听取并审议每一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议案都无异议,均投赞成票。
2、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列席了这七次股东大会。
二、作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工作情况
自本人任职至报告期末,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本人出席了二次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外部审计工作予以适当督促,对审计部编制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对公司2007-2010年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公司编制的2010年度原始财务报表进行审核,与会计师沟通确定公司2010年度审计时间及审计计划安排,对会计师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后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核。
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了战略委员会的二次会议,公司拟于2010年一季度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力争2011年度实现上市的目标已经提前于2010年年底完成。本人积极参与公司重大投资及决策的讨论等,公司做的几项投资议案都符合公司发展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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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二次会议,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0年度的薪酬进行了考核,公司的薪酬确定与公司经营情况相结合,均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并兼顾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的评价
以上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没有发生委托出席的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现在报告期内,对于公司需要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的各项制度和议案,本人均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断,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一起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2010年2月9日,发表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欧阳雅之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欧阳雅之先生的履历,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欧阳雅之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欧阳雅之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上述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2、2010年2月9日,发表了《关于公司董事2010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0年度薪酬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监事2010年度薪酬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上述年薪总额的确定均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薪酬的确定与公司经营情况相结合,兼顾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的评价。基于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董事2010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0年度薪酬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监事2010年度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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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0年5月26日,发表了关于公司2007年与股东施召阳发生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与施召阳发生关联交易的披露是真实、准确与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与施召阳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存在故意规避税收的行为。
(3)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度与施召阳之间所产生的关联交易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交易交易的价格公允。
(4)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建立了必要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合法。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的关联交易均按关联交易制度执行,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4、2010年11月14日,发表了《关于提名郝云宏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1)郝云宏先生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郝云宏先生的履历,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郝云宏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郝云宏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意提交公司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
2010年,本人除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和参加股东大会以外,积极关注可能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项,对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关联交易以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认真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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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界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实地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积极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促进公司及时、准确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2010年公司上市申报期间,各项报告和信息披露工作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3、培训学习情况
本人于2010年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为提高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本人还积极、认真地自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和独立董事履职所必备的知识,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
五、其他工作
1、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本人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本人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kingsin6378@sina.com
最后,感谢公司相关人员对本人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独立董事:许宏印 20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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