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提供:1.书面书,申请书内容:信访人的基本信息;
复查、复核机关的名称和原办理、复查机关的名称;
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
复查、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信访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2.信访事项原处理、复查意见书;3.相关证明;4.其他有关材料。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流程图 不予受理 条件:1.信访事项不属于本级复查或复查受理权限范围的;
2.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请求复查或复核的。
受 理 条件:1.申请人(本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2.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范围。
4.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
5.自收到处理(复查)机关的书面答复意见30日内提出申请。
案件审查 对原办理、复查机关的职责权限,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事实认定、法律和政策依据适用、行文规范及处理程序等。
案 件 调 查 调查取证(查阅、复印 相关档案资料)
约谈信访人和责任单位, 核实相关情况 情况特别复杂或有必要的 可召开协调会、听证会 初步复查(复核)意见 办案人通过对案件调查,初步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经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审查后,作出最终意见。
维持处理(复查)意见 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行文规范的 变更处理(复查)意见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文不规范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明显不当的。
撤销处理(复查)意见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原办理、复查机关超越职权、层级办理的 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书 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 1.送达信访人(直接、邮寄、委托、公告等方式送达)2.送达相关责任单位。3.送达时间:15个日内。
案件督查督办 对变更、撤销原处理、复查意见,责令下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复查。
结 案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装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