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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1

2022-11-05 来源:伴沃教育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一、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社会上有许多男性朋友说,现在已经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说了算,应该要成立男联了,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把男女平等单纯理解为“男女要一样”、“男女要相等”,但是却忽略了男女两性本质的区别,所以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与男性一样的成就,就要全面进入男性领域,用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标准认为是女性的解放,从而产生了女人想做男人的怪念头,社会上出现的女强人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实这就说明一种观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样的成就,女人就必须做男人,即以男性价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样进入社会生活。受这种观念影响,现实社会中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选择了独身。但是,这种忽视女性自身特点的所谓“男女平等”,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以男性尺度来要求女性,恰恰偏离了男女平等的目标和初衷。

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两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男女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给男女以选择的自由,以便参与适合自身的社会活动,从而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书记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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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架

我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首先,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即六大基本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和情况,造成损失的大小、危害的轻重,规定了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有《婚姻法》、《母婴保健法》、《民法通则》、《工会法》、《劳动法》、《刑法》、《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在国际上,我国参加了《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等国际公约,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展示了大国风范。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的权利

1、妇女五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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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妇女享有自己特殊的权益, 在第2条第3款又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具体而言,妇女不仅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各方面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在某此方面还享有自己特殊的权益。这些特殊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和健康保障的权利。即单位安排给妇女的工作要适合妇女的特点,保障妇女的安全和健康。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2)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妇女保障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即“四期”受特殊保护。”(3)不因某些特殊事由被辞退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妇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4)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5)离婚时照顾妇女的住房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款规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6)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时期不受逮捕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7)即使罪该判处死刑,但在特殊时期有不被判死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强调禁止非法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4款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4款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具体而言,妇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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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三、婚姻家庭权益

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1980年,于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2011年8月13日出台了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反家庭暴力

(二)、婚姻家庭权益 1、关于房子: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一方财产的婚后收益一般认定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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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在婚前在银行有一笔存款,结婚后,存款产生的利息应当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在结婚前买了一辆车跑运输,婚后,该车跑运输产生的收益,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关于票子。

A、债务 24条解释

B、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新的司法解释做了如下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后又离婚的;三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来又离婚的。这三种情况下,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C、土地 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十分突出,相信大家在工作中也经常会碰到此类问题。在现实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农村妇女出嫁后,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权丧失,或者只能获得少于本村一般劳动力的土地承包份额及土地收益。二是妇女离婚后,男方强行耕种女方土地或将妇女的土地以村集体的名义“合法”收回,从而使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长期受到侵害。三是男到女家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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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入赘丈夫不能获得承包土地,或只能获得少量承包土地。四是在上述这些前提下,农村妇女在征地补偿费用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得不到与当地村民的平等享受。特别是第四种情况,由于直接体现了金钱的分配,所以引起了很多纠纷和矛盾,以及妇女的群体上访,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定。而此类纠纷一直以来,缺少很好的解决方法,当地政府调解不力,法院也拒绝收理,因此解决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3、关于孩子

1、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分四种情况: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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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离婚后抚养权的变更,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另外一种是双方无法协议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在为我们每个人设定权利的同时也对我们提出了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的6大基本权益,具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提出了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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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妇女应当努力发扬“四自”精神,实现自我价值。自尊要求妇女要充分认识自我,认识到人人生而平等,都有作为人而具备的基本人格尊严,要尊重自己独立的人格,维护自己的尊严。自尊是自信、自强、自立的内在力量和前提条件。自信是要求妇女有信心,相信自己和男子一样是有思想、有能力、有才干的独立个体,巾帼不让须眉,反对妄自菲薄。自立要求妇女作为独立的个体走入社会,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改变对家庭、男子的依赖,实现经济独立和社会独立,反对依附顺从。自强要求妇女积极向上,在面对挫折与困难时,以顽强的毅力和不屈的斗志去克服、去战胜,做事业与生活的强者,反对自卑自弱。“四自”精神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新时代的女性意识,它的意义在于唤起女性意识的觉醒,促使广大妇女为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2、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首先,妇女应当学法、知法、懂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才能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妇女应当遵守法律,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妇女也不例外。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事物的两面,没有人能够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妇女保障法规定妇女要守法,遵守法律、履行义务是广大妇女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前提。大家一定要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充分掌握这一法律武器,切实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3、寻求合适的救济途径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1款以及第53条之规定,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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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条救济渠道:一是要求有关部门、妇女组织依法处理;二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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