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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申请书示例范文7篇

2024-08-30 来源:伴沃教育

当人们对物质与精神的需求不断提高时,我们也要加入使用申请书的行列中。申请书具有多方面的作用,申请书的标准格式是怎样?更多相关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执行监督申请书示例范文【篇1】

民事监督申请书

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地址: 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两份裁定书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

事实和理由:

本案因一审、二审、再审之错误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确错误,导致申请人迟迟不能实施权益维护,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 1 页 共 2 页

民事监督申请书

相关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五年 月

第 2 页 共 2 页

执行监督申请书示例范文【篇2】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xx市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

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xx年3月10日 高检会[20xx]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 20xx年9月30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示例范文【篇3】

执行监督申请书范文

【篇1: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民事执

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

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1]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 2013年9月30日

【篇2:入督察申请书】

六安职业技术学院 青年志愿者协会

督察团 姓名:代云雷

日期:2012年2月21日 督察团副团申请书申

请书尊敬的团长:

我是来自机电工程系电气自动化1102班的代云雷,今天我志愿申请青年志愿者协会督察

团副团长一职。 从我加入青年志愿者协会督察团到现在已经半年有余了在这半年里我学习了

很多认识了很多,得到了太多的经验与教训,学习到了书本以外的知识与见解,这是我在以

前的生活中所不能企及的。所以我想百尺高楼更上一层,在以后的生活实践中更加的丰富我

的认识。 。

在督察团的半年里我认识到了督察团的重要性,更加认识到了我们督察团的职责所在。

我们身在纪律部门更加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我不能说别人做的怎么样,我认为我没有辜负

青年志愿者这个名称。就如我们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口号:我无私我奉献。私心每个人都有,

我不是圣人。但是我愿意我为我们协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所以恳请团长给我这个机会。我愿意我为我们督察团、为我们青协献上一点绵薄之力。

干好副团这个职位,辅助团长,为我们青协、督察团更加光辉的明天添砖加瓦!希望团长能

支持我。谢谢 此致

敬礼篇2:入网申请书 一汽-大众(大众)品牌特许经销商 入网申请书

(一级网络)

(2013版)申请单位: 省 份: 申请城市:申请时间:a 招募说

明 .. .. .....

2一、申请单位要

求 .. . 2 二、申请单位须

知 .. . 4 三、申请单位提报材料明

细 ..

.5 四、招募注意事

项 .. . 7 五、招募期

限 .. .. .......7 六、招募联系方

式 .. . 7 b 申请单位填写材

料 .. .. ...8

一、申请单位要求

1.应为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 2.申请单位提供场地要求:? 场地来源要求:申请单位备选场地必须为申请单位自有、长期租赁(租期10年以上)、

意向购买或意向租赁(租期10年以上)。 ? 提供场地如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将被认为该场地不符合要求: ? 原则上拟建4s店的场地位置距现有一汽-大众销售服务一体特许经销商行程5公里以

下;

? 场地上空有高压走廊;? 场地存有未解决的纠纷(如:拆迁、补偿、扰民纠纷等); ? 场地周围有影响场地使

用的建筑物(如:信号塔等);? 场地下方有地下通信光缆及燃气管道等影响场地使用的其他线路; ? 当地相关管理部

门不允许场地使用等其他情况;? 场地方案:申请单位所选场地面积可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方案: 注:场地尺寸不包括公共道路及绿化区域

4.为体现贵公司财务状况及融资能力,如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我公司发出的《保证金注入

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指定账户汇入规定额度(根据城市类型确定)的建设保证金:wwW.swy7.com

300~600万元(现金),贵公司是否愿意接受? 请说明并填写:

若申请单位逾期未足额注入建设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意向经销商资格。

5.申请单位同意按照一汽-大众公司要求成立品牌专营公司并建立符合一汽-大众要求

的组织体系。 6.其他

? 主动放弃一汽-大众大众品牌一级网络授权的主投资人5年内不允许加入一汽-大众一

级网络。 ? 一汽-大众大众品牌取消的一级网络授权的主投资人3年内不允许加入一汽-大众

一级网络。 1.申请单位拟成立的一汽-大众大众品牌4s店专营公司须在获得网络决策委员会批准

入网之后、

自商谈发展计划30天内取得专营公司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公章。

2.专营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注册资本根据城市类型不同,要求200~500万元、

