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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实施细则

2022-10-04 来源:伴沃教育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

河道整治工程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浙江河口海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滨江区长河街道河道整治工程监理部

二○○六年一月

一. 总则

1.1 本细则编制依据:

1.1.1 本工程滨江区长河街道河道整治工程招标文件。

1.1.2 本工程滨江区长河街道河道整治工程施工图设计总说明、施工图纸。

1.1.3 国家及水利部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施工技术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标准。

1)水利部«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2)«提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1999)

4)«浙江省海塘工程技术规范»(浙江省水利厅(1999-09-05)) 5)«提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8)«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SD120-84) 9)«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1.2 本细则使用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河道整治整治工程。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 工程承建单位在现场施测前7天,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送监理部批准,内容包括: 1).工程简况和施工范围。

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包括失策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3)仪器设备的配制。

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

2.2 在工程开工前7天,承建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招标文件要求、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

设计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要求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部审核。 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施工布置。

3)施工进度计划。 4)施工作业方法。 5)施工技术措施。

6)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7)原材料品质、供应计划。 8)施工设备配置清单。

9)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2.3 在混凝土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各种混凝土标号的配合比试验检测报

告,一式三份报送监理部审核。试验所用材料应符合施工规范和合同的要求,同时应与实际施工中所用的材料一致。

2.4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3天,施工单位应书面通知监理部,以便必要时监理工程师

从材料取样时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

2.5施工单位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料、土工布等)应有产品合格证,

试验报告和使用说明,并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所有这些和样品应在施工作业前报送监理部检查认可。

2.6上述报送文件一式三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48小时返还审

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返还,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及“修改后重新报送”三种。 2.7除非施工单位接到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即可向监理部申请开工

许可证。监理部在收到申请48小时内被报送业主批准后,开出相应的工程项目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8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

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9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

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返回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以视为已报经审阅。

三. 施工过程监理

3.1承建单位应按照报送批准的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施工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与整理,并定期向监理部报送。 需根据试验或试验性作业成果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与

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先事先报经监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各施工项目过程中,承建单位对隐蔽工序先进行自检,在三检合格后,通知监理工

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查验记录作为验收评定依据,同时承建单位根据合同,规范规定的数量对原材料,混凝土进行取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送监理部。监理工程师按承建单位检测数量的20%比例随时对混凝土,原材料进行抽检。

在施工过程中质检与报检程序。在正常情况为:1.单元工程及隐蔽工程各主要工序完

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三检”基础上及时填报资料,报请监理工程师抽检核验,并申请下一道工序开工签证。2.施工单位报诸监理检验和签证,拟采用书面形式,填好规定表格,并附上有关资料,经项目经理答复后报送监理部。3.监理部在接到施工单位报验表后,应及时安排进行检验,如果超过24小时监理仍未到达现场,或未提出异议,施工单位可认为监理已承认报验结果。4.监理经审核报验表各有关资料或经现场检查,确认不合格的部位,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返工,然后重新报验,直至报验合格。如遇特殊情况,施工单位可通知监理现场随时进行验收,但事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必须补报验手续,报送监理签证。施工单位如对监理部的确认意见有异议,可于收到监理签署的确认意见7天内向业主单位申请复查或复验。

监理工程师对报送内容进行检查确认,检查合格后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准予隐蔽。 3.2承建单位应按合同,规范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拌和混凝土的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每月一式两份向监理部报送书面试验报告,监理按20%比例抽样送检。 3.3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有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量

检查。监理工程师实行旁站和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理。 3.4在混凝土施工时,承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比拌制混凝土,对发现不合格混凝

土入仓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拒绝入仓和指令返工处理。

3.5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当硬化到不因洒水而损坏时,就应采取洒水养护措施。混凝土表面

应经常保持湿润状态直到养护期满。

3.6施工期间,承建单位按月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记录,内容包括: 1)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资料。

2)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措施。 3)按合同文件或监理部规定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3.7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建单位应立即就其范围,数量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

其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及时向监理部报告,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对一般

混凝土缺陷应在拆模后24小时修复,修补完毕,修复修补措施应报监理部同意后进行,修复,修补过程中均需详细记录。

3.8为确保施工质量,承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发生违规作

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整改通知,返工指令,直至停工整顿。

四 . 施工质量控制 4.1 原材料及试验。

所有原材料均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

4.1.1工程使用的水泥采用DB175-1999强度等级为32.5、42.5的普通水泥,应有产品出厂

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复检,必要时进行化学分析。 试验检查包括: 1)水泥标号。

2)凝结时间。 3)安全性。

4.1.2用于主体工程的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使用前应作抗拉,冷弯试验,需要

焊接的钢筋应作焊接工艺试验。 4.1.3混凝土的坍落度应符合合同,施工技术范围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若技术规定和设计文

件未明确,则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性质、含筋率、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象条件等决定,并尽可能采用叫小的坍落度。

4.1.4上述资料应于使用前14天报送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及时进行检查、检测确认。 4.1.5模板安装前应检查模板的质量(平面尺寸、清洁度、破损度等),安装时必须按底板,

挡墙及基础的施工进行测量放样,确保模板的标高、平面位置、刚度和支撑牢固。重

要部位应多设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在浇筑过程中如发现模板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 4.1.6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构件设计强度的

