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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协议范本精选

2024-09-27 来源:伴沃教育

回购协议范本 篇1

  根据《xxx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挂牌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委托乙方进行股份登记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一、登记托管的股份、范围、数量和托管期限

  。

  其中:法人股:股;自然人股:股(其中尚未确定股东和股东身份的股,在甲方未确权之前,乙方不负责托管;经甲方确权后,乙方再办理登记托管)。。

  。

  二、股份托管的内容和规则

  (一)乙方接受委托登记并管理甲方的股份,并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股份托管登记业务:包括股份托管初始登记、股份托管账户开户、托管股份过户登记、股份质押登记、注销登记等。

  2、股份托管管理业务:包括账户基本信息变更、挂失、股份查询、股份冻结、信息披露、代理分红派息等(代理分红派息服务,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3、上述业务仅限于已经确定股东和股东身份的股份,尚未确定股东和股东身份的股份,待甲方确权后乙方再办理上述业务。(二)股份托管的办理规则双方同意:具体业务办理以乙方的《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为准。

  三、双方承诺

  (一)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1、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2、甲方保证在其将托管股份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委托与乙方进行登记托管期间,乙方应为托管股份的唯一登记托管机构,甲方不得再将托管股份委托其他任何机构进行托管,否则乙方将不对甲方与其他登记托管机构之间的及/或托管期限内因在乙方托管股份产生的任何纠纷承担责任。

  。在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办理股份托管初始登记后,甲方自备的股东名册(包括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有权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股东名册)应与在乙方登记托管的股东名册保持完全一致;若记载不一致的,则乙方不对托管期限内因在乙方托管股份产生的任何纠纷承担责任。

  (二)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1、乙方系合法成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登记托管服务。

  2、乙方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股份登记托管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及其股东提供股份托管相关服务。

  3、乙方保证规范操作股份登记托管业务,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4、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股东名册,对于托管股份和甲方股份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并在托管期限内根据甲方或有权机关的指示对于托管股份的变动、注销、质押、冻结等情况进行如实反映;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对托管股份在本协议生效前所产生的或因本协议生效前的任何原因所导致的任何纠纷承担责任。

  四、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其向乙方提交的股东名册得到妥善保管和保密,有权知悉托管期限内托管股份的变更情况;甲方(仅可查询本公司在乙方处登记托管的股份情况)、甲方股东(仅可查询其自身持有的甲方股份情况)、或经甲方书面授权查询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确定查询范围)、有权政府部门(依职权查询)可按照乙方制定的业务程序、按照乙方提供的途径查询相关信息,除上述个人或单位外,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2、有权要求乙方按《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就托管股份免费提供登记、过户、质押、注销、查询、挂失、冻结等单项服务。

  3、有权查询、统计乙方已登记的托管股份相关资料。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和/或托管股份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等)。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为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股份登记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按《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提供甲方和/或托管股份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等)。

  2、在托管股份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其上存在任何争议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履行甲方就托管股份提出的任何指令。

  3、就甲方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乙方业务规则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履行。

  (二)乙方的义务:

  1、免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股份登记托管服务,为甲方每位股东出具《股东账户卡》。

  2、免费向甲方股东提供包括登记、过户、质押、注销、查询、挂失、冻结等单项服务。

  六、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为甲方提供的股份登记托管服务存在缺陷,造成甲方或甲方股东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的赔偿责任应以甲方和甲方股东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

  (二)因甲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和信息有误,不符合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造成甲方或甲方股东损失的,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

  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协议应当终止;

  (1)甲方的法人主体已注销或被有权机关吊销;

  (2)托管股份已注销或已消灭;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的,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对方确认后本协议终止;

  (4)甲、乙双方已就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的;

  (5)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争议处理

  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补充约定

  乙方同意,对于甲方为完成本协议项下股份托管登记而向其提供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根据乙方业务规则和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相关查询服务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前述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得超过乙方因其违约行为获得的收益。

  为避免歧义,就下述信息、资料乙方不承担保密责任:(1)甲方披露前,乙方已经自第三方了解的,而第三方不受任何保密义务限制;(2)甲方披露前,已经可以通过社会公开渠道查询到的;(3)甲方披露前,乙方以合法方式自行研究、发明、发现的;(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披露或有关政府机关要求乙方进行披露的。

  甲方在股份托管服务期限内,拟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登记托管的,应当在收到其他交易场所同意其上市、挂牌、登记托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交《股份退出登记申请书》,未在规定日期内提出退出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托管,乙方有权按照其业务规则对甲方托管股份进行处理,甲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或法律责任。

