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盘。
询盘(1NQUIRY)又称询价。它是指交易的一方为了购买或销售货物,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询问可以由买方发出,也可以由卖方发出。询盘的内容可以只询问价格,也可以询问多项的交易条件,要求对方发盘。
询盘只是询盘人与被询盘人之间的一般性的商务联系,只起到邀请对方发盘的作用,对双方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询盘通常是交易的起点。因此,被询盘人必须十分重视并及时地作出回应。
询盘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询盘包括面谈和电话联系;书面询盘包括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还有询盘单(1NQUIRYSHEET)等形式。
发盘。
发盘(OFFER,QUOTATION)又称发价,报价和报盘。它在法律上称“要约”,是指买卖双方的一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发盘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一项发盘一经发出,对发盘人就立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发盘在有效期内,发盘人不得任意撤消或修改内容。假如对方完全同意发盘内容,并按时答复,那么双方合同关系即成立,交易达成。
发盘人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卖方发盘叫销售发盘(SELLING OFFER);买方发盘叫购买发盘(BUYING OFFER),也称“递盘”(BID)。
还盘。
还盘(COUNTER—OFFER),又叫还价。它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为与发盘人协商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还盘可以针对商品的价格条件,也可以针对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
还盘是受盘人对发盘人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作出的新的发盘。还盘后,还盘人由原先的受盘人变为新的发盘人。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原发盘人亦不再受其约束。还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接受。
接受(ACCEPTANCE),法律上称“承诺”。它是指受盘人接到发盘人的发盘或发盘人接到受盘人的还盘,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接受产生的重要法律后果就是“达成交易,成立合同”。
接受的形式一般用函电和口头的方式来表达。但是,在国际上“接受”也可以“用行为表示出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6条规定:“凡是参加《公约》时声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书面证明的国家,不适用以行为表示接受的这一规定。”我国在《公约》上签字时,作过上述声明,因此以“行为”表示接受的这一规定在我国是不适用的。
在交易磋商的四个环节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成立合同”所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进出口贸易的磋商内容包括拟签订合同的各项条款:品名,品质,数量,价格,包装,运输,保险,付款以及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其中品名,品质,数量,价格,包装,运输,保险,付款等条款一般被认为是交易的“主要条件”。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其他条件被认为是交易的“一般交易条件”。
一般交易条件往往是买卖双方洽谈贸易的前提和基础,通常印在合同(约)的背面共同遵守。交易的“主要条件”根据每笔生意不同要逐条谈妥,难以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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