经营范围

为汽车产业价值链内容且将来只经营一汽-大众大众品牌的企业法人单位;且公司名称

不得包含“一汽”、“大众”、“一汽-大众”及产品商标等字样。 3.专营公司的主投资人必

须与申请单位完全一致。

4.作为申请单位,可以在主控股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注册新公司;也可以剥离现有申

请单位与一

汽-大众大众品牌无关的业务后作为专营公司,但剥离无关业务需满足一汽-大众的时

间要求。 5.专营公司名称一经确认后,两年内不得变更公司名称,否则将取消品牌授权。

6.专营公司的建店规模获得批准之后只允许增大规模,且变更需要经过网络决策委员会

的批准;绝

对不允许缩小规模,否则取消意向经销商资格,重新进入新一轮招募流程。

7.经网络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人或拟建店场地,将不允许更换。若更换投资人或土

地,则原来..........................................批准的入网申请失

效。 .........8.场地材料申报要求: ........ 8.1如场地来源属自有(购买)或租赁,则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如场

地来源属意向 购买或意向租赁,则必须提供意向购买协议或意向租赁协议。 根据不同场地来源,提供

以下所列材料:

8.1.1 自有(购买):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如①土地证;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③

土地成交确认

书及首付款凭证;④购地协议、付款凭证及地主方的土地证等。 8.1.2 租赁:地主方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协议及付款凭证;若转租,还需提供原始

租赁协议。 8.1.3 意向购买或意向租赁:意向购买协议或意向租赁协议,最好同时提供地主

方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8.2以申请单位相关方[如主投资人、兄弟公司(同一控股股东控股的

公司)、子公司、母公司等]土地申报的,必须提供能够体现双方股权关系的证明材料,最好同时提供由工商局出具的含股

权结构的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此外尚需提供相关方出具的同意申请单位使用该地申报的证

明材料。 8.3 若因未提供充分场地相关材料导致一汽-大众对申请单位作出不利判断,其后

果由申请单位承担。 ...........................................9.若土地来源为意向

购买或意向租赁,申请单位获得一汽-大众大众品牌建店资格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拟建

店场地(此场地为经网络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申请场地),则视为申请单位已经自动放弃建店资

格。篇3:入警申请书入警申请书 xxxxxx公安局:

今天我怀着十分激动的心情,郑重地提出:我志愿加入中国人民警察队伍。这句话在我

心中久久埋藏,也是我长久以来的向往和追求。 在我的心中警察是一个既崇高又神圣的职业。“国家安全,公安系于一半”,这是公安机

关的任务所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公安机关的宗旨所在。人民警察有着很强的责任心, 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自己的职责。为了社会的安定和谐,人民警察付出了很多

很多,他们不但维护日常公共秩序,时刻保护着我们生活的稳定,而且还不断与邪恶势力展

开英勇的斗争。警察的形象,是高大勇猛的!在我心中人民警察的形象,也就是正义的象征。

所以抱着对人民警察事业的尊敬与向往我立誓加入警察队伍,希望能够成为警察队伍中的一

员。

我深知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必须要严格要求自己, 对待工作一丝不苟, 并且要保持先做

人后做事的态度,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永远以维护社会的安定繁荣为己任、时时

刻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今天,我虽然提出了入警申请,但我深知,在我身上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因此,我保

证在以后的从警工作中,我一定从严要求自己,坚决服从上级的领导,自觉抵触腐败,清正

廉洁,虚心求教,以便使我更快进步。今后,我要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

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人民

警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x

二0一0年八月十日篇4:入会申请书入会申请书

尊敬的中国民主建国会组织:怀着激动的心情,我写下这封申请书。通过学习中国民主建国会的历史和章程,我认识到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

和其他专家学者组成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具

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始终贯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

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独 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重庆成立以来,同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

作,具有爱国、革命的光荣历史。它于1945年在重庆成立,迄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光荣历史,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建半个多世纪走过的道路,是顺应历史和时代的要求不

断发展、不断前进的光辉道路。在民主革命时期,民建团结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和所联系的

知识分子,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

立后,民建参加了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

社会主义的转变,积极配合国家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

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民建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努力发挥参政党的作用,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

