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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2021-11-04 来源:伴沃教育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本事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二、质量保证期

(一)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高于20000公里或者高于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高于5000公里或高于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高于2000公里或高于10日。

(二)其它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高于6000公里或高于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高于700公里或高于7日。

(三)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三、技术要求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业务接待处显著位置向机动车用户公示本单位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它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备注:上述“高于。。。”由维修企业依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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