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演进,人伦道德观念的转变,社会无论在 政治 上,还是在 经济 上,文化上都越来越注重对特殊群体之一的妇女的关注。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更应从立法视角关注妇女权利的保障。作者正是基于这样初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颁行之机,提出其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中的现实价值性。 一、 和谐社会与性别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我国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构建怎样构建和谐社会体系这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艰巨任务。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民心工程,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重要举措。为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 历史 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显而易见,社会要达到公平正义,要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先于不断完善适应社会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框架应包括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而民事法律体系的主体是以其人与 自然 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国家的关系体现出来。而 现代 和谐 理论 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恰好去努力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态和谐)以及人自身的和谐(心态和谐)这样三大和谐,谋求达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性别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男女平等是促进社会 发展 的一项基本国策。马克思曾说:“妇女进步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天然尺度。”妇女只有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素质提高,才能使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得以提高。否则,在同一社会下,男性素质地位提高了,而女性素质、地位低下,甚至可能与男性素质地位保持不平衡、不协调,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出现性别不和谐,从而导致社会不和谐,这样的现状显然与我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我们不容忽视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性别和谐 问题 。 和谐一词历史悠久,它是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思想的再现。和谐在西周末就已认真 研究 过,据《国语、郑语》记载:“夫和实万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春秋末期,晏婴讨论到“和”与“同”的区别时,就指出:“和如羹焉。”“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晏婴所讲的“和”既是多样性的统一,又是对面的统一。冯友兰在《中国现代 哲学 史》中解释说:“在中国古典哲学中‘和’与‘同’不一样。‘同’不能容‘异’、‘和’不但能容‘异’,而且必有‘异’,才能称其为‘和’。而孔子进一步强调了“和”的社会功能。他在《论语、子路》中指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在《中庸》中主张“改中和”说:“喜恕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改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把’、“致中和”作为一种极高的境界。在《易经》中主张“太和”。太,通“大”,至高至极;和,和谐。《易·乾彖》:“保合太和,乃利贞”。意思是,保持完美的和谐,万物就能顺利发展。当今社会,就是要保持普遍和谐,社会才能顺利发展。 性别和谐是普遍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遍和谐的基础。由于整个社会是由男和女两种性别组成。自古以来上帝创造人类就是男·女匹配,男女协调。除了讲究性别数量的
统一和谐之外,更应讲究性别质量的统一和谐。但是性别和谐统一,并非不受到各个 时代 的政治,经济、文化、人伦道德、习惯等诸多方面的 影响 和制约。由于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不得不存在一些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如:女性与男性的参政比例不均衡问题,女性与男性就业比例的失调问题:女性和男性个体收入差异性较大问题,女性与男性受 教育 的程度问题,女性与男性法律保障问题等等。要改变这些性别不平等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最重要的手段法律,通过立法保障措施,来消除和改变这些性别不和谐的现象,以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健康的发展。 我们国家历来注重性别平等问题。建国以来无论是宪法,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都高度重视对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但囿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难免接受外来的思想文化,这些外来的思想文化与中国本土资源文化相互碰撞、相互渗透,必然会在新世纪、新阶段产生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自然也影响到中国性别文化领域。作为调协中国性别领域的公平正义杠杆的妇女法律,也自然不适宜现阶段社会发展需要,为此,必然要进行完善、修改。 二、 解读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内容
为使妇女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多次进行了修改,并于2005年12月1日施行。我们应该正确理解修改完善后的五方面内容: (一)把“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一次写进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中,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精神,另一方面是兑现江泽民总书记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的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此外,这也我国长期以来坚持贯彻男女平等方面所取得的长足进步。
(二)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该修正案第3条明确规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高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妇联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职责。
妇联、工会、共青团组织是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是妇联的团体会员,同样要履行好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是以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为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工会依法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会要密切联系职工,听取教职工意见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2条规定,工会应当代表女职工与事业单位交涉,采取措施答复,如不答服可要求当地政府作出处理:克扣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鉴于此,该修正案第7条就明确规定了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同时第13条又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关于妇女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的修改 1、政治权利方面
a、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b、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比例。 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
(1)该修正案第16条第2款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不得歧视女性。
(2)该修正案第18条第3款规定,政府、社会、学校保证贫困,残废,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3、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
妇女平等劳动权的具体内容包括: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接受职业培训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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