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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信息公开的内容及程序是否合法?

2020-01-16 来源:伴沃教育
<<<法苑纵横本案信息公开的内容及程序是否合法?

● 李 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7日,刘某向国土资源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A省B市国土资源局和某药业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共计14份合同的信息。国土资源部受理刘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结合刘某一并提交的附件,认为刘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为A省B市国土资源局和某药业公司于2000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共计14份合同文本,而非合同信息。2016年6月24日,国土资源部做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告知刘某:“我部没有您所申请公开的A省B市国土资源局和某药业公司于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4份合同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建议您向B市人民政府或B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刘某不服上述《告知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一、请求撤销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6月24日向刘某做出的《告知书》;二、国土资源部重新向刘某做出符合法律法规、客观公正的《告知书》;三、请求国土资源部依法向刘某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执,并赔偿刘某造成的损失。

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9月23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其已经告知刘某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在期限内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的职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2016年6月24日所做的《告知书》。2016年9月26日,国土资源部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刘某送达复议决定,刘某于2016年9月27日签收。刘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焦点:

本案信息公开的内容及程序是否合法?复议决定要包括哪些内容?

2017.04南方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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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关于被诉《告知书》的合法性的问题。这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因此,刘某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明确写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相关“合同的信息”,结合刘某申请公开信息时所提交的附件,国土资源部将刘某申请的信息仅理解为“合同文本”,并就此做出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国土资源部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按照刘某要求的方式将被诉《告知书》送达,构成程序违法。故被诉《告知书》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二、关于被诉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国土资源部辩称:“我部作出被诉告知书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需出具回执,我部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出了答复;我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程序的规定,程序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刘某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向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复议机关与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本案中,刘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了行政赔偿的请求,但被诉复议决定未对该请求做出处理,属于遗漏了行政复议请求事项,构成程序违法。鉴于被诉《告知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故法院对被诉复议决定一并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刘某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6月24日做出的《告知书》;国土资源部在本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撤销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9月23日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作者单位: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8南方国土资源 2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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