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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管理制度

2024-09-27 来源:伴沃教育

职工工伤管理制度1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要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室。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 定义

  3.1 工伤:是指职工在作息时间内,本岗位作业内容,本企业作业场所。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受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 职责

  4.1 行政办公室改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职工的工伤进行调查、处理、认定、组织工伤 职工伤残等级评定改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安装辅助器具资金的审批等工作。

  4.2 各车间、部室 负责本部门职工工伤期间医疗费用的请款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安全 主管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 工伤认定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2 工伤保险的办理

  5.2.1 劳动人事部负责新入职员工工伤及医疗保险等手续的办理。

  5.2.2 在新入职员工工伤、医疗保险生效之前,手续办理完毕一个月后方可生效,不允许独立上岗作业。

  5.2.3 公司员工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医疗保险。

  5.3 工伤报告和申请

  5.3.1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酌情报告企业负责人,事故快报不超2小时Α

  5.3.2 工伤职工所在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安全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5.3.3 工伤认定申请应准备的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工伤申请报告ゾ由国家统一印发

  (2) 所在部门提交的各级领导签字的详细事故经过报

  (3)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4)两人以上亲手签名、按手印的证人证词

  (5)职工的工伤认定委托书

  (6) 医疗机构出具的首诊医疗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7)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8) 职工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9)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0)劳动保障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5.4 工伤调查和核实

  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行使下列职权

  5.4.1 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5.4.2 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5.4.3 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

  5.4.4 工伤调查和核实材料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厂龄、受教育情况等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和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疗诊断相符或职业病名称

  (4)发生事故时间、伤害经过、受伤者初诊时间、医疗救治和医疗诊断结论

  (5)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属于视同工伤的依据。

  5.5 工伤审批

  5.5.1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核查、核实后,由安全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整理。

  5.5.2 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伤认定审批程序,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呈报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5.5.3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认定后,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长期保存。

  5.6 工伤待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职工工伤管理制度2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认真做好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员工合法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在职职工。

  2.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2.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

  2.4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22〕255号)

  2.5《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6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22〕128号

  3部门职责

  3.1事故当事人或安全员及时按要求报告事故;

  3.2生产部负责事故情况的核实工作,并向生产主管安全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工亡或重大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地方安全管理行政部门报告;

  3.3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情况

  4 管理要求

  4.1综合办公室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的费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2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单位在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向公司安全环保科报告或公司领导报告。生产部负责受伤员工抢救协调工作,同时与当地县医院联系进行救治工作。

  4.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

  4.3.1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4.3.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4.3.3在工作时间,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4.3.5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意外伤害的。

  医院需将工伤人员的医疗有关资料报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4.3.6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

  4.4工伤申报及认定

  4.4.1发生伤亡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安全环保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是否属于工伤进行内部认定,对确定为工伤事故的由劳资科负责组织工伤认定资料的收集和申报。

  4.4.2劳资科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4.5 工伤认定

  4.5.1人力资源部负责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

  4.5.2员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安全部负责准备相关材料,递交给人力资源部。

  4.5.3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员工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安全环保科出具的《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职工事故报告单》;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书面证词(二人以上);

  6)受伤员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6 劳动能力鉴定

  4.6.1员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4.6.2劳资部负责向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委员会报送员工有关资料;

  4.6.3申请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4.7 待遇

  受伤员工医疗、康复、护理、伤残等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5 记录

  5.1《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工伤认定相关表格。

  5.2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6 附则

职工工伤管理制度3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的决定》文件精神,工伤认定条件修改为: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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