  本协议共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年月日

回购协议范本 篇2

  摘要:本文回顾了《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xx年版)》制定的背景,通过与原协议的比较,阐述了新版主协议在机制设计方面的创新之处,并分析了其对当前债券市场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版回购主协议》框架结构风险管理

  在中国人民银行“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展场外市场”的战略指导下,银行间债券市场近年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已达到相当规模,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

  。《新版回购主协议》是债券市场标准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吸收了原有债券回购主协议的优点,又立足市场发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兼具创新性和实用性,促进了市场基础设施功能的完善。

  《新版回购主协议》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主体日趋多元化。随着回购市场的繁荣发展,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原有的回购主协议进一步修订完善,以满足市场成员对更加安全、高效的标准文本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交易商协会启动了《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制定工作,在保留原有文本优点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地体现了延续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的特点。

  (一)我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蓬勃发展

  我国债券回购市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目前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是债券回购的主要市场,在促进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传导、拓宽机构投资者资金融通渠道以及促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市场整体规模增长迅速。xx年,银行间回购交易总量达万亿元,较xx年的万亿元增长了,比市场成立初期增长了4894倍,远远高于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量(万亿元)。

  二是交易主体日益丰富。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交易主体已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类型。市场主体从最初仅为商业银行逐渐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法人机构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等,也加入到债券回购市场。

  三是回购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地位凸显。银行间市场形成了回购定盘利率、7天回购加权平均利率等基准利率。债券质押式回购由于交易活跃、交易量大,价格干扰因素较小,其加权平均利率能较好地反映货币市场资金供需情况,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宏观经济趋势和利率走势,已成为银行间市场利率指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为银行间各项金融产品定价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是宏观调控功能充分发挥。债券回购交易已成为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一项主要工具,人民银行往往直接采用正、逆回购的操作方式参与回购市场,通过一级交易商向市场投放或回笼流动性。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上形成的短期资金利率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货币市场的真实需求关系,从而间接地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操作和传导提供重要依据。

  (二)原有主协议随着市场的发展须进一步完善

  。但是随着回购交易的日益繁荣,原有两份主协议在核心机制安排、违约事件的处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

  一是估值机制方面。原主协议约定债券的估值方式为:协商或委托中介平台通过招投标确定。。

  二是违约事件判定主体方面。原有《质押式回购主协议》中对争议的解决要求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此条款赋予人民银行对债券回购交易违约责任的判定职能,在市场发展初期曾有效支持了回购市场的稳健运行,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作为市场制度建设者和宏观经济的调控者不再适宜承担违约责任的判定职能。

  三是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方面。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交易灵活性的增强,债券回购交易中对交易对手方违约和对担保品价值进行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凸显,引入担保品的盯市估值和动态管理,以及国际通行的买断式回购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等核心机制安排,成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

  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迅速发展,对回购交易制度、风险管理手段和违约处理流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亟需对原有的两份回购主协议进行修订完善,在此背景下,《新版回购主协议》应运而生。

  《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创新之处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框架结构、核心机制安排、风险事件处理和签署方式等方面作了充分论证、细致考虑,兼顾实用和创新,充分体现延续性、适用性、前瞻性的特点。

  (一)文本结构安排采取“共同而有分别的原则”

  《新版回购主协议》采用了“通用条款+特别条款”的框架式结构。考虑到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具有共同的交易目的和类似的交易结构,将原来两份主协议合二为一,在通用条款中,规定了适用于质押式和买断式等所有回购交易的要素和机制;在特别条款中,根据质押式和买断式回购的不同特点,就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调整、替换、履约保障安排等分别进行了规定。这样的结构不仅满足了市场成员的需求,简化了文本数量,有利于市场成员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又可以通过特别条款的设计来兼顾不同交易品种的特点,为三方回购、债券借贷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推出和引入预留空间。。

  (二)完善了回购主协议对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认定和处理

  原有的两份主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仅约定了回购交易项下支付和交付义务的违约处理,对于交易对手发生破产或出现其他重大信用事件的情形则未予考虑,违约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流程也较简单。《新版回购主协议》对此进行了完善,以便更有效地管理对手方信用风险。

  1.增加出现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情形

  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新版回购主协议》借鉴了《NAFMII主协议》和《GMRA主协议》的做法,在违约事件中补充了交易对手否认协议、不实陈述、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特定实体违约等条款,并设置了非法事件和不可抗力两个终止事件条款。

