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和控制风险,保障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促进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是指公司职能部门、所属子(分)公司、全资公司及项目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监察审计部,监察审计部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是公司履行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八条 对基层单位行政领导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进行中间、离任审计;对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内部经营单位的承包经营责任、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九条 根据需要对公司工程项目进行中间、终结审计和奖罚兑现的审计认定工作。
第十条 对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差等财务异常情况以及单位的合并、分立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执行情况进行有效测试并作出评价。
第十二条 负责公司自行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最终决算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公司大额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的审计监督,并作出审计评价和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对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审计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属经营单位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并书面回复落实结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十八条 有权要求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办法等文件资料;与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有关的报告、文件、调查研究等资料。
第十九条 有权检查、盘点实物,审查会计凭证、账册、以及有关文件和其他经济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有权索取审计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权对审计中发现有可能违反财经法纪、有损公司利益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并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监察审计部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要求、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的直
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理或经济赔偿。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按照上一级审计机构和公司领导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请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审计时按照审计计划或公司领导要求,对确定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指定审计负责人,组成审计组,发送审计通知书,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应做出书面承诺,并签名盖章。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审计工作流程做好各种旁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的整理,做好调查记录,收集相关责任人签名或盖章齐全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每项审计项目完成后,监察审计部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完成后,按照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完善相关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对审计报告中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二条 对在审计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成绩突出的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考核、审计中,发现分包项目结算的人工、材料、机械、分包合同价款、设施料租赁、任务书结算等超量、超价结算部分,按追回部分的20%提取奖金。
第三十四条 发现公款私借(三个月以上),包括财务挂账和白条抵库,按追回借款金额的3%提取奖金。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公司相关制度报销的不合理费用或超过公司费用报销标准的部分,按追回的20%提取奖金。
第三十六条 在审计中发现虚报利润,按虚报纠正部分的1%提取奖金。
第三十七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虚报经营费用或超过公司费用报销标准的部分,按追回部分20%提取奖金。
第三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超过公司标准多支付工资、奖金、补贴的部分,按追回部分的10%提取奖金。
第三十九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贪污、挪用资金的行为,按照追回挪用部分资金的20%提取奖金。
第四十条 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不包含在上述七项内容的违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由董事长或相关会议确定奖励标准后进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年终由监察审计部提供被审计项目部或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审计认定表》,填制《审计成果认定表》,经财务部
审核,企业改革发展部核定,报董事长批准提取奖金,一次奖励给相关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通过后,从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监察审计部。
附件:一、《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二、《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流程》 三、《审计成果认定表》
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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