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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武器装备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0-05-29 来源:伴沃教育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部队战斗力的强弱,因此,为了保证武器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军队通过制定、施行大量的、适用于各类、各种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规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武器装备管理使用制度。本罪侵犯的正是这一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违抗命令,是指下级部属违背上级首长的作战命令、指示。遗弃武器装备,不是指一般地将武器装备丢失,而是指负有履行保管武器装备的义务,有能力承担保管武器装备的能力而拒不履行保管义务,侵犯国家对于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遗弃武器装备,既可以是作为犯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即行为人可能以不管不问的手段对武器装备不履行应尽的保管义务。遗弃,是指故意抛弃的行为。遗弃的场所法律没有限制,一般是在战场、军事行动地区和野外训练场等。遗弃的对象是行为人依法持有或有权管理的、能够供部队使用的武器装备,包括暂时损坏但能够修复的武器装备。在战场上,行为人自行将战损无法及时修复的武器装备丢弃,不属于遗弃武器装备。将盗窃、抢夺的武器装备又遗弃的,应作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在战场或战斗中,根据作战的需要或上级首长的命令丢弃一些武器装备的行为,以减轻部队不必要的负担,便于部队机动作战、轻装行进,不属于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不能按本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千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遗弃部队武器装备的行为会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作战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丢弃一些武器装备,以达到轻装或者迷惑敌人等战术目的,或者因战事紧急,来不及妥善处理武器装备,不得已而丢弃的,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结果而采取的舰艇人员弃舰求生、飞行员弃机跳伞等行为的,不能认为行为人有遗弃武器装备的主观故意。

一、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怎么处罚量刑

一、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因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导致作战部署作重大调整的;造成我方人员重大伤亡的;造成特别重要的或者多件重要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和多处重要军事设施毁损的;致战斗、战役失利的等。二、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武装部队军事人员以外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是我军实现其职能的保障,是国家利益的重要方面,关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人民的安危。战役、战斗的胜败,取决于指挥员全面掌握敌我双方真实情况基础上的决断。及时准确地掌握敌方兵力部署、武器装备等情况和有关动态,对于我方全面了解和正确估计敌我力量对比,调整作战部署,制定作战方案,以求克敌制胜,具有重要意义。若虚报敌情,武装部队就难以制订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战略部署和行动方案,就会给部队招致危险,其后果不堪设想。3、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其犯罪动机有多种,如为邀功请赏而编造情报;因贪生怕死而夸大敌人的实力,为泄私愤等。4、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和其他参加的武装力量。敌情是指敌人的军事情况,包括敌军的作战计划、军事布防、部队组成、军种、番号、武器装备、军事设置、作战意图、军事行动等一切与作战有关的情况。(1)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战时乃是构成本罪在时间上的必备要件。不在战时而在平时,即使有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2)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采取各种方法将虚假的敌情告知武装部队,以让其知道。既包括书面的,又包括口头的;既可以当面提供,又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或由第三人代为转告而不当面提供。既可以是主动提供,也可以是武装部队向其询问时而予以提供。不论方式如何,只要提供的属虚假敌情,即可构成本罪。所谓敌情,是指与我为敌的一方的一切有关信息情报,主要是军事情报,但不限于军事情报。凡属于与敌人军事行动相关,能影响我军对敌方军事行动的正确判断,可能产生错误认识或采取错误行动的各种情况,如敌军的车辆调度、物资采供、新闻管制、装备情况、所处地理位置等有关军事、政治、经济、地理、科学技术方面的情况,都属于敌情的范畴。所谓虚假敌情,是指不符合真实情况的敌方情况。有的是无中生有,编造或谎报根本不存在的敌情而加以提供;有的是故意改变敌情内容,或严重歪曲或夸大、隐瞒敌方的情况。前者如将敌军没有退却而谎称退却,没有设置雷区、雷阵而谎称其有等;后者则如将雷区位置变更地点,看见敌军通过,知道其向东而谎称向西;故意夸大敌军人数、武器装备等。(3)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提供虚假敌情而扰乱了部队的作战部署,干扰了部队的军事行动,破坏了指挥人员的作战计划和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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