应有贡献。在长期实践中,民建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坚持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形成了同经济界紧密联系的历史特点。而作为一名公务人员,我深感自己应该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向民建组织靠拢,

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加入民建组织,以便早日在民建组织的大熔炉中锻炼自己,为我们伟大

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多做贡献,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日益繁荣昌盛。如果我能入会,这将会

是我极大的光荣。我会充分发挥自己的经济优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活动,

积极的参政议政,在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

的过程中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作出应有的贡献。为此,我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并自觉遵守民建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执行民建决

议。时刻以一个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严格要求自己。 敬请组织考验我,批准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申请人:篇5:入司申请书 入司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叫xxx,男,23岁,自2012年2月份进入贵公司开始实习以来,至今已有几个月的时间了。作为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初来公司,曾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角色转变,同时也让我感受到了贵公司领导和同事们无微不至的关怀,让我深深感受到了一个大家庭的温暖和温馨。 我是在贵公司的西天尾部学习工作的,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挡一面,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职场,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经过这几个月的实习,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完成维护任务,处理一些紧急问题。当然我还有很多不足,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这是我的第一份工作,这几个月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希望能成为公司的一员,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公司一起成长。在此我提出转a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

【篇3:质量监督申请书】

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河北省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申请单位(项目法人):(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1、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号)第十三条、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十条和《衡水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衡交质字[2005]29号)第二十一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国务院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该《申请书》由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填写,一式两份,根据项目情况送具有管辖权的质量监督部门。衡水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重点监督项目的质量监督,各县(市、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一般监督项目的质量监督。市、县两级质监机构具体职责范围划分详见《衡水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衡交质字[2005]2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 3、该《申请书》附件的有关资料随《申请书》送一份。

4、没有办理监督申请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以监督和质量鉴定,不得交付使用。

监 督 申 请 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全称) 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标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衡水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工程概况表

执行监督申请书示例范文【篇4】

执行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下面是执行监督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

执行监督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桃源路39号院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范梦强,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1、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执字第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裁定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出资购得中国民生银行原始股3150万股(附件1)成为民生银行的发起人股东。20XX年9月2日,申请人与民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4300万元,申请人以郑土权字第00599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1191.333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率为71%)(附件2)。但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在贷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谎称申请人改变贷款用途,诉至北京二中院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贷款,北京二中院以(20XX)二中经初字第1213号调解书调解结案。

20XX年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北京二中院于20XX年9月2日向民生银行出具了(20XX)二中执字第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

“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作为本案债权人的民生银行“协助执行”

“将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你行(民生银行)持有的股份3150万股予以变卖",民生银行遂以自己的名义将申请人股权全部变卖给他人(附件4),使得申请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本案执行过程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大量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一,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严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有关本案已经执行立案的《执行通知书》。

第二,北京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文书形式上和内容上存在诸多疑点,涉嫌伪造

首先,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20XX年9月2日出具的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其文头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原件纸型为B5纸;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即被撤销,此时已不再使用上述文头和纸型的法律书,同时期北京二中院所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头样式应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其纸型为A4纸。其次,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引述的法律条文与其指称的内容前后脱节。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引述法律条文为民事诉讼法第22l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该22l条的规定是关于有关金融机构配合法院进行查询的义务,与委托变卖当事人的财产毫不相干。

第三、本案违法执行后,控告人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经核实本案居然没有任何案卷存留

在本案违法执行后,控告人即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在调取本案案卷时,竟然没有任何案卷存留。有理由认为,执行法官“霍炬”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涉嫌假借法院名义编造有关法律文书,故此不敢保存任何相关的文件予以存档:或者根本没有依法出具并送达过相关法律文书,故此根本不可能有相应文书存档保留。

第四、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抵押财产不予执行,执行申请人股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担保问题的函》(20XX)法经423号)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担保如果合法有效,且超出了担保债务的价值,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执行担保财产,而不应再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所涉及的债权已由申请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郑土权字第00599号)作为抵押,即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也应当依法执行上述抵押物;但是本案执行中违反上述规定,对于抵押财产不予以执行,却执行与本案无关联的股权。

