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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上市知识

2024-09-27 来源:伴沃教育

  一、新三板上市/挂牌——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随着独立IPO难度的加大,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而言,不管是主板、中小企业板还是创业板,门槛都相对较高,而新三板可以解决企业暂时上不去IPO的难题,这样,新三板就吸引了不少的中小企业转投新三板怀抱。虽然新三板企业能够解决企业暂时上不去IPO的难题,但其并非没有限制,如果想要在新三板上市/挂牌,企业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3.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一)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二)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新三板股改的7大流程、11个步骤

  一、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七大流程

  第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第二、清产核资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数额,界定企业产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企业资产。从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资产优化配置。

  第三、界定企业产权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界定。企业产权界定是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借此,要明确哪些资产归属国家,哪些资产的哪些权能归属于哪些主体。

  第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资产评估要遵循真实、公平、独立、客观、科学、专业等原则。其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有形资产。其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等几个步骤。资产评估经常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第六、认缴出资

  企业改制后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入的资本。

  第七、申请登记

  此登记既可以是设立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企业或公司成立的日期。

  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三、改制具体操作十一大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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