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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术语

2020-12-20 来源:伴沃教育


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的概念目前有两种含义:一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二是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一词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如我国在1991年开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该税在2008年废止)、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工商统一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属于我国的涉外税收。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然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涉外税收只不过是把国家税收制度中的涉外部分独立出来,单独设立了税种。

3.财政降格

由于存在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的现象和趋势。

4.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出现了许多地区性的国家集团。它们由地理上相邻近的国家组成,对内通过一定的协调活动,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或其他经济活动障碍,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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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成员国的经济更紧密地结合;对外则在经济政策方面保持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差别待遇。人们将这种地区性的经济联合称为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

5.恶性税收竞争

各国制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为了吸引别国的储蓄和投资,进而削弱其他国家的税基,那么这种税收政策就属于恶性的,国家之间制定这种税收政策所产生的税收竞争为恶性税

收竞争。

一、术语解释

1.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问题上也必须遵从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根据上述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两大原则,我们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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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即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3.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即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4.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它的范围通常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建筑工地等。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是否来自于本国。

5.实际所得原则

实际所得原则即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6.引力原则

引力原则即如果一家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这时即使它在该国从事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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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没有通过这个常设机构,但只要这些经营活动与这个常设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那么这些没有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也要被归并到常设机构的总所得中在当地一并纳税。

7.无限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

8.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一般只须就该国境内来源的所得向该国政府纳税(一国根据地域管辖权有权对非居民的本国来源所得征税),这种对该国负有的仅就来源于其境内所得纳税的义务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在非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或东道国)一般都负有限纳税义务。

9.推迟课税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法人居民与自然人居民一样要就其国内、国外的一切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但这些国家同时又规定,本国居民公司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在未汇回本国以前可以先不缴纳本国的所得税,当这些境外所得汇回本国以后,本国居民公司再就其申报纳税。由于这时居民公司就其境外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并不是在境外所得产生时而产生,而是被推迟到境外所得汇回国以后才产生,所以上述规定通常被称为“推迟纳税”或“推迟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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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术语解释

1.经济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征税属于经济性重复征税。

2.抵免法

抵免法的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显然,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更由于抵免法既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又不要求居住国完全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因而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

3.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如果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国,即同一笔所得在来源国负担的税收高于其在居住国应缴纳的税收,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普通抵免。需要指出的是,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纳税人被允许的实际抵免额为其在来源国已纳的所得税税额与抵免限额相比较中的较小者。

4.综合限额抵免法

综合限额抵免法,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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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为:

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居住国境内所得+全部境外所得)×居住国税率

在居住国税率为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比较简便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

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5.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税收饶让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居住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居民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6.资本输出中性

真正决定储蓄者投资动机的不是税前收益率,而是税后收益率。如果税收制度能够做到投资者无论在哪国进行投资,其投资收益所负担的有效税率都是相同的。这样,税后收益率水平才能真正反映出税前收益率的高低,税收也才不会影响投资的国际选择。我们把税收制度不影响投资国别的选择称为税收的资本输出中性。税收的资本输出中性有利于投资在各个国家之间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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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术语解释

1.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2.离岸中心

离岸中心指给外国投资者在本地成立但从事海外经营的离岸公司提供一些特别优惠,从而使跨国公司借以得到更大经营自由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离开了税收优惠离岸中心就不能存在,所以离岸中心与国际避税地经常是合一的,也就是说,离岸中心往往是国际避税地。

3.自由港

自由港是指不设海关管辖,人们可以在免征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的情况下,从事转口、进口、仓储、加工、组装、包装、出口等项经济活动的港口或地区。自由港不同于人们通常所说的避税港。避税港(tax haven)是指人们在取得收入或资产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地区。也就是说,自由港主要以免征关税为特征,而避税港则主要是以减免所得税为特征。自由港可能同时是避税港,如香港地区;而在有些情况下,自由港并不是避税港,如德国的汉堡自由贸易区。

4. 转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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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发生在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交易方面的转让定价被称为国际转让定价。与国际税收利益有关的,也是这种国际转让定价。需要指出的是,跨国公司集团人为操纵转让定价,使内部交易的转让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市场竞争价格,以达到在跨国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的目的,这应该说是滥用转让定价,但习惯上人们仍称其为转让定价。

一、术语解释

1.内部保险公司

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早期的内部保险公司都是建在母公司的居住国,而当今许多内部保险公司则往往是设在纯避税地,原因是内部保险公司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保险手段,许多跨国公司利用它来充当避税的工具。也就是说,目前许多内部保险公司的建立不仅有商业原因,而且还有税收方面的原因。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跨国纳税人通过滥用国际税协定往往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收优惠。甲、乙两国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本应使甲、乙两国的居民相互受益,第三国居民本不应从中渔利,然而第三国居民往往可以通过一定手段设法从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得到好处。其手段主要是在甲、乙其中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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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其与第三国居民之间的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该第三国居民,从而使该第三国居民间接地得到甲、乙两国间税收协定的好处。

3.逆向避税

外国企业将利润从所在的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人们把这种违背国际避税一般规律的避税活动称为“逆向避税”。外国企业逆向避税主要为了谋求一定的经营管理策略和利益,但其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规避我国纳税义务的结果,这是一种非税务动机的事实上的避税。这种逆向避税行为实质上已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避税问题,而是与税收问题有关的跨国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利益问题。如果说这种行为属于国际避税,那么也只属于广义的国际避税。

4.归属抵免制

归属抵免制即允许个人股东用分得股息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的一部分冲抵其股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是为避免股息的双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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