第五,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法送达《民事裁定书》、《委托变卖函》等相应法律文书,而是直接出具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变卖申请人股权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以及《执行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依据上述规定,即使本案执行过程中需要执行申请人股权,也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合法送达。但是本案执行过程中北京二中院从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过任何裁定书、委托变卖函等相关法律文书,违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等的权利。

第六,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没有对有关执行标的物依法进行评估、委托拍卖的情况下,违法采取了委托债权人变卖债务人财产的荒唐方式执行申请人股权

《执行规定》第46条及第47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只有经过该等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但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委托任何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更加没有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更为严重的是,该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违背基本的程序公正原则,竟然委托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变卖,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是直接对立的、相互冲突的,委托债权人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将会必然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这自然直接导致了申请人所持股权被低价违法变卖。

执行监督申请书示例范文【篇5】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依法对(20xx)川3425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案号为:(20xx)川3425执424号)进行执行监督。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经会理县人民法院(20xx)川3425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月6日前向王世友、饶美兰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亡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该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经超过调解书确认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富昇公司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申请人于20xx年3月7日依法向会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xx)川3425执424号。但由于被执行人富昇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利用其人脉关系干扰执行,公司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所冻结,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长达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之法律规定,申请人现依法向贵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诚望贵院加强会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以公正执行终结本案。

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富昇公司名下还有重庆分公司和攀枝花分公司,其分公司名下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的6位显名股东或隐名杨洪英、严辉昌、李朝东、罗焕亮、杨志光、杨志峰在经营、管理富昇公司过程中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未依法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等行为,故执行法院可依法追加这6位股东及其富昇公司重庆分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且上述6位股东在会理县范围内有房有车可供本案执行。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示例范文【篇6】

申诉人(案外人):李杰冲(曾用名李冠达),广东省XX市人,住本市河西街道办x路x号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XX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xx)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xx)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某郭20xx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xx)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xx年3月8日作出(20xx)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xx)第xx号、粤房地证字第xx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xx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xx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

20xx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xx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

20xx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9.9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20xx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xx)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xx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李振郁负责经营管理及其后承包经营期间,曾经与被执行人李某郭签订《承包机动车辆保修厂协议书》(分包)一份,但是李某郭仅承包至20xx年度,且承包费一直拖欠,直至20xx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费五万元。20xx年之后,李某郭虽然还在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任职,但是不再是承包经营者。据化州县公安局当年资料记裁,李某郭只是机动车保修总厂职工宿舍建设项目负责人,若20xx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给城市防洪工程东堤建设指挥部,也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款人还是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而并非如李某郭代机动车保修总厂到房产局办房产证时所写《保证书》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某郭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用伪造的公盖。李某郭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某郭20xx年用于办的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7厘米、字长0.4厘米。

根据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xx]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20xx]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xx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xx)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此致

申诉人:

二0xx年xx月xx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示例范文【篇7】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xxxxxxxxxx,男,xxxxx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xxxx,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

原审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个体,住xxxxxxxxxxxxxxxxxxx。

原审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司机,住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诉事项: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银民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01民再3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银

。联系电话: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银民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01民再31号民事判决书提请抗诉。

一、 一二再审认定的事实错误。

关于大九九的价格认定:银川中院认为,重庆红九九公司出具的证明真实有效,从而驳回申诉人的请求,明显是错误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双方当事人对《内部调拨单》的三性均不表异议。在一二审审理当中,双方也一致认可该《内部调拨单》是双方合作以来唯一确认交易价格的书面凭证,而且一直按此价格进行结算,这是一二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

2、被申诉人提供的第八账本183页“补:2011年6月22日大九九玖佰肆拾伍件×365”,根据字面看,该补充部分的笔迹于前后部分明显不一致,属于后加上去的。既然2011年6月22日就将此货物交付申诉人,按双方的交易惯例,在交付货物后都有申诉人的签字确认,被申诉人也在诉状中和法庭陈述中认可这一交货行为。为什么该批货物在之前的交接时在交货账本中只字未提?而在一年后即2012年10月份以后被申诉人才补此批货物?难道之前不知道?很明显,该补充内容是被申诉人单方加注,不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另外,申诉人从来就没收到过此批货物。

