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公司给录用者发放录用通知,能够充当劳动合同吗?
2009年7月,大学毕业的小明拿到Offer,在某房地产公司担任财务会计。 2010年5月,这家公司以“违反员工保密义务”为由将小明辞退,从而结束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小明在接到辞退通知的次日,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公司坚持认为,小明刚到公司工作时,公司曾向其发过录用通知,通知上明确记载了其薪资结构、报到时间等内容,应当视为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发放的录用通知,能否充当劳动合同?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