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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规定

2023-11-01 来源:伴沃教育

在中国,历来对未成年人犯罪注重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立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一直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虽然未成年犯罪并不是判处缓刑的条件。但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对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这是对判刑者有条件地不实际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从宽的刑罚制度。

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更应当注重缓刑的适用,这样既可以避免投改期间的交叉感染,又可以让未成年犯罪人与亲人生活在一起,感受到亲情、温情,接受正常的教育。如果使未成年犯罪人不被实际执行刑罚就能得到教育改造而成为守法公民,那当然会比经实际执行刑罚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只要条件许可,应当强调和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

为此,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判决对其适用缓刑是否符合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不但应当像对成年犯罪人一样考察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而且还应当增加考察其家庭管教和周围环境制约条件的内容,只要这些综合因素说明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应当尽可能地适用缓刑,把广泛适用缓刑作为对罪行轻微或不严重的未成年人放宽处罚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考虑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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