  2.对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方式进行充实

  《新版回购主协议》保留了原有回购主协议协商解决的原则,又为市场参与者增加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发生后的其他处理方式。值得一提的是违约事件的处理方式,由于回购交易结构较复杂,合同标的既有金钱又有债券,违约事件发生在不同时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差异较大。《新版回购主协议》对于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违约事件,分为正回购方违约和逆回购方违约两种类型,在每一种类型下又可细分为在首期结算日或之前违约、在首期结算日与到期结算日之间违约和在到期结算日违约等三种情形,并明确了处理流程和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三)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

  为了便于市场成员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新版回购主协议》参考《NAFMII主协议》和《GMRA主协议》的做法,根据中国法律制度和回购市场发展的实际特点,在买断式回购框架下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即全部买断式回购交易构成单一和完整的协议,在全部买断式回购交易被提前终止后,无需就每一笔买断式回购项下的款项交收逐一进行结算,而可以采用轧差计算的方式计算出终止净额(即交易一方应付另一方的款项总额与另一方应付该交易一方的款项总额之间的差额),交易双方之间只需就轧差后的净额进行交收。

  (四)建立了对回购债券的动态调整机制

  为了提供有效的风险敞口管理工具并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针对回购交易双方净风险敞口的变化,对回购债券进行动态调整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做法。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敞口,《新版回购主协议》加入了基于“盯市”原则进行动态调整的内容:

  1.针对质押式回购的特点,设计了“替换”和“调整”机制。“替换”是指经回购交易双方协商,允许正回购在新的债券上设定质权来替换已经质押的债券,这一安排有利于正回购方根据其实际情况更有效地利用质押债券,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调整”是指如果一笔质押式回购下的质押债券由于市值下跌导致质押债券不足,或由于市值上升导致质押债券多余,可增加或减少质押债券。

  2.为买断式回购设计了“调整”和“履约保障”机制。买断式回购下的“调整”机制是指为避免回购债券的不足,出现净风险敞口的交易一方有权根据约定的估值方法要求另一方增加或减少回购债券,以实时覆盖净风险敞口;“履约保障”机制要求交易一方为出现了净风险敞口的另一方以现金或债券质押的方式提供额外的履约保障品,而质权方在其净风险敞口减少后,有义务按照出质方的要求解除相关的现金或债券质押,也是一种质押品的动态调整机制。

  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的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依赖高效的债券托管平台和完善的估值计算方式,目前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承担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职责,快速、高效、安全的债券托管制度是债券回购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采取多边加双边的签署方式

  市场成员在有效签署《新版回购主协议》后,主协议即在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市场成员即可据此进行质押式或买断式回购交易。这沿用了原主协议的做法,保障了回购交易的平稳过渡。同时,已签署主协议的市场成员之间,可以根据需要签署双边的补充协议,具体约定第三方估值机构、罚息利率,选择是否适用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调整、履约保障等机制。这为市场成员之间的个性化交易需求提供了多项便利工具和自主空间,并引导中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实践向国际债券回购市场上的通行做法靠拢,既保障了交易的平稳过渡,又赋予了市场成员自主谈判的空间。

  《新版回购主协议》对市场的意义

  总的来看,《新版回购主协议》既保留了原有主协议文本的优点,又立足当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吸收市场意见,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兼顾考虑市场未来需求,对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回购市场行为、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防范市场风险、促进产品创新有着重大意义。

  (一)有助于为债券回购交易打造规范运行的平台

  协议文本的设计应始终与市场的发展相契合,并随着市场实际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更新,而《新版回购主协议》正是为满足市场之需、解成员之急而推出的。它为相关交易设计了较固定的交易条件,并且明确了违约处理办法,标准化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统一市场行为,建立回购市场交易规范,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对于打造我国债券市场规范运行的平台、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

  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敞口,《新版回购主协议》加入了基于“盯市”原则进行动态调整的内容。针对质押式回购的特点,设计了“替换”和“调整”机制,这一安排能增加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回购交易的积极性,更有助于提高回购债券的使用效率,从而有效地提高整个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针对回购交易双方净风险敞口的变化对回购债券进行动态调整,也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做法。

  (三)有利于完善债券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管理

  在买断式回购框架下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有利于市场成员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此外,以“盯市”为基础的“调整”、“替换”机制,以及对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认定和处理等都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有助于控制债券回购市场系统性风险。

  (四)有利于债券回购业务后续创新工作的开展

  《新版回购主协议》的修订充分考虑了债券回购业务的后续创新问题,不仅在文本制定中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而且标准文本的本身也为创新提供了明确、规范的法律保障。

