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递减: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在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多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已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 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洗黑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现行的证券行政法规中,与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密切相关的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2008年4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 政法规。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包括:
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委托派 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