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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治化建设

2021-10-26 来源:伴沃教育


浅析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治化建设

通过对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分析,提出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通过立法促进煤矿安全是国外煤矿安全形势好转的重要原因。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矿安全管理经验,整治并形成严密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强化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

标签: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执行力度;法律体系

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是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煤矿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而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保证煤矿健康、安全、有序发展,煤矿的法律法规建设十分重要,强化煤矿法制化建设,可以有力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的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用工制度、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对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是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努力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体现。

(二)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是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的需要。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政府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主要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对煤矿来说就是依法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权。

二、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技术落后,安全欠账大

目前我国煤矿整体的技术状况都比较落后,在全国的26,000多处煤矿里,就有一半左右是高瓦斯矿井,还有一半的乡镇煤矿机械化程度很低,开采方式非常落后。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数据,我国仅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欠账就达到500亿元人民币,远远落后于美国的安全技术投入。

(二)从业者安全文化知识缺乏,技术素质不高

大量事故调查分析表明,目前我国发生的伤亡事故中70%-80%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三违)造成的。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内的企业员工都存在对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设备掌握不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自我保安能力低下的情况。

(三)管理混乱、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我国目前与生产安全管理有关的各类法律、条例已经多达上百个,但是,即使在事故频发的今天,这些法规在一些地方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实践中既有煤矿生产主体有法不依的情况存在,也有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主体不依法行政的情形发生,甚至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挠。大量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现象并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更多的是在安全事故已经酿成以后才加以追究。

(四)乡镇小煤矿、非法经营煤矿及官煤结合的存在

目前我国约有2.6万个煤矿,其中2.3万个是乡镇煤矿、个体煤矿,它们点多面广、分布在全国各地,并且多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形式出现,在用工制度上以农民轮换工为主,流动性大又缺乏相应的培训,操作技能和自主保安意识都较低。在每年发生的煤矿事故中,乡镇煤矿占70%,而重大或特大事故占80%。此外,在煤炭生产领域还有拥有资源配置权的部门或个人的介入,官煤结合,官员贪污受贿、参股分红、兼任矿主,成了违法矿主们的保护伞,导致非法煤矿大量、无序的存在,而任何一种形式的违法违纪都可能会将夜以继日辛苦工作的矿工们推向死亡。

三、借鉴外国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经验,实现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

(一)严格执法

第一,严格安全监察执法。借鉴美国独立、垂直的安全监察体制,严格监察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员队伍的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员的选任制度的规定选拔煤矿安全监察员。对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确保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高效、健康运转。认真制定监察执法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在监察执法工作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运用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和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其主要负责人和重、特大事故责任者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待不同的企业雇主,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于那些认真遵守法律,积极制定健康和安全计划的雇主,采取建立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提供特别资助;对于那些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计划,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安全的企业,则强化监察,并加重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罚力度,对其蓄意违法的行为给予法定最高限度的处罚。

第二,严惩违法。参照美国法律,使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提高煤矿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让煤矿主动将处理事故的成本放到事故预防上去,变被动安全为主动安全。依法加大对非法煤矿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官煤勾结,对那些借权力入股、为黑心矿主提供保护的政府官员,一经发现严惩不贷,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三,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各级国土资源、安全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不得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严把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关,严格执行办矿审批制度和采矿许可制度,杜绝办矿失控,任意布点,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的转变。

(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首先,进行举报奖励。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大局,人民群众作为国家权利的享有者理应积极参与其中。为了调动广大的社会成员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0要使这一权利有效行使,必须增强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及时举报企业生产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导生产企业对重大隐患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严防事故的发生。借鉴美国的做法,煤矿安全监督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可吸收煤矿职工参加。

其次,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后矿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及时的保障,所有煤矿应缴纳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用于本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若煤矿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后逃逸或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相关费用,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即根据实际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事故,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

四、结语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已经步入正轨,只要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努力工作,致力于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机制的健全,致力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完善,致力于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致力于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建立,致力于安全生产执行力的提高,就一定能够降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立小康社会提供安全和谐的外部环境,从根本上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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