3、正因为被申诉人提供的第八账本183页“补:2011年6月22日大九九玖佰肆拾伍件×365”描述属于被申诉人单方后补,申诉人在一审期间曾经申请对该部分补充内容进行笔迹鉴定,法院也同意鉴 定,但最终因被申诉人拒不配合而告终,法院最终没有依职权进行鉴定,给本案的事实认定留下了严重隐患。

4、关于该账本第二联,申诉人一再说明,双方对完账后(当时对账时是用申诉人这一联对的帐),被申诉人要求将此联及被申诉人从申诉人处提货对账并确认数额的笔记本带回家再次确认。出于合作多年,并且基本账目已经清楚的情况下,申诉人并未存有戒心,就将此两份原件交给了被申诉人。后被申诉人违背诚信,不但不返还原始凭证,而且矢口否认拿走申诉人的笔记本(双方确认被申诉人从申诉人处提货金额为105万元)和账本第二联。从申诉人向法庭提供的录音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诉人确实拿走了申诉人的记账笔记本,但法庭并未对此进行审理。105万!这对一个基本靠苦力赚钱的打工者来说,确实是一个天文数字。如果是十万八万,我想即使谁多得,也许对彼此的正常生活影响不大。但一百多万,任何一方凭空而得,我想在道义和良心上都会问心有愧!

5、关于红九九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判决没有注明是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还是被申诉人提供?若果是被申诉人提供,根据证据规则,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直接认定该证据有效违反法律程序。如果是法院依职权调取,那么一审法院的做法明显超越职权,替被申诉人取证,该证据属于事后定价。且该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根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该份证据是2014年9月9日出具,明显属于倒推的后补证据,并不是当时调价的原始证明文件;2)作为以生产批发为主的大型调味品公司,代理商遍布全国各地,对于价格调整应当很正规,最基本的形式应该以文件形式通知各代理商。故法院应该调取该厂家的原始调价通知或调价证明,而不是临时调价证明。3)根据一审法院查明,被申诉人代理该公司产品已经十几年了,相互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排除根据申诉人的要求出具虚假证明的可 能性,所以该份证据因存在利害关系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4)从证据的内容看,该价格调整是在2011年12月1日执行,可申诉人自己陈述:2010年9月18日之前为330元,2010年9月19日至2011年1月8日期间为360元,2011年1月9日至2012年2月26日期间为365元,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11月8日期间为295元。假如厂家的证明是真的,那么厂家只调整过一次价格,而被申诉人却又四次价格调整,这说明被申诉人调整价格与厂家的指导价格根本无关!另外,厂家的证明证实调价的原因是手工装箱改为机器装箱,价格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之前的价格为360元,调整后为290元,被申诉人自述的四次调整价格和厂家的价格证明及在账本中后补价格及起止时间均不吻合,足以证明厂家的证明是假证明。被申诉人抬价结算没有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对该证据的认定采纳错误。5)如果该证据是真的,那么一二审法院按被申诉人之前的自述价格(330元、360元、365元)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一二审法院凭什么按被申诉人单方陈述判决,而无视证据?6)如果一二审法院认定该证明是真实的,即《内部调拨单》是在2011年12月1日后形成的,那么在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1日之前双方之间交易的100多种商品,价值1000多万元的货款价格如何确定?难道全是口头随便定价?也不能是对被申诉人有利的认可,不利的不认可吧?7)一二审法院忽略了被申诉人的举证责任,即:申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双方自始至终认可的《内部调拨单》,尽到了举证责任;那么被申诉人对《内部调拨单》是唯一进行价格结算的情况下,又以根本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抬高已经交易完毕的货物价格,而且没有向法庭提交存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价格变更的有效证据,未尽到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相应责任后果。8)根据被申诉人自述,既然存在多次价格变更,被申诉人应当通知申诉人,并履行相应的价格调整的确认 手续。在此期间申诉人从来没有接到过任何调价通知。要强调的一点,双方的交易价格不能再交易完毕两年后,由厂家给双方确定交易价格,在申诉人以调拨单的价格与众多客户交易完毕后,被申诉人对已出售的货物涨价,朔及既往,这明显属于强取豪夺!故该《证明》无效。

