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孩子归谁?离婚夫妻的争议

2021-06-12 来源:伴沃教育

根据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决定子女抚养权时需考虑年龄和条件,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女方,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则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父母双方都希望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责任感和亲密程度等是决定因素。

法律分析

通常需要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作出决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我们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子女,父方和母方都希望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结语

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我们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会判给女方;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我们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来抚养孩子。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希望与其生活,我们将综合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因素来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