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待遇法定婚育: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晚婚育(女24周岁结婚),产假增加30天,丈夫护理假10天。女教师寒暑假生育,产假顺延。怀孕流产:3个月以内,20—30天;3—7个月,42天;7个月以上,90天。参苏政发[89]24号参省91年计生条例参省教委[92]16号参劳安字[89]1号参苏政发[89]24号产假半年,从产假满后起算。哺乳假说 明: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乳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80%发给。不分职务、级别按600元标准发给死者家属包干使用。丧葬费丧葬革命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抚恤金参苏财行[90]87号参91年省政府第17号抚恤待遇遗属补助病假待遇婚丧假说 明:93年工改后计发的工资基数,机关干部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职岗津贴、综合补贴之和;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奖金、综合补贴、职岗津贴之和;事业单位为职务(岗位)工资、津贴、职岗津贴、综合补贴之和。教护龄津贴、警衔津贴列入抚恤金计发基数。死者生前供养的父、夫年满60周岁,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规定年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或公婆);子、女、弟、妹年未满18周岁,虽满18周岁尚在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20元/月(建国后参加工作)因公死亡的遗属或遗属为孤独一人的增加50元/月2个月内不限100%3—6个月不满10年90%满10年100%不满10年70%10—20年80%超过6个月20年以上90%参苏人通[98]130号参苏人四[95]13号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提高标准假 期工作年限待 遇参苏人四[82]54号参苏人四[95]2号参苏人四[82]54号说 明:机关干部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职岗津贴,事业单位职务 (岗位)工资、职岗津贴,分别按上述对应比例计发;事业单位津贴(活工资)、机关工人奖金按低于上述对应比例计发,由单位确定;职岗津贴中的基础津贴和其他工资项目按原额发放。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以及获得部、省级以上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婚 假晚婚假丧 假男22周岁、女20周岁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增加10天晚婚假3天参劳总薪[80]29号参镇办发[91]62号参劳总薪[80]29号说 明: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公婆、岳父母死亡均可给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费用自理。探望对象假期每年一次30天路费处理单位负担单位负担本人工资30%以内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境内探亲探 亲 待 遇配偶未婚探父母一年20天、两年合并45天已婚探父母每四年一次20天参国发[81]36号说 明:探亲时可根据实际给予路程假;假期内工作和各项津贴补贴按原额发放;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已享受寒暑假或其他休假制度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夫妇一方已享受了探亲假的,另一方不再享受(军人配偶除外);上半年见习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探亲路费报销的工资基数不包括综合补贴。探望对象配偶未婚职工探父母已婚探父母假期四年一次半年,不足四年每年1个月 一年一次20天,二年一次45天三年一次70天,四年一次4个月四年一次40天路费处理境内报销,境外自理境内报销境外自理境内同国内探亲,境外自理境外探亲参省侨[82]116号参苏省侨政字[86]31号说 明:公派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三年以上一次3个月,最多不超过半年,前三个月工资照发,第四个月起参[88]教外综字003号停薪留职,第七个月由单位决定是否保留公职,出国一切费用自理。配偶系常驻港澳人员,满一年后,其配偶每二年探亲一次30天,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驻港澳单位报销。出国任教二学年以上,满一年后其配偶可享受公费补贴出国探亲一次3个月。参[86]财外字第8号参[87]教外综字025号因私出境 1、去港澳准事假不超过3个月,可续假1个月;2、出国准事假不超过半年,可续假1个月;3、超假半年内停薪留职、半年以上自动离职;4、职工因私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所在单位事假规定处理;5、台胞台属职工因私赴台准事假不超过3个月,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所在单位事假规定处理。参苏省侨[83]第53号 注:此表仅作参考,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