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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现状如何中国法律现状

2021-08-29 来源:伴沃教育
中国的法律现状如何 中国法律现状

中国的法律现状如何? 中国法律就是培养罪犯的温床!

欠钱赖账的大不了还钱,可以能拖就拖不用利息;诈骗的大不了也是还钱,没有被枪毙的...

执法更是有关系或者送礼了给你办事,每月拿的工资似乎是本来就该给的,国家还不如拿钱雇人执法来的节省,更有不少律师为虎作伥钻法律的空子,中国法律又是千疮百孔模糊不清的....

中国法制的现状 1,中国法制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的依托,在整体的法治框架下,稳定运行,保证社会秩序良好运行,对政治与经济建设有很好的粗晶与保障作用!个人认为在具体个法方面尚需完善。

2.我认为在房地产,计算机犯罪与知识产权方面应该完善立法。

3.社会在不断变化发展,现有一些法律制度已经难以适用,必须随社会的改变而相应的与时俱进变化发展。

中国现在的法律现状如何? 较为全面、公正、合理,比较适应当前国家

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是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全面贯彻执行。

论中国法律思维现状 自从国人认识到中国必须走法治之路开始,关于中国法治之路该如何走一直存在 种种议论和争论。纵观这些议论和争论,大致可分两个方向的探索,一个是在法律之外寻求 实现法治的道路,另一个则是从法律本身的角度出发探索中国的法治道路。然而无论是从法 律之内还是法律之外探讨法治的实现之路,都需要依托于一定的思维。

中国法治的主导思维是辩证还是逻辑,随着学界对于法治问题探讨的不断深入,当下许多学者已经意识到,“法治问题不仅仅 是由制度及规范所生成的,还包括与制度规范并存的法律思维。” 如郑成良教授所言:“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 他还进一步阐述道:“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 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 相一致的普遍行

为方式。” 然而,这种服务于法治的法律思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思维,虽然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当主要是一种逻辑的思维,但其并不具有绝对的主导性。这主要是由 于受到我国传统思维方式的作用,以及共和国建国后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思维灌输的惯性作 用,对这种逻辑思维的认识的不足,此外就是受到西方后现代思潮对于传统逻辑的批判的影 响,使得一部分人自觉或不自觉的对这种逻辑思维主导的论断产生了怀疑,有人甚至提出了 辩证思维是中国法治的主导思维的谬论。

法治、法律思维、逻 辑思维、辩证思维的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和论证逻辑思维与法治的关系以及辩证思维与 法治的关系,最终得出法治的主导思维为逻辑的结论。

一、概念界定 概念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对于客观事物的本质和特征,在运用抽 象思维进行抽象概括的基础上形成的方便人们进行交流的一种工具或符号。由于人的不同, 人的认识能力和抽象思维是存在差异的,这就导致人们对于同一事物的概念

界定也是有所不 同的。因此,对于本问题的有关概念的界定,将既有利于文章对于问题的深入分析与论证又 及方便人们对于本文所论述内容的理解和交流。 (一)法治 关于法治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法治的概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丰富的过程,在 其发展过程中常常受到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对于 法治的定义是有所不同的。例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将法治定义为: 法得到普遍遵守与良法。英国法学家戴雪则将法治定义为: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 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 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 实际判决上。 但是不管法治的定义如何发展与演变,学者们以何种形式的修辞来阐释,法治的基本特征“法律至上”、法治的核心价值“权力制约”和“保障自由”等内容是无法改变的。“法律 至上”是古典和现代法治所共有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制度

形态和法律精神。它意味着在观念 上法律权威、地位高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制约”是法治核心价值之一,无论 从历史还是从现实各国的法治发展来看,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一是民主政体,二是国家权 力利的合理配置。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实施法治的根本所在就是要解决国家权力配置的问 题。国家权力配置的问题是法治的核心问题,国家权力配置包括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和有效 制约。而“保障自由”也是法治核心价值之一,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公民只有真正地享 有了自由权才有可能去实现其他权利。因此,“保障自由”是法治社会极为重要的价值理念。 基于此同时结合到我国的国情......余下全文>>

论述中国法律道德的现状和前景 进一步说,道德才是真享受,欲望满足离享受还隔了一层。你是企业家,你办好企业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发财而是出于社会责任感,当你看到成千上万员工因为你的出色管理而安居乐业时,你的快乐是无法替代的,你深深地感受到自己的人生价值;你是教师,当你真正是

以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参加工作时,学生的健康成长就是你最大的快乐,你会感到自己肩上的担子有多沉,自己有多么重要。欲望满足只是动物性本能,道德修养才是人类所独具的。只有在此处,才将人类与动物区分了开来。孟子说:“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岂不令人深思?

