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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解读方案

2023-11-30 来源:伴沃教育
 《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解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

一、制定背景、意义

2016年1月27日发布的《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BSDR-2016-0010001)已于2018年1月27日到期(有效期2年),根据博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普通国省干线道路管理,改善公路通行环境,提高通行能力,确保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需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等内容完善后重新发布。

二、《通告》法规依据、起草过程、征集意见修改情况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八、三十三、三十四、四十八、五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四十三条。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一、十七、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张博路附线两侧规划、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68号)

5.《淄博市人民政法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5号)

(二)起草过程

2020年4月博山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起草了《通告》草稿,5月初经区政府办公室初审后于5月26日向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等3个部门征求意见,于6月10日在博山区政府网站的“政民互动-征集调查”栏目向社会公示了《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日期截至6月20日)。

(三)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经部门征求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共征求意见1份,由自然资源局提出,对《通告》(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一部分第(二)项补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和道路绿线执行。”的内容。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为改善公路通行环境,提高通行能力,根据法规规定,结合博山实际,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的范围。

1.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G205山深线(山海关-深圳)淄川博山交界至蕉庄路口段:从公路路缘石起(无路缘石的,从公路路肩外缘起)向两侧外各66米。G205山深线(山海关-深圳)蕉庄路口至博山莱芜交界段: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20米。S231张台线(张店-台儿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5米。S232张鲁线(张店-鲁村):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5米。S317临历线(临朐-历城):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5米。公路弯道内侧、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和道路绿线执行。

2.公路用地的范围: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

(二)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完善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长效机制,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相关要求。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和经许可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外,禁止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3.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区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4.新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不得在两侧对应建设,并应当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保持不少于50米的距离。

5.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公路沿线两侧规划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注明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6.在公路、公路两侧存在的集贸市场,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妥善规划集贸市场所需场地,联合相关部门将集贸市场迁移到公路建筑控制区50米之外。

(三)为了保障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确保通行车辆和行人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禁止的危害公路安全活动及应承担的赔偿等法律责任。

1.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2.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堆放物品、修车洗车、设置障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堵塞边沟或者利用边沟排放污物。

3.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以及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4.在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和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采砂。

5.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6.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7.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交通标志、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

8.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9.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10.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11.未经许可,因修建铁路、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12.其他破坏、损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13.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1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两侧的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完善长效机制,明确了路域环境整治的工作原则、方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净化硬化、绿化美化、拆除清理、业态调整等方式,对路域环境进行长效管理,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五)本通告的有效期为5年。

四、《通告》亮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将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用地区分开来,进一步明确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公路用地的范围,重新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规则,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开始计算(G205山深线(山海关-深圳)淄川博山交界至蕉庄路口段除外),避免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用地交叉重叠管理的问题。

2.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通告》严格履行了征求意见工作程序,充分征求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交警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确保了《通告》文件内容的规范合理。

3.根据区自然资源局的修改意见,增加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部门协同,完善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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