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LJTHCF-CW-001-(V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业务招待行为,加强公司业务招待费的管理,规范招待费开支行为,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产业发展事业部全体员工。 第三条 定义
业务招待费是指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具体包括就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会务费、馈赠礼品等。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 预算管理原则
公司各部门业务招待费均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按公司《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在预算内的业务招待费由总经理实施总额控制;超过预算的必须按公司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后纳入预算管理。
二、 必需、节俭、适当的原则
各部门本着成本节约、必需、节俭、适当的原则,必须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严禁铺张浪费,切实例行勤俭节约。
三、 事前申请、标准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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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事前申请、标准控制的原则。严禁巧立名目乱招待,严禁超标准招待。对超过标准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公司坚决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细则
第五条、执行标准
一、 餐饮费用招待标准(不含酒水)如下:
级别 司级/厅级/市级正、副职级 处级/县级正、副职级 科级/乡级正、副职级 科级以下一般领导 科员、办事员 一般业务关系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实报实销 四类地区 6000元/桌 5000元/桌 5000元/桌 4000元/桌 210元/人 150元/人 4000元/桌 3000元/桌 160元/人 100元/人 4000元/桌 3000元/桌 2000元/桌 120元/人 80元/人 3000元/桌 2000元/桌 1000元/桌 80元/人 50元/人 二、住宿费用招待标准如下:
级别 处级/县级正、副职级 科级/乡级正、副职级 科级以下一般领导 科员、办事员 一般业务关系 700元 600元 500元 500元 700元 500元 400元 400元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实报实销 600元 400元 300元 300元 400元 300元 200元 200元 四类地区 注:①一类地区,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及直辖市(京、津、沪、渝);二类地区,省会城市;三类地区,地级市;四类地区,县级地区及以下。
②旅游城市(如秦皇岛、承德等)住宿费用招待标准实行浮动制,旅游旺季标准上限不得超过正常标准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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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招待客人住宿的,原则上应安排客人到公司协议宾馆住宿,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执行。
第六条 业务招待费其他开支范畴
一、 招待用烟、酒、茶、礼品等的采购规定
招待业务中需要烟、酒、茶及赠送礼品的,由本单位行政办公室集中统一购买,专人保管、登记、发放;接待需用烟、酒、茶及礼品时可到行政办公室领取,行政办公室根据招待级别、人数予以发放,招待部门不得自行购买,否则公司坚决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已领用的招待用品出现剩余的,应及时交回采购部门,不得私自留用。
第七条 业务招待费的报销规定
一、至财务部门报销业务招待费用,必须附便签列明招待相关事宜,以财务部门具体要求为准,无上述附件不予报销。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始票据的,不得以其他发票抵顶。 三、招待所附行车记录单上发生汽车费用的由人资负责人签字,没有发生汽车费用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四、报销招待费须在招待业务发生后将发生金额及时记录在行车记录单上,超过三次没有记录不予报销。
五、购买烟酒进行招待的情况,如在公司规定以外其他地方购买需提前与人资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由人资部门登记知悉此事方可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章 罚 则
第八条 奖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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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特殊原因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本制度规定范畴的,需经总经理/副总经理/总部中心总监、副总监/区域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总经理审批方可办理报销手续,严禁随意超标准报销,否则超出标准部分由报销人自行承担。
2、对于招待费支出畸高的部门或区域公司,审计监察中心有权对其进行专项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无条件的予以配合。
3、对于首次虚报费用的行为按照虚报金额的5-10倍给予罚款,并给予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集团范围内通报批评的处罚。
4、对于再次虚报费用当事人给予辞退处理,并给予部门负责人集团范围内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附件
无
第十条 相关文件
无
第十一条 解释权限和生效日期
本管理制度由融资财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17年02月1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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