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胁迫他人作担保有效吗
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借人明知担保人不愿为借款提供担保,却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其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该担保关系依法不应保护。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情况。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要如何界定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三、债务人诉讼怎么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4、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