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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证托收基本概念知识

2024-09-27 来源:伴沃教育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委托人(Principal)是开出汇票(或不开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Drawer),通常就是卖方。

  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付款人(Payer)通常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

  在托收业务中,有时还可能有以下当事人: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提示行的原意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或单据并收取款项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提示行就是与托收行有代理关系的代收行。但有时如果付款人与该代收行不在同一城市或者因无往来关系处理不便时,需转托与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代向付款人提示收款。此时,提示行就是付款人所在地的另一银行。在跟单托收情况下,付款人为了便于向银行融通资金,有时也会主动要求指示上述代收行与其有业务往来并对其有融资关系的银行担任提示行向其提示汇票和/或单据。

  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的代表(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需要时的代理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进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按《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委托人如需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应对授予该代理人的具体权限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order)中作出明确和充分的指示。否则,银行对需要时代理的任何指示可以不予受理。

  托收行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担任代收行,如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或指定而未被利用,则可由托收行视情况选择在付款或承兑所在国的任何银行为代收行。

  托收行在接受出口人(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后,双方之间就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同样,代收行接受了托收行(委托人)的托收委托书后,双方也就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托收申请书和委托书也均为委托代理合同,托收行和代收行分别作为代理人,必须各自按委托的指示办理。若有越权行为致使委托方受到损失,由代理人负全部责任。

  二、跟单托收的种类

  跟单托收按交付货运单据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付款交单是卖方的交单须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人拒付,就不能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也无法提取单据项下的货物。付款交单按支付时间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系由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于见票(或见单)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2.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系由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即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由代收银行再次向其提示时经付款后向代收银行取得单据。在汇票到期付款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掌握。

  (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承兑交单系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三、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程序

  由于使用的结算工具(托收指示书和汇票)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所以,托收方式属于逆汇。跟单托收业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发货后取得运输单据,即连同汇票及发票等商业单据,填写托收申请书一并送交托收行,委托托收货款。

  2. 托收行根据出口人的指示,向代收行发出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单据寄交代收行,要求按照申请书的.指示代收货款。

  3. 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应及时向进口人作付款或承兑提示。如为即期汇票,进口人应立即付清货款,取得货运单据;如为远期汇票,进口人应立即承兑汇票。倘属付款交单方式,代收行保留汇票及单据,待汇票到期再通知付款赎单。倘属承兑交单方式,则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全套单据。

  4. 代收行收到货款后,应即将货款拨付托收行。

  5. 托收行收到货款后应即转交出口人。

  四、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

  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人和进口人可采用出口押汇和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向银行获得资金融通。

  1. 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

  托收出口押汇是指由托收银行以买入出口人向进口人开立的跟单汇票的办法向出口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出口企业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作抵押品,由银行叙做的一种抵押贷款。在国外,出口人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业务量,经常依靠银行的资金融通,在采用跟单托收方式进行出口结算时,叙做托收出口押汇则是偶有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它的具体做法是出口人在按照出口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汇票及所附货运单据交托收银行委托收取货款时,由托收银行买入跟单汇票及其所附单据,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付款日(即买入汇票日)至预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款项先行付给出口人。这先付的款项,实际上是托收银行对出口人的一种垫款,也是以汇票和单据作为抵押品的一种贷款。此时,托收银行即作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将汇票和单据寄至代收银行并通过代收银行向进口人提示。票款收到后,即归还托收银行的垫款。

  托收银行叙做托收出口押汇可以使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取得货运单据后,立即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人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业务量。但是,银行仅凭一张出口人开立的汇票和提交的货运单据,缺乏第三者,特别是没有其他银行对于进口人的付款作出的信用保证。因此,托收银行叙做托收出口押汇,有较大风险。在实际业务中,除非托收银行认为这笔业务的出口人特别是进口人的资信可靠,有关出口商品的种类、价格合适,该商品的市场行情和进口地区的政治经济情况良好,许多银行不愿叙做或很少叙做。在承做时,大都也只根据托收的交单条件(大都仅限于付款交单)酌情发放一部分汇票金额的贷款,例如按汇票金额贷放一半或70%、80%不等,很少仿照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那样发放全额贷款。目前,我国银行在国外进口商信用可靠的前提下,也酌情叙做跟单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

  2. 凭信托收据借单

  凭信托收据借单又称进口押汇,在托收业务中,是代收银行给予进口人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提货便利的一种向进口人融通资金的方式。在付款交单条件下,进口人为了不占用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或者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而提前付款赎单又有困难,希望能在汇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代收银行允许其借出单据。其具体做法是由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收回信托收据。这种做法纯粹是代收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

  所以对代收银行来说,有一定风险,为此,代收银行在接到叙做这种借单要求时,首先必须审查进口人的资信。只有资信较好的进口人,或者在多数情况下还要求进口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或抵押品,才予叙做。如果在借出货运单据后,发生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银行应对出口人和托收银行负全部责任。但是,如果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的做法,是由出口人主动通过托收银行授权办理的,即通常称之为“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方式,则是另一种情形。这种做法是指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进口人如汇票到期不能付款时,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概由出口人自己承担。所以,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差不多。所不同的,只是由于代收银行握有进口人出具给代收银行的信托收据,在事先得到代收银行同意的条件下,出口人可以委托代收银行作为当事人的一方,径向进口人追偿,或向法院起诉。而在承兑交单情况下,如进口人不付款,则只能由出口人自己向进口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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