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
目录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1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1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2
2.销售电价2
2.1新疆3 2。2青海3 2。3甘肃3 2。4江苏3 2.5内蒙3 2.6安徽3 2。7山东4 2。8河南4 2。9江西4 2。10山西4 2。11云南4 2。12黑龙江4 2。13吉林4 2。14辽宁5 2.15天津5 2。16河北5 2。17陕西5 2。18宁夏5 2。19上海5 2。20浙江5 2。21福建6 2.22湖北6 2。23湖南6 2.24四川6 2。25重庆6 2.26广西6 2.27广东6 2.28贵州7 2.29海南7 2。30北京7
I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
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0.14-2.28分/kWh,如下表所示.
序号 省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调前电价调整幅度 调后电价 (元/KWh) 0。0228 0.057 0.022 0。0199 0。0168 0。0147 0。0086 0。0141 0.013 0.0029 0。0025 0。0083 0。0152 0。0115 0。0067 0。0014 0.018 0.0064 0。01 0。015 0。3779 0.2829 0.3949 0.3545 0。3964 0。3644 0。372 0.3655 0。391 0。45 0.453 0。3598 0。3515 0。332 0.4207 0。3731 0。4161 0。3749 0。4298 0。4143 1
来源 豫发改价管[2017]707号 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鲁价格一发[2017]60号 陕价商发〔2017〕78号 渝价〔2017〕90号 冀价管〔2017〕89号 天津市发改委《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工【2017】124号 湘发改价商[2017]711号 京发改〔2017〕1054号 黔发改价格〔2017〕1113号 晋发改商品发〔2017〕641号 桂价格〔2017〕34号 吉省价格〔2017〕142号 鄂价环资〔2017〕92号 辽价发〔2017〕57号 琼价价管〔2017〕410号 赣发改商价[2017]793号 河南 0.3551 蒙西 0.2259 山东 0.3729 陕西 0。3346 重庆 0,3796 冀南 0。3497 冀北 0。3634 天津 0。3514 江苏 0.378 湖南 0.4471 广东 0.4505 北京 0。3515 贵州 0。3363 山西 0.3205 广西 0。414 吉林 0。3717 湖北 0。3981 辽宁 0.3685 海南 0。4198 江西 0.3993 21 22 23 上海 0。4048 河南 0。3551 福建 0。3737 0。0107 0.0228 0。0195 0.4155 0.3779 0。3932 沪价管〔2017〕17号 豫发改价管[2017]707号 闽价商〔2017〕177号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序号 1 2 3 4 5 6 8 9 10 省份 新疆 蒙东 浙江 黑龙江 甘肃 青海 云南 四川 安徽 燃煤标杆电价(元/KWh) 0.25 0。3035 0。4153 0.3723 0。2978 0。3247 0.3358 0。4012 0。3693 电站方 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浙价资〔2016〕2号 黑价格〔2016〕4号 《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6]7号 云价价格[2016]12号 川发改价格[2016]6号 皖价商〔2016〕1号 来源 2.销售电价
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省份 江苏 内蒙 山东 河南 江西 山西 云南 吉林 辽宁 天津 广西 广东 北京 序号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省份 河北 陕西 宁夏 上海 浙江 福建 湖北 湖南 四川 重庆 贵州 海南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2
序号 1 2 3 省份 安徽 黑龙江 甘肃 序号 4 5 6 省份 青海 新疆 2。1新疆
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2。2青海
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3甘肃
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4江苏
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5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6安徽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3
2.7山东
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60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8河南
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7]70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9江西
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7]793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0山西
山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7〕64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1云南
云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90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2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通知》(黑价格〔2016〕107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13吉林
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7〕142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4
2.14辽宁
辽宁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7〕5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5天津
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6河北
河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7〕8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7陕西
陕西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78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7月1日起执行)
2。18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商发〔2017〕22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19上海
上海市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管〔2017〕1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0浙江
浙江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10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5
2。21福建
福建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7〕17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2湖北
湖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2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3湖南
湖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7]71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4四川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5重庆
重庆市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7〕90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6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7〕34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7广东
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6
2。28贵州
贵州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7〕1113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29海南
海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410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30北京
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7〕1054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