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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

2024-09-28 来源:伴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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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饮水安全工程档案的主要特点

1.法制性。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于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建立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因此,应按照要求建立饮水安全工程档案并依法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另外,饮水安全工程档案材料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收入档案的各种批准文件、许可证、设计文件、各村的地形图及施工图纸、验收等材料,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经资质部门认证或批示,以充分体现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2.成套性。饮水安全工程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应工程档案必然是由若干单井工程档案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从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到运行维护形成了一个配套齐全的档案体系,哪一个单井工程档案都不可淡化和缺少。

3.实用性。饮水安全工程档案在建设时期是施工单位的工作依据,在竣工验收时是农村解困工程验收委员会、水利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依据,在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是各村屯管理部门调度运用和维护养护工程的依据。因此,饮水安全工程档案是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最有用的历史性资料之一,也是设备运行维护不可缺少的依据。

二、饮水安全工程档案的基本内容

饮水安全工程档案包括工程打井在论证、报批、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磁盘、光盘、照片等原始记录材料。

1.工程前期材料。包括可行性报告、水文水利分析报告、规划报告、规划设计、各个村屯的基本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调查报告、设计委托书、工程设计图及审批记录文件等。

2.工程报批材料。包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承建单位开工申请审批表、单井工程计划请示文件、发改委和水利主管部门机构的批件。

3.工程施工材料。包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申请审批表、开工报告、进场人员和施工设备申请核查表、施工合同书、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项目变更报审表及图纸、试验报告、机电设备变频器、潜水泵合格证、施工记录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记录以及施工单位、法人、技术人员等资质证明复印件、监理人员所做的各施工阶段结论性报告等。

4.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包括各单井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形成的工程和验收会议原始记录。

5.工程竣工后自检验收报告。包括由宁安市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项目建设自检验收小组验收后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和各验收村屯的验收单。

6.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包括由省农村饮水解困工程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年度项目验收鉴定书、验收评分表、验收结论和验收委员会签字表。

三、加强饮水安全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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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1、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的形成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是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管理和业务单位,在维修养护及一系列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一套较为全面、规范、完整的文件材料。。

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整理的原则

2.1资料整理的及时性

整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是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情况的真实反映,因此要求资料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实施的进度进行及时整理。技术资料从收集、积累和整理,要始终贯穿于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的全过程,应与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进程保持同步。

2.2资料整理要具备真实性

资料的真实性是保证优良水利维修养护工程的技术灵魂。资料的整理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要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联查”而脱离实际,甚至歪曲事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应是对维修养护工程质量的真实写照,所有资料的整理应与水利维修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同步,资料包括: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生产安全责任书、维修养护记录、巡视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工程验收单等。

2.3确保资料数据的准确性

资料的准确性是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的核心。维修养护资料的准确性,主要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评定的填写应规范化、项目内容填写应详细具体化,不能以“符合要求”、“满足规范”来概而论之,主要单位领导、资料整理人员、审核人员及负责人签字都要把好数字关,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行其是,按章办事。

2.4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完整性是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的基础。不完整的资料将会导致片面性,不能系统地、全面地了解各个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质量状况。有关单位应设专人整理各类有关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资料,根据水利工程的项目划分、工程量等收集有关工程数据,资料应根据合同的签订以及工程的施工,按照相关要求全面记录填写,严格遵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流程整理资料,资料按照检查、管理、维修三部分进行规整,保证了资料的有始有终、便于查找、全面完整。

3、做好资料的分类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应分类进行整理,如我处管理单位资料就有明渠维修养护资料、水库维修养护资料、暗渠维修养护资料等。这样分门别类,各自有一套系统完整的维修养护资料,也便于查找。

4、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准备工作

根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细则的要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工程管理标准》、《工程检查评比标准》《工程管理检查办法》、《工程管理检查制度》、《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对各个维修养护项目有计划、有目的安排实施,做到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评比。实行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验收,对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根据当年由工程管理处批复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工程管理科核实核定后下发给管理单位维修养护通知单,管理单位再和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书》,《生产安全责任书》,然后根据维修养护内容进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同时,工程管理科和管理单位对水利维修养护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管理,相关部门设专人负责对维修养护工程做好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施工记录,维修养护工程结束时,要工程管理科、管理单位、维修养护单位三方验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并对资料进行系统整理。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一般都是各处在上一年作出,上报引滦工程管理处批复,根据当年批复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在年初制定出本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并日常维修养护、专项维修养护分开以月、季度或年度的形式进行编制,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充足的准备工作,将是奠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的基础。

5、维修养护工作与资料整理的有利结合

资料整理人员不能只顾在办公室单纯的整理资料,要与管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施工现场察看工程的质量、进度。掌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施工的管理内容,熟悉每个养护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达标体系,整理资料时才能更好的按照养护方案的技术规程,准确的对养护人员、原材料、机械、施工工艺和外部环境进行资料的整理。在《维修养护施工记录》中要有天气、工程地点、工期、维修养护内容、人员、工时、工程量、使用工具、工程进度等。资料整理过程中还要及时检验维修养护效果,掌握质量动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对在维修养护过程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地方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维修养护单位及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维修养护工作。

