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补偿制度的内容与要求
(一)耕地补偿制度的内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二)耕地补偿制度的基本要求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根据目前建设用地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城市建设用地区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可以打人建设用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二是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三是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3.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二、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中的职责
1.制定开垦耕地计划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因此,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占用耕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垦耕地的计划,分解下达,计划要切实可行,要具体,易于操作,便于监督。
2.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
监督的对象,一是县、市人民政府;二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督的内容是计划是否落实,开垦的耕地是否达到标准等。
3.组织开垦耕地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是组织一些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等对一些重点地区进行开垦,特别是要解决一些跨县、市行政区的耕地的开垦,协调地方政府、土地所有者和开垦者之间的关系,保障耕地开垦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开垦出的耕地进行验收。
三、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的利用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将耕作层用于开垦耕地,要受到当地自然条件和开垦耕地的成本的影响
四、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保质足额补充建设用地所占用的耕地是农用地转用的必要条 件之一。因此,从农用地转用申请、受理、审查整个过程都必须附有补充耕地方案。只有在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时,不需要编制耕地补充方案。
(一)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
1.补充耕地方案编制的主体
补充耕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及必备材料
补充耕地的方案应当包括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附图:标明补充耕地位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为1:10000。若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在同一图幅内表达,则只要在《农用地转用方案》的附图中表明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即可,不必再附图。若是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则需附比例尺为1:2000的土地整理现状图和规划图。
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必须附补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2)若补充耕地任务是由建设占地单位自选完成的,则上述附图必须是已经完成的补充耕地图及验收报告。若是用地单位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或建设用地单位自选负责开垦补充耕地的,但未开工或未完工的则必须缴纳或预缴耕地开垦费,同时提交以下三份材料:①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②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收款收据(复印件);③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协议,工程投资数额和具体的奖罚措施,双方规定的责权利等。
(二)补充耕地方案的审核
补充耕地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是否落实;
(2)补充耕地地块位置、面积是否确定;
(3)补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
(4)补充耕地的保证措施是否得力;
(5)若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则还必须审查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实,质量是否合要求。
审核补充耕地的目的是保证被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切实得到补充,被占用的基本农田也必须从一般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中划出同等生产能力的耕地作为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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