  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未散去,我国金融系统正处在一系列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中,银行间市场也正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加快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制度建设,推动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当其时。《新版回购主协议》不仅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标准,也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自律管理体系的建设,完善了市场基础设施,推进了回购业务的创新实践,必将极大地促进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于中国金融市场向更高层次推进的需要。

  1.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指定时间由正回购方按约定的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的交易行为。

  2.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回购债券的所有权转让给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由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债券的交易行为。

回购协议范本 篇3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版回购主协议》中质押券管理相关要求的解读,阐述了在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条件下加强质押券管理的必要性,并配合《新版回购主协议》中的相关要求对中央结算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进行了简要介绍。

  关键词:《新版回购主协议》质押券管理净风险敞口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化与发展,质押券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新版回购主协议》对质押券管理的相关要求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和“买断式回购特别条款”中,对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和买断式回购下履约保障的盯市、替换、调整等进行了规定。

  (一)质押式回购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一条“替换”中说明:“在一笔质押式回购的首期结算日(含该日)与到期结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经交易一方提出要求且另一方同意,正回购方可在约定数额及类别的不同于回购债券的其他债券('新回购债券’)上为逆回购方设定质押登记,以换取逆回购方在当日向正回购方解除全部或部分回购债券上的质押登记(该日为'替换日’)。新回购债券在替换日的市场公允价值应不少于解除质押登记的回购债券的市场公允价值。完成替换后,新回购债券应被视为回购债券。”即在回购交易存续期内,经双方协商,正回购方可质押新质押券,以换出原质押券,实现质押券替换。

  “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二条“调整”中说明:“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条,则在一笔质押式回购的首期结算日(不含该日)与到期结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根据估值方在估值日计算的估值结果,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的交易一方,可在估值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该日为'通知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向其设定或解除一定面额('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的质押登记,即:当正回购方的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时,正回购方可以通知逆回购方向其解除相应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的质押登记;当逆回购方的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时,逆回购方可以通知正回购方向其设定相应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等同品的质押登记。”

  其中“净风险敞口”指一笔质押式回购的净风险敞口。对于正回购方而言,其净风险敞口指回购债券在估值日的市场公允价值乘以该笔质押式回购适用的折算比例后所得数额减去资金成本之差;对于逆回购方而言,其净风险敞口指资金成本减去回购债券在估值日的市场公允价值乘以该笔质押式回购适用的折算比例后所得数额之差。

  (二)买断式回购

  《新版回购主协议》“买断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一条“调整”中说明:“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条,则在交易双方任何一笔买断式回购存续期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根据估值方在估值日计算的估值结果,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的交易一方,可在估值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该日为'通知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向其转让一定面额('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等同品。”

  第二条“履约保障安排(保证金与保证券)”中说明:“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条,则在交易双方任何一笔买断式回购存续期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根据估值方在估值日计算的估值结果,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的交易一方,可在估值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该日为'通知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1)将一笔总金额不少于该净风险敞口('保证金调整数量’)的保证金移交其占有并作为担保或解除占有和担保;或(2)向其设定或解除一定面额('保证券调整数量’)的保证券的质押登记”。

  买断式回购“净风险敞口”指交易双方间在本协议下届时存续的全部买断式回购的净风险敞口。对于买断式回购净风险敞口的计算方法,《新版回购主协议》进行了详细规定,简单来说,它等于一方交付或质押给对方的所有回购债券、回购资金、回购债券等同品、保证金、保证券与从对方接收或受押的所有回购债券、回购资金、回购债券等同品、保证金、保证券之差。

  加强质押券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加强质押券管理主要出于有效控制风险、与国际标准接轨、满足监管要求、适应市场需求等诸多方面的考虑。

  (一)质押券管理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众所周知,抵押品是金融市场高效、安全运行的基石。若没有足够的抵押品作为覆盖风险的保障,一方面将大大提高杠杆率,增加泡沫出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将大大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超出可控范围。而债券因其流动性强、价格波动相对较小而成为最主要的抵押品。有统计表明,国际金融市场使用的抵押品90%以上是债券,因此,质押券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不言而喻。

