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知识产权归属中存在的三个问题
作者:詹莉
来源:《商情》2012年第04期
【摘要】本文认为高校科研知识产权归属中存在的三个突出的问题,即:科研经费来源复杂的项目成果产权归属不清楚、职务与非职务创造成果的界定不具体、技术合作中合同条款不规范等。希望能藉此引起高校科研工作者的注意。 【关键词】高校;科研项目;知识产权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自1985年建立以来的二十几年间,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针对大学科研活动中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问题,大学和其它包括国家教育部在内的相关部门也颁布实施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初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规范了大学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相关的各种权利关系,对大学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活动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比较晚,因此,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即是其中之一,科研中,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常常引起科技成果所属权的争议和纠纷,影响大学和教师的科研活动的积极性。这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还不够完善。本文即试图描述高校科研活动中知识产权归属中存在的两个问题,希望能一定程度上引起科研工作者的注意。 一、科研经费来源复杂的项目成果产权归属不清楚
2002年3月,科技部颁布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同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在通常情况下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这两项制度都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科研项目研
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作出了规定。但是,我国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多样,因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也比较复杂,这些已出台的制度政策并没有作规定。而且对于已有制度中的“特定情况”、“通常情况”,我国现行的制度政策也没有作出具体解释。此外,知识产权为项目承担单位所享有后,作为资助方的政府对国家资助的知识产权成果享有哪些权利等重要问题也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可以看出,除了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明确规定由大学所有以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的政策制度都没有制定相应的条款对其他经费来源的科研项目成果的产权归属加以明确。而且,国家对其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所留的权利也不明确。这既不利于对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也不利于调动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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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与非职务创造成果的界定不具体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职务发明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这两项法律制度中提出的“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中的“主要”的规定过于笼统,有些含糊其辞,多大的比例才能算是“主要”?这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单位提供的资金、信息、设备和各种技术条件的份额做出规定做出明确的规定。倘若一项知识产权成果只利用了一小部分单位的科研资源,而大部分是科研人员通过自己努力而取得的科研成果也确认为职务创造成果时,这显然对科研人员而言是不公平的。这样的问题不解决,无疑会压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
另外,虽然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及《技术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进行了规定,但不尽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对科研人员与其所属学校在职务与非职务、本职与兼职发明科研成果的归属问题上,仍然容易引起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难以判断。这也必然会给具体工作中执行法律人员和遵守法律人员带来困惑。如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然而,对大学教师的本职工作应该怎样理解、大学教师不实行坐班制,那么应该区分大学教师的业余时间、大学教师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在任何情况下该教师在本专业领域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之间的区分以及在完成本单位分配任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发明创造,或利用本单位科研活动产生的科技创新成果再创造所形成的创新成果或衍生的其他创造成果是否属于职务创造成果等等这些问题都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大学和科研人员常常为职务创造成果问题产生争议。根据现行政策,职务知识产权成果和非职务知识产权成果对科技创造人的利益有较大的差别。由于实际工作中又很难对职务知识产权成果和非职务知识产权成果进行区分,很多学校又没有严格的规定,有的学校有规定但不严格执行,违犯了也不严肃查处,加上非职务知识产权成果的经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与作为职务知识产权成果时的经济收益悬殊很大,使得一些科技人员或学院不上报到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而直接将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尽量作为非职务成果而申请知识产权,损害到学校的利益。同时也有些大学不分青红皂白将教师和其他科研人员出的科技创造成果通通断为职务创造申请知识产权,从而损害到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利益。尤其是在科技创造成果取得知识产权并经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时,这类纠纷更加凸显。 三、技术合作中合同条款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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