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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介入权的性质是什么

2023-04-02 来源:伴沃教育

对于行纪人介入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代理买卖合同说,即行纪人代理委托人与自己缔结买卖合同;

(2)直接买卖合同说,即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成立买卖合同;

(3)形成权说,即法律为了方便当事人,特别赋予由行纪人一方以单独行为即发生买卖关系的权利。笔者认为,对于代理买卖合同说,行纪人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与自己缔结买卖合同是一种自己代理行为,违背代理制度,为法律所禁止,这种说法不足取。对于直接买卖合同说,既然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成立买卖契约,则合同的订立是一定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的。

而在此,行纪人不需要委托人的承诺,只要行纪人发出介入的同志到达委托人之后,委托人没有禁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进行介入了。所以这种说法也不可取。对于形成权说,从介入的产生来看,行纪人的介入全是一种单独行为,只要行纪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而无须委托人的承诺。由于行纪人的介入是行纪人一方的行为,因而行纪人的介入权是形成权的一种,但在此种情况下,也适用有关买卖的规定。

一、行纪合同当事人主要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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