  (二)质押券管理已成为国际市场通行准则

  如国际证券市场协会《回购交易实践指引》中明确指出,“法律协议应提供交易的逐日盯市机制”,“法律协议应提供初始保证金/券、保证金/券维持以及价值重估机制……”。证券业与金融市场协会、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在《全球回购主协议》中也明确:“保证金/券维持……若任何一方于任何时间对另一方有净风险,其可以通知另一方,要求另一方向其作出一笔总金额或价值最少等于该净风险的保证金/券转让。”在这一系列国际标准的规范与指引下,国际金融市场参与者均非常重视对于质押券的管理,可以说质押券管理已成为国际市场的通行准则与主流趋势。

  (三)监管规则对质押券管理提出新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明确提出,“银行应每日对其回购业务进行盯市,对相关的保证券、折扣系数进行调整,以及时应对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我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xx年1号令)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抵质押品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完善的制度、估值方法、管理流程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根据抵质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确定重新估值的方式和频率,市场波动大时应重新估值……”。出于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监管部门对于质押券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需要市场参与者遵守与执行。

  (四)欧美市场抵押品危机为我国金融市场敲响警钟

  金融危机之后,为了进一步有效防范风险,国际金融市场对合格抵押品的需求急剧增加。但由于经济不景气,信用风险加大,合格抵押品紧缺,加之某些国家出现主权信用危机,导致可以作为合格抵押品的政府债券也日益减少,欧美市场因而在去年爆发了所谓的“抵押品危机”。从本质上讲,这是金融危机后市场对抵押品依赖的加强与合格抵押品减少之间的矛盾,是金融抵押品供不应求的体现,也更凸显出质押券在金融市场风险防控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与国际市场情况所不同的是,国内金融市场普遍存在抵押品使用不足、抵押品管理分散与低效、管理手段相对粗放等问题。截至目前,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主权类或准主权类债券存量已经超过16万亿元,AAA级信用类债券存量也已突破4万亿元,但这些优质的抵押品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与此相对的是,目前的质押式回购有10%以上存在不足额质押的情况,这一比例最高时曾达到30%,同时有大量的场外衍生品交易还没有使用抵押品,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市场风险隐患,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平稳运行。欧美市场的“抵押品危机”也很好地提醒我们,对抵押品的使用必须严格要求,重视抵押品管理效率,未雨绸缪,预控风险。

  (五)质押券管理已成为市场客观的需求

  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机构越来越重视质押券管理,对其提出了更精细化的要求,形成了诸多客观需求。例如,质押式回购的正回购方在回购期间,需动用出押的质押券,希望实现质押券替换;又如,质权方希望及时准确地把握质押券价值的变化,在质押券价值出现剧烈波动时,希望通过调整质押券价值以覆盖风险敞口;再如,质押券临近到期日,出质方希望替换质押券;等等。其中一些需求是市场呼声很高,甚至是较为迫切的。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版回购主协议》对质押券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对于银行间市场质押券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结算公司的质押券管理服务

  既然质押券管理如此重要,《新版回购主协议》又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市场成员也有比较强烈的需求,那么需要有专业的机构承担起这一责任,为市场的质押券管理提供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服务。而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提供者,承担了绝大部分债券的登记、托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又赋予其“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的职能,中债估值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运用,因此中央结算公司具备质押券管理的天然条件,在这一方面可以说责无旁贷。

  根据《新版回购主协议》的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在过去大量研究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对系统原有的相关功能进行了升级改造,同时把质押券管理相关的功能进行了集中、整合与完善,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专门的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以此为市场成员提供更加专业、精细的质押券管理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的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已可基本满足《新版回购主协议》提出的对于质押式和买断式回购的盯市、替换、调整等要求。届时,已签署《新版回购主协议》且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通质押券管理服务的结算成员,可通过系统查询质押式、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敞口盯市结果,质押券、保证券的替换与调整也可以直接通过在系统终端进行操作来实现。同时,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亦可满足远期交易、债券借贷等双边业务中的质押券、保证券管理。

  除双边质押类业务外,金融市场还存在许多具有唯一质权方、两个以上潜在出质方的质押业务。对于这类业务,若没有一个成熟完善的质押券管理系统,那么质权方就需要针对不同出质方,一一谈判协商出押的券种及条件,工作量大,且在理论上存在寻租的可能,而完备的质押券管理工具则可以很好地提高效率,防控上述风险。目前中央结算公司的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已基本能够满足对于这类业务的质押券管理需求。在业务处理中,质权方只需事先设定该业务的质押率、质押券范围、质押顺序等统一参数,在进行具体质押业务时,交易双方无需再就质押券券种、面额等细节问题进行谈判,只需确定风险敞口金额即可,系统就可以按照该业务的统一标准及规则,自动计算选取质押券,有效地减少业务环节,缩短业务流程,提高质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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