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及标志》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
第三条: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建筑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按照
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并定期保养,按规定检测。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必须建立入库
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及外来人员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五条:生产装置和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易燃易爆场
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易产生静电的装置和设备还必须设置除静电设施,并定期检查保养。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消防安全培训,并做到
持证上岗。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对化学性质、安全
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混合装运和储存。
第八条:公司仓库及安管部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防患应急措施,并提供保养
和使用适合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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