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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费留学政策暂行规定

2024-09-27 来源:伴沃教育

  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二、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1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处理。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5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5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六、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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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均按照《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十、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排工作。。

  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十二、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

  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学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根据本人自愿,可以按第三条规定的办法办理,也可以按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十三、在国外作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转为自费公派留 学人员,由我驻外使领馆颁发“国家派出留学人员证明”,不变更护照和签证。

  十四、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对方奖学金或取得对方资助,在出国时尚未收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可由派出单位垫付出国旅杂费,本人回国后,按在国外的实际收入状况,酌情归还;由亲友提供资助的,其出国旅杂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十五、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办法计算。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国外留学期间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其国内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或工资待遇,同国家派出的公费研究生一样对待。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凡按期回国参加工作、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的国际旅费。

  十六、为谋取自费出国留学而徇私舞弊、伪造情况、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或不批准出国,或给以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高级干部和外事工作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自费出国留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1982年7月16日批转教育部等4个部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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