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沪教督[2018]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7 【实施日期】2018.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教督〔2018〕2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及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精神,为更好适应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我们对2007年制定的《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督学的聘任管理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上海市督学聘任工作中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1 / 2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8年8月7日
附件
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 》《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及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督学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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