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镇所有财务一律由镇财政分局集中管理。
第二条 各项财务支出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进行,不得有虚假、不合理的支出项目。除对农民个人通过“一卡通”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其他支出应取得规范原始单据。
第三条 镇财务实行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1万元(含)元以上的经党w书记复核,镇长审批;
5万元(含5万元)以上大额支出须按“三重一大”规定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 财务管理按上级要求内容实行公开化,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定期在规定时间、地点对财务进行公开。
第五条 严格控制个人或单位借款。除因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得借款,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应控制在一定额度内,其额度及还款期限根据具体事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六条 工程类项目建设、货物及服务类采购规定。。工程类项目单项预算金额在1-5万元(不含本数)之间的,需要有工程预算清单,镇本级实施的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支出,社区实施的按照“四议两公开”方式执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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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建设工程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
第七条 严格差旅费管理。一般不得包车出行,确需包车的需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党政办开具出车单,方可外出。交通标准、住宿标准及差旅费补助按《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150号)文件及镇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外出的,属上级部门安排的应持通知书向主要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附培训通知,统一报销费用。由本单位组织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第九条 除了上下级财政间的资金拨缴外,镇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出售取得的收入),均应开具合法合规的票据,及时缴入账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不得隐匿各类收入,不得坐收坐支。镇取得的所有收入,除因体制原因直接划入上级财政外,其他的均应纳入本级财政核算,严禁公款私存私放。
第十条 严格执行银行现金结算制度,控制现金支付范围。能打卡发放的一律打卡发放,对超过1000元的需转账支付,对于出差、转账以外的采购或其他公务活动支付行为应以公务卡结算。财务人员如岗位变动,必须在离岗之前按有关规定办理账务交接手续,清点好账、表、据、册,分清责任。
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应在支出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超过期限的,应加以说明。一般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财政分局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为其他单位、个人代开具收入票据,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性质,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任何担保。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按县监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7〕166号)文件规定从严控制,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接待地点原则上在镇食堂就餐,外出就餐的需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不得有香烟等违反规定的支出;
就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天,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接待人员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接待费用报销需附对方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菜单、公务接待清单。接待费报销实行每月报批一次,镇严格按照公务接待规定的程序,由党政办统一负责,不得多头接待。
第十四条 对于秸秆离田补助、整治等上级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在分配及使用过程中需经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五条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车辆配置不得超过核定的数量。公车的购置要纳入采购,不得超标准配置,实行定车、定卡加油和定点维修,由党政办统一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六条 规范财务审批格式,所有的支出事项须填写《单据报销封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镇之前出台的《镇财务管理制度》(政〔2018〕52号)作废,制度执行时如上级文件规定有新要求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