9)最后再重申,假如该证明是真实的,那么也只能证明红九九厂家与被申诉人之间的交易价格,对被申诉人和申诉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没有任何约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甲乙之间的合同对乙丙之间的合同行为没有约束力,而且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合同明确约定申诉人可以加价销售,在不影响被申诉人货品的情况下,可以同时销售其他非被申诉人提供的产品。所以一二审法院将该《证明》作为定案依据,严重错误。应以调拨单作为双方之间唯一结算依据。

6、根据被申诉人提供的账本第137页,2011年11月30日,“大九九玖佰肆拾伍件 271.925”可以推算出,在2011年11月30日前,被申诉人大九九结算价格为287.75元。可见,被申诉人所说的“2011年1月9日至2012年2月26日期间为365元”无论是厂家的临时证明给还是被申诉人的自述明显都不符合客观事实。二者不能完全吻合,互相印证。

7、从《内部调拨单》的执行情况看,共计涉及产品20多个品种,其他产品价格均执行《内部调拨单》规定的价格,唯独大九九价格出现大幅度调整,明显不符合事实。且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说明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调整价格的情况存在,明显是被申诉人为了从申诉人处谋取更多的利益,故意伪造的证据,调价事实不存在。

二、关于四张银行存款603600元是否是申诉人存入的货款

首先、根据交易惯例,谁持有,谁是存款人。根据申诉人回忆,该四笔存款其中两次是促销活动后,被申诉人的妻子任宇将钱存入银 行,后将该存款凭条给申诉人用于结算,另外两次是因被申诉人需要给厂家打款,要求申诉人提前筹款,申诉人筹款给任宇,任宇存款后将存款凭条交付申诉人作为存款依据。因该四笔款项均属被申诉人的妻子任宇自行存款,存款单写自己的名字符合常理,另外,因被申诉人自行存款转账,根据自己的需要存入适当的存折账户并无不当,关键是存款凭证如何持有保存。

其次、被申诉人认为这四张存款存根是申诉人在其办公室捡到的,那么被申诉人的办公室在什么地方?有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在该段时间频繁去过被申诉人的办公室?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其次、为什么申诉人捡到的刚好是这四张存款凭条?从时间宽度看,最早的在2011年5月份,最迟的在2011年12月份,跨度七个多月,被申诉人如果做账,那么应该保存的比较隐蔽,如果不做账,那么应该在七个月的时间陆续遗失,不可能唯独这四张存款存根放到办公室明显的随便就可以拿到的地方。所以申诉人捡拾存款存根的说法不能成立。该四张存款存根系持有人,即申诉人支付的货款应予确认。一审法院认定准确,二审法院改判错误。

三、关于付款总额

关于申诉人向法庭提供的银行存折,双方一致认可该存折是被申诉人指定的申诉人存取货款的指定账户,该账户中的存款均系申诉人存入的货款。但一二审法院并未将2012年3月22日的存款8万元计入存款总额,申诉人的付款总额少算8万元。再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其对该八万元认定的理由于上述第二项认定严重矛盾。

四、关于促销返利

根据被申诉人向法庭提交的8本账本中,明确记载促销活动中每40件送一件,据此,被申诉人应按优惠价格计算货款,返还促销优惠款21981.6元。一二及再审审法院未给申诉人判定该优惠款项确系 不当。

五、被申诉人应返还申诉人账本或者向申诉人支付提货款105万元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对账,确认被申诉人从申诉人处提供价值共105万元。后被申诉人以需要重新核实对账为名,从申诉人出拿走被申诉人妻子核对后签名的账本,拒不返还,给申诉人造成损失105万元。该事实有录音证据完全可以证实。

程序方面

1、被申诉人提供的第八账本183页“补:2011年6月22日大九九玖佰肆拾伍件×365”,因系被申诉人后补,故申诉人曾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但因被申诉人拒不配合,法院没有依申诉人申请,委托鉴定,剥夺了申诉人要求依法查明事实的权利,程序违法。

2、一审法院违规调取的《证明》,明知道不是原始价格证明,可能存在虚假证明的情况下,依然作为定案依据,取证程序违法。明显是为被申诉人取证。一审法院应当调取原始调价文件,而不是纠纷发生后的单方证明!

综上,申诉人认为一二再审法院对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从而做出的判决既违背了法律规定,又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实为不公。恳请人民检察院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履行法律监督之责,对本案错误判决予以抗诉,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宁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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