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运提单的性质和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填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证明,即证明货物运输合同的存在以及货物已由承远人接管并装上船。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各国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都认定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它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进行转让。也就是说,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物权。
2.海运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前者指货物已装船后签发的提单,后者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准备装运时所签发的提单。在贸易合同中,为了保障收货人自身的利益,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因该提单上有船名和装船日期,对收货人按时收货有保障。
(2)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为安全起见只受理“清洁提单”,即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外表状况有任何不良情况。
(3)根据提单抬头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内列明收货人名称,这种提单只能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做任何形式的转让,“不记名提单”是在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指示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内应注明“指示”字样,经过背书可以转让。指示提单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此外,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根据内容繁简不同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根据运费支付不同,可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3.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为了统一规定海上运输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国际上签署了三个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1)1924年签署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于1931年生效,共16条。
(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生效.共17条。
(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共34条。
这三个规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
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装船到卸船,《汉堡规则》格责任期限范围扩大至从接受货物起到交付货物止;《海牙规则》未将活动物和甲板货物列入货物范围,即这些货物被海水冲走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汉堡规则》将此类货物列入了货物范围《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汉堡规则》规定凡装卸港在缔约国的提单均适用;《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汉堡规则》将诉讼时效期延长两年。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