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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股蓝饮品行业协会章程

2024-09-27 来源:伴沃教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县绞股蓝饮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

  办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组建,为本县绞股蓝饮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本县绞股蓝饮品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县……,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县……,登记主管单位是xx县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xx县科学技术协会、xx县经济贸易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㈠宣传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绞股蓝饮品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㈡收集、整理国内外绞股蓝饮品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㈢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㈣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㈥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㈦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㈧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得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得制订等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行业统计、岗位培训、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信息服务、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公信证明,承担政府部门、其他团体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㈠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㈡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㈢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㈣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依法取得本县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绞股蓝饮品行业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县设有分支机构、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非本县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㈡承认本会章程;

  ㈢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秘书处派员到申请单位实地考察了解,提出初审意见;

  ㈢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㈢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有求助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㈡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㈢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㈣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权力机构)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xx县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

  ㈢召开会员大会(年会),并向会员大会(年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㈣决定会员的除名;

  ㈤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消;

  ㈥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㈦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㈧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㈨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㈩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㈡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权力机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xx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㈤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为有利于本会工作,可聘请熟悉本行业业务、关心本行业发展,积极为本行业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权力机构)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权力机构)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xx县民政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xx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xx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四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xx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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