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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评估机构基本要求

2020-09-09 来源:伴沃教育
外聘评估机构基本要求

外聘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评估资质(许可);

(二)具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四)遵守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历,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或行业自律惩戒记录;

(五)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六)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从事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

(八)评估合作机构与我行及授信客户不存在经济利益冲突; (九)原则上评估合作机构应为辽宁省内注册机构。

参与选聘的评估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应包括选聘评估机构近三年工作主要业绩、机构介绍、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机构职业资格证明、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材料、机构从业人员构成情况、机构联系方式、服务收费标准等。

聘用评估机构聘期暂定为一年,业务范围是我行授信资产业务及

各类资产处置(即公司业务、个金业务、不良处置业务和行内固定资产评估等业务)。

评估机构在聘用期间内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解除合作关系,并不得再将其作为我行选聘评估机构对象:

(一)对评估标的物不做实地勘查,评估值严重虚高,给我行授信决策产生重大误导;

(二)故意提供或隐瞒评估机构自身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提供虚假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的;

(三)采取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发生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的,被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

(五)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泄露我行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合作期间被谈话提醒累计达三次(含)以上; (八)其他损害我行、借款人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若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我行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行权益。若给我行造成实际损失须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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