埋设有铁丝的混凝土垫块,并与钢筋绑紧。垫块应相互错开,分散布置。各排钢筋之

间,应短钢筋支撑,以保证钢筋布置位置准确。

4.1.7沥青松木伸缩板必须浸透,且伸缩缝材料结构尺寸及品种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1.8混凝土的运输应遵照下列原则:

1)混凝土运输设备应根据施工条件选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发生离析、漏浆、严重泌水或过程减低坍落度。

2)运输不同标号混凝土时,应在运输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志。以免混仓。

3)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或减少转运次数。因故停歇过久,混凝土产生初

凝时,应作废品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中途加水运入仓内。

4)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当混凝土入仓自由落差高度大于2米时应采取缓降措施。

4.1.9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如因故终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是,则应按施工缝处理,若能重塑者且监理工程师认定,仍可接续浇筑。

4.1.10倒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时平仓,不得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积时,应均匀散布于

砂浆较多处或未经振捣的混凝土上,以免造成蜂窝。

4.1.11混凝土施工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浇筑好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2.5Mpa前,不得进行下一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

作。 2)混凝土表面应加工成毛面并清洗、排除积水,铺设2~3cm厚的与混凝土同标号的

水泥砂浆后,方可浇筑新混凝土。 4.1.12混凝土模板拆除的期限,应得到监理部的同意。除非设计另有规定,否则应遵守下

列规定:

1)不承重的侧面混凝土,应在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Mpa以上,并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除。

4.2 无纺布、垫层铺垫。

4.2.1无纺土工布采用400g/m²,其抗拉强度不小于10KN/m,垂直渗透系数不小于

1*10ˉ²cm/s,等效孔径(Q95)不大于0.1mm,无纺布允许搭接或接缝。搭接宽度不小于40cm,缝接宽度不小于10cm。施工中应做到铺设平整,松紧度均匀,端部锚着牢固。

4.2.2 铺设土工布前应将表面杂物清除干净。

4.2.3 避免施工机具对土工布的损坏。

4.2.4碎石垫层填筑最大粒径不大于8cm,含泥量小于8%。

4.2.5塘渣垫层填筑最大粒径不大于20cm,含泥量小于15%。 4.3 混凝土底板施工

4.3.1 混凝土底板施工前,承建单位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自评,内容包括: 1)基层表面平整度。

2)模板表面平整度尺寸、刚度。 3)标高。

4)混凝土生产设备。

5)其他必须检测的项目。

4.3.2 脱模后承建单位按单元进行编号,按规定进行养护。 4.3.3伸缩缝设置及缝宽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4.4 砌体工程

4.4.1施工前7天承建单位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批: 1)施工平面布置图;

2)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 4)场地排水设施; 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

4.4.2施工开始承建单位必须清除混凝土底版表面杂质、冲洗干净、排除积水。

4.4.3砌筑时块石必须用水冲洗,保持清洁,石质坚硬。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大小排列均匀,按砌筑操作规程施工。并提供砌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单,严禁风化料。

4.4.4表面砌石按设计、规范要求砌筑施工,线条顺直、平整美观,上下错缝。 4.4.5按设计设置施工缝,铺贴土工布,排水管道。

4.5 土方工程

4.5.1土方开挖

1)严禁扰动基底和超挖,如开挖后不能立即铺设垫层,应预留保护层,如发生超挖,

宜用塘渣或与垫层同标号混凝土垫层料填至设计标高。

2)基坑开挖后,应立即要求有关单位现场检验,当场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如发现淤泥较厚,暗沟或存在软弱夹层时,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方案。

4)承建单位在土方开挖过程中要切实做好地表水,地下水的排除工作,同时拒绝基坑

槽两边堆土,并按施工规范及现场实际情况放好边坡。坡度,使用、边坡稳定。预备边坡塌方的抢救工作所需的材料,注意施工安全。

4.5.2 土方回填

1)在整坡回填前,须将表层的树根,杂草等杂物清除干净,不宜回填耕植土及腐殖土。 2)回填土每层小于等于30cm,压实,干容差不小于14.5KN/m²,不小于设计干密度的

96%。由最低部开始按水平分层向上填筑,不能顺坡填筑,相邻作业面分段均衡上升,错缝压实,土料填筑和压实工序连续进行。

4.6 松木桩基础加固工程

4.6.1 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提供较具体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措施送监理部审批。

4.6.2 对现场原材料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定、设备、机具符合施工要求,并送监理部报验。

4.6.3 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施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联系,商讨处理。 4.6.4本节引用规范

1)«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JGJ94-94 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4.7 亲水平台,台阶铺装工程

4.7.1 台阶及铺装工程,凡涉及混凝土、砌石、土方回填工程,分别参照4.3、4.4、4.5(即

混凝土底板、石砌体工程、土方填筑)要求规范施工。 4.7.2 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筋要求表面清洁,不得有锈蚀、油污、弯曲后不得有裂缝,鳞落

和缩颈等现象。

4.7.3 铺装面层色泽一致,不得缺棱掉角,砂浆饱满,不得空臌,表面平整,缝隙控制在

1mm左右大小一致、顺直、美观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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