中国法治现状如何.? 现状:处于法治社会的初级阶段。表现在:执法不严,徇私枉法;有法不依,不信任法律;法律存在真空;违法监督不力。发展进程:正在逐步好转。但进程很慢,不能跟上社会需求。其中的优点是法律逐渐被人们认同。走法治社会的到了成为大多数人的普遍理想。不足是:中国的法律缺乏以民为本的基本理念。更多强调对社会的统治,服务于统治阶级,缺乏民本思想,更缺乏民主思想。如宪法,主要体现政党的统治意识,为民服务的意识很弱。可以比较一下,中国和美国的宪法条文,一目了然。写这篇文章,最好找到一些法律文书,外国的、中国的、古代的、比较一下,问题自然解答。

目前我国电商领域的法律法规现状

2005年是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众多部委都出台了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律,加强宏观指导,营造发展环境,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全方位服务,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一、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建设情况

1.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电子签名法》既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以来在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方面立法设立的第一个行政许可。《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从而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

全,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同时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1998年,联合国在颁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两年后启动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的起草工作。每年2月和9月分别在维也纳和纽约讨论《电子签字示范法》的起草问题,参加国家由最初的十几个逐步扩展到80多个国家。我国于1999年开始跟踪联合国电子签字的立法工作。当时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部派遣代表团参加有关会议,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提出对示范法的起草意见。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正式通过。我国学者在更大范围内对电子签名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经过多年跟踪和深入的研究与争论,电子签名在现代

社会政务和商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各界人士所认识。

2002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下达了有关国家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研究课题,对国际上,包括美国、OECD、日本、韩国、新加坡有关立法进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在国内也做了大量的实际调查。

《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

2003年6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列入审查计划,《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地征求意见。

2004年3月2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电子签名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随即被提交全国人大讨论。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对该法进行审议,并通过人大系统在全国征求意见。

所谓电子商务是指企业利用互联网

络处理日常的业务、交易,即与供应商、顾客、银行、分销商和其他贸易伙伴的日常联系。美国学者Kalakota & Whinston认为,从通讯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是利用电话线、电脑网络来传输资讯、产品和服务;从企业流程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是商业交易及工作流程自动化的技术应用;从服务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是企业管理阶层想要降低成本,同时又要提高产品品质及加速服务传递速度的一种工具;从网络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提供了网络上的采购与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能力。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买卖双方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也打破了旧有的工作经营模式,它通过网络使企业面对整个世界,......余下全文>>

基于中国法治现状来说明中国法律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各位请帮忙!急急~~~ 法律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们要依法治国的程度会被贯彻的越来越好

司法审查的国内现状 根据中国的政体、国情、体制、观念、宪法原则等种种情况,中国制定出了具有中国特色

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司法审查制度,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特点,下面分述如下:1、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门法庭实施司法审查。世界各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的两种模式已如前所述。一种是专门的行政法院模式,盛行于大陆法系;一种是普通法院模式,广见于英美法系。这两种模式都有其特殊的历史起源,并各有利弊。但可以说,凡是没有专门行政法院的国家,都面临着行政审判组织专门化的问题,而大陆法系的一些没有专门行政法院的国家如瑞士等,在普通法院内设置了专门行政审判法院。中国采用的也是普通法院设立行政审查法庭的模式。但是中国采用的这种模式,是根据中国的宪法体制和现实情况所作出的决策,与别国不同。各国采用什么模式的司法审查制度,都不能不从本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中国亦不例外。2、在中国的行政诉讼中,既审查法律问题,又审查事实问题。审查法律问题既是审查行政机关的认定和裁决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审查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适用是否错误,而审查事实问题就是审查行政机关

对事实的认定是否成立,并可以以法院自己对事实的判断来取代行政机关的主张。一些英美国家只审查法律问题,不审查事实问题。而我国法院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既审查法律问题,又审查事实问题,若只审查法律问题,与中国行政诉讼的另一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相抵触,同时也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符。3、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以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主。行政诉讼法规定,规章及其以下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在判案时可以参照,主要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审理依据。但十多年来,各种新型案例层出不穷,而法律又要保持其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针对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所不明确的问题,适时作出不抵触法律的司法解释,以弥补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足,并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也可以认为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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