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运与国际贸易密不可分,船运是国贸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因此谈船运实务离不开国贸知识。
当今的国际贸易有各种不同的型态。而利用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做交易的还是它的主流。信用证规定了买卖的条件与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影响了船公司(CARRIER)在该贸易中参与的程度;比如指定装货港、卸货港、出货日期、产品数量、运费由谁付等等。而这些贸易条件在海运方面大体上都显现在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上面。因此我们要谈论的内容大体上与提单及信用证有关。 再者既然是谈海运与商务,当然离不开规范它的海商法了。在讨论的过程当中我们会交替地对提单,信用证,海商法在实务上的应用加以介绍。虽然我们要尽量避开理论性的讨论,然而为了方便栏目的进行,首行我们得先介绍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以及有关信用证的国际统一惯例,这样对于后面所有条款的解释才有依托。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海牙规则(HAGUE RULES),此约生效于1931年6月2日。
2、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此约生效于1977年。
3、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此约于199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虽然中国没有加入上述三个公约,但是实务上有关提单的各项规定还是延用了上述公约的精神与内涵。
二、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前述信用证为现今国际贸易上最常采用的付款方式,而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系专为信用证交易而制定的作业规则。
国际商会(INTERNAT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自1933制定UCP以来,大约每十年修订一次,最近一次修订是在1993年5月,并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国际商会是以第500号出版物发布,帮简称UCP500。
目前全世界相关业者,都已全面且同步改采UCP500之规定来规范信用证的作业
三、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的意义与性质
(一)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的意义
海运提单是货物的收据,是运送契约同时也是物权证券(DOCUMENT OF TITLE)。
(二)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的性质 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下:
1、 提单是有价证券
2、提单为物权证券
3、提单为流通证券;可依背书或交付的方法,自由转让证券上的权利。
4、提单为文意证券;证券上的权利义务,都是依照证券上所记载的文意决定.
5、提单为要式证券;也就是说该证券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记载事项才生效力。如托运人,船名,航次,目的港等等。提单如欠缺法定应记载事项之一者,则为不合法, 不发生效力的提单。国此称它为要式证券。
6、提单为交还证券;即行使证券上的权利时须将提单交还给运送人。
四、海运提单的用途
海运提单的用途对托运人(SHIPPER)来说提单最直接的用途就是用来向银行结汇。也 就是说出口的货主拿了提单以后根据信用证(L/C)的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与其它文件 一起送交结汇银行,经银行审查无误后就可以拿到出口货物的货款。
五、提单及其它运送单据的种类
提单就其格式,性质与功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名称,在此我们就集装箱运输中最常见的提单种类加以分析。
(一) 正本提单(ORIGINAL BILL OF LADING)
通常在正本提单上可以看到ORIGINAL;NEGOTIABLE等字样。正本提单在经过船东、船长或其代理签发以后就成为有价证券,可以由背书受付等方式转移所有权而加以流通应用。对于一票出口的`货物,其承运人(以下简称船公司)通常签发3份正本提单。然而L/C有时会规定正本提单的份数。托运人(以下简称货主)基于L/C的规定可以向船公司要求签发L/C上规定的正本份数。船公司应要签发若干份正本提单并将签发的份数加注于提单上。比如说L/C规定要有4份正本提单,那么在提单上的相应相应栏位就要注明正份数为4份。
(二) 副本提单(COPY BILL OF LADING)
相对于正本提单,在副本提单上通常可看到COPY;NON-NEGOTIABLE的字样。副本大多作为参考资料。船公司通常发4-7份副本给货主。
(三) 装运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ON BOARD B/L或SHIPPED B/L)
系指运送人(CARRIER)将所收到的货物实际装上船后所签发的提单。
(四) 待装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或RECEIVED B/L)
系指运送人(CARRIER)收到货,但未装上船时所签发的提单。
