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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提供服务和管理的制度(定稿)

2024-05-30 来源:伴沃教育
xx小学向薄弱学校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制度

一、 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规范长效的学校管理干部、教师交流和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服务的制度,统筹规划,整合城乡教育资源,以城镇带动农村,以优质带动薄弱,促进城乡教育共同、协调、均衡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 交流对象和要求

(一)学校管理干部交流时间原则上为一年,采取上派、下挂的方式,每年8月20日前按上级安排到交流学校报到,考核期合格方能回学校。

(二)2000年以后新聘任的教师,一般应到农村完小或教学点任(支)教1年;

(三)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需有在农村小学任(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四)在学校任教满8年且年龄男50岁、女45岁以下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到完小或教学点进行交流轮换。

(五)超编或学科有富余教师的轮换到完小或教学点支教,支教时间原则上应达1年以上。

(六)获得特级教师、国家、省、市级优秀教师、市学科带头人等称号的教师和参加国家、省级赛课获得等次奖教师每学年应参加至少一次市、县、校组织的送教下乡活动,

三、交流采取的形式

建立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交流与服务期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选派优秀管理干部实行上派下挂和优秀教师到农村小学去,城镇支援农村、强校支援弱校等形式,使镇村教育互通有无、取长补短、让优质教育资源充分发挥辐射、影响、带动作用,从而改变教师交流相对封闭、教师流向较为单一的局面,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为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因此,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交流采取以下形式:

1、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学校原则上要与1所当地完或教学点建立对口支援关系。通过组织“特级教师讲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送教下乡”等系列活动,发挥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引领辐射作用。通过健全和完善支援学校与受援学校之间的校际教研和联片教研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的校本教研、校本培训和校本课程资源开发,提高农村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

2、加强乡镇之间和乡镇内的教师交流工作。学校每年可根据上级安排,选派

专业水平优秀学科教师到同级别兄弟农村学校支教,同时选派超编学科的教师到缺编的小学(或教学点)支教,支教(轮换)时间一年。 四、保障措施与待遇

(一)管理干部上派下挂和教师交流期间不转工资关系,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与本校同类在岗人员一致,由接收学校安排好住宿和生活。长期交流管理干部和教师的生活补助费按实际出勤天数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二)到农村教学点支教2至3年的教师,经考核合格的,可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三)对有在完小(或教学点)任教1年以上经历的教师,在参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县级优秀教师、特级教师、骨干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支教、交流期间,由接收学校提供年度考核工作相关材料和考核结论意见,学校统一评定考核等次。在完小或教学点交流任教期满的教师,由学校登记并存入本人档案,在同等条件下,可作为晋职、评优的依据。

(五)学校通过上级单位,督促接收学校负责安排好交流教师的住宿和生活,提供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工作环境,确保交流教师顺利有序开展工作。

(六)凡未在薄弱学校工作且不服从交流安排的教师以及交流后未认真履行职责的,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三年内不能进入“优秀”等次,不得参与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支教人员支教期满后,愿意到支教学校工作者,可以申请调入支教学校工作,不再享受支教人员相关待遇,愿意继续支教者可以延长一年时间并享受相应待遇。支教(轮换)人员在支教(轮换)期间工作不负责任,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以上等次者,延长一年支教(轮换)时间,延长一年后,年度考核仍达不到“合格”以上等次者,不再保留原学校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交由上级部门安排处理。 对选派后不到派入学校工作、未达到服务期限者或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旷课达到一定工作日者,追缴所发交通费和生活补贴,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实行待岗直至辞退。

五、精心组织,确保教师交流工作取得实效

学校要将干部交流和支教(轮换)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共识。认真落实好支教(轮换)人员的相关政策,从组织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支教(轮换)人员,帮助解决好具体困难。要切实抓好支教(轮换)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要把支教(轮换)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要扣减年度目标考核分,对支教(轮换)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努力营造良好的支教氛围,务求干部、教师交流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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