(五) 详式提单(LONG FORM B/L或REGULAR LONG FORM B/L)
系指一般运送人(CARRIER)为维护自身权益,习惯于提单背面印载自利条款,以免除或减轻其对货物之承运责任。此种提单称为详式提单。
(六) 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系指提单背面仅印部分条款或无条款的提单。
(七) 背面空白提单(BLANK FORM B/L)
系指提单背面完全空白的提单。
(八)可转让提单(NEGOTIABLE B/L)
此类提单在收货人(CONSIGNEE)栏内均有“ORDER”字样,表示另待指示或支配。例如,“CONSIGNEE:TO THE ORDER OF MR. A”,指收货人由A先生指定或支配。也就是A先生可以在提单*转予他人,受让人可因执有提单而享有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该受让人可以凭单提货或者再背书转让。 此种提单运送人在交付货物时是“认单不认人”。只要该提单有依规定方式背书,谁先向运送人提示提单,运送人就把货物交给谁。因此此种提单又称为“不记名提单”或“指示提单”(ORDER B/L)
(九)不可转让提单
提单上之收货人栏无ORDER字样,而以“UNTO”或“CONSIGNEDTO”接“收货人名称”;或直接列载“收货人名称”。 例如在“CONSIGNEE”栏位上打: “UNTO ABC COMPANY” “ABC COMPANY” “CONSIGNED TO ABC COMPANY” 此种提单不可藉背书流通转让,而是以该特定之收货人为货物所有权人。故又称“记名提单”或直接提单“STRAIGHT B/L”。
采用此种形式之提单,除非以托运人本身为收货人,否则托运人对所交运之货物将丧失控制权。因为此类提单之运送人在交付货物时,只“认人不认单”。也就是提单上指示以何人为收货人,运送人只能把货物交给该指定人。
(十)海运货单(SEA WAYBILL)
海运货单又称运单、快速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
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的单证。
由于运输工具的改善,运输时间缩短,所以常有货物已到港而提单未到的情况。近海运输更是经常要靠电报放货的方式来解决此一问题。所谓“电报放货”是指发货人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给装货港的船公司,出据保函,缴交一定的费用,申请将货物交予给指定的收货人。船公司接获申请经审查无误后随即指示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表机构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
采电报放货虽可争取提货时间,但是货主也得办理一些手续。要克服上述困扰,最理想的方法莫过于直接使用“不可转让海运货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因为海运货单不具物权凭证的功能,所以收货人提货时不须凭正本海运货单,只要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即可。通常是凭保函就可提货。又因为海运货单是不可流通转让的,所以即使丢失也不会造成货主或船公司的损害。主要是使用这种单据,船公司在放货时是“认人不认单”所以别人拿到此单也无法提货。
海运货单也是一种书面凭证,它的内容与提单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海运货单的抬头是SEA WAYBILL,正面常有NON-NEGOTIABLE(不可转让)的字样而且此提单的正本份数为零。
(十一) 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
是指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之其他人为托运人之运送单据。一般而言,提单上的托运人(SHIPPER)照例是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但实务上受益人可能委托货代或报关行代为定舱。尤其是三角贸易,为了不使供应商名称出现在运送单据上,以免被收货人知道,通常于信用证上规定以第三者为托运人。所以除非信用证上申明不接受第三者为托运人,否则银行将接受非以受益人本身为托运人之提单,此点在国际信用证统一条例第31条中有明文规定。有关提单上托运人(SHIPPER)的栏位内所要留意的事项,我们将在“提单的内容”一节中讨论。
(十二)全程提单(THROUGH B/L)
全程提单或称联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运地送到目的地需由二个以上的运送人为之(包括船公司和内陆运输公司)。此时由运送人所签发涵盖全部运送路程的提单即为全程提单或联运提单。
(十三) 清洁提单(CLEAN B/L)与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FAUL B/L或DIRTY B/L) 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批注所装载的货物或其包装有任何缺陷者而言。一般的做法是船公司的堆场或仓库接受货主委托装箱,在装箱前如果发现货物本身或其包装有被淋湿或破损时,该堆场或仓库会通知船公司在提单上加注货物或包装的破损情况及数量。一旦被加注就称为不清洁提单。反之则称清洁提单。货主常要求我们的提单要百分之百正确,连一个更正章(小签)也不可以有。他们的理由是说L/C上规定要清洁提单。其实小签与清洁提单完全无关。加了小签的提单只要未被批注货品或包装有瑕疵,它仍然是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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