维修养护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内容包括:技术交底,落实质量管理计划,搞好施工前检查,作好技术复核,进行材料的试验和检验工作,搞好示范工程和维修养护质量的检查验收等,能对整个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判断,达到全员管理的目的。

管理单位领导是维修养护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专业技术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作为组员,对水利维修养护记录的填写、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进行严格检查把关。

6、维修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资料收集和填报资料的注意事项

(1)资料要符合竣工图纸、资料编制的具体要求。

(2)技术资料是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技术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装订整齐、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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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料要签字齐全,字迹清晰,纸质优良,保持整洁。

(6)所有养护资料必须用A4纸打印、碳素墨水或黑笔填写签字,禁止复写和使用复印件。

(7)文字材料以A4纸为准,左边留出2.5厘米宽的装订线,应用棉线装订,以立卷形式归档。

(8)竣工验收后应将质量鉴定书及时立卷按时归档。

7、水利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的资料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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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目的和作用进行了阐述,对环境后评价的方法、步骤和内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水利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

[前 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通过对实际发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调研,与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成果进行对比,复核项目对环境影响实际发生情况和预测评价成果的差异,以检验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成果和环境保护设计的合理性,并工程建成后的环境质量进行评价,从而对工程建成后的环境质量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因此,该项工作不论对工程本身,还是就其对当地气候、环境、经济影响等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方法和步骤

1.1 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方法

项目建成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质量,与项目建设前环境状况和项目决策过程中环境评价预测成果相比较,通过综合分析,对工程建成后的环境质量进行评价,确定项目实际存在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因素,提出进一步发挥工程的有利影响和减小不利影响的措施。

1.2 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步骤

1.2.1 调查收集资料

⑴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工程建设前的环境背景,是环境影响后评价分析工程运行后产生环境影响和环境变化趋势的前提。在环境影响后评价时应收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包括环境监测资料、各环境要素(水质、水温、气象、土壤、陆生生物、水生生物、人群健康等)的影响预测成果和拟采取的减免不利影响的环境保护建议、措施等资料。

⑵环境保护设计成果。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和环境监测站网设计成果是环境保护设施实施的重要技术文件,是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依据,也是后评价需要验证的重要内容。

⑶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的有关资料。施工活动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如排放废污水、排放废气、产生噪声、破坏植被等,后评价时应收集施工期间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施工期间环境监测资料,特别是施工临时占地的植被恢复和复垦情况。

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资料。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水利工程环境管理工作的新内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前期环保工作及审批情况、应建的环保设施及运行情况、应采取的环保措施及完成情况、环保档案、环保人员和制度,以及环境监测报告等。后评价时应收集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资料,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基础资料。

⑸环境监测资料。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状况最直接的反映,也是分析评价环境演变趋势的重要手段;环境监测数据的完整和准确与否,也是后评价成果是否合理正确的关键。后评价时应收集各监测站(点)历年来的监测资料,包括气象要素、水质、水温、陆生生物、水生生物等。

2 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内容

2.1 对局部气候影响

水利工程建设使水体面积、体积、形状等改变,水陆之间水热条件、空气动力特征发生变化,工程建设对水体上空及周边陆地气温、湿度、风、降水、雾等产生影响。环境影响后评价主要是复核工程兴建后气温、降水、风速、湿度和雾的实际变化,并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成果相对照,在此基础上预测气候的变化趋势,并提出对策措施。

2.2 对水温影响

水体的热量传输机理是经过水和大气的接触面输送,通过水体流动传递热量。天然河道水流湍急,水体表面吸收的热量通过水体紊动迅速传向整个过流断面,故天然河道水温呈混合型,水温变化滞后于气温,呈周期性变化。水库蓄水后,水深增大,水体交换速度减缓,从而改变了水气交界面的热交换和水体内部的热传导过程。典型的水库水温效应表现为水体的垂直方向上的热分层现象。

2.3 对水质影响

筑坝建库,库区水面扩大,水深增加,河水流速变缓,使污染物的扩散能力减弱,库区水域污染物的浓度、分布都将发生变化。水库拦蓄营养物质氮、磷、钾,促进藻类生长,可能导致富营养化。灌区开发也会对水质带来不利影响。

2.4 对环境地质影响

水库蓄水后,库水的附加荷载及水的渗透压力,可能改变岩体的应力状态,产生局部的应力集中,诱发水库地震。水库蓄水后,库水对岸坡的淘刷和浸泡,改变了库岸原有的稳定状态,可能产生滑坡塌岸,黄土库岸滑塌的可能性更大。

2.5 对土壤环境影响

灌区开发可能导致地下水位上升,会产生土壤潜育化和次生盐碱化;在干旱、半干旱地区,水利工程兴建如水资源分配不当,可能导致局部地区地下水位下降,使土壤发生沙化。工程施工和移民搬迁破坏植被,会引起新的水土流失。

2.7 对水生生物影响

兴建水利工程将影响鱼类生活的环境条件。建库后下游河道天然水文情势改变,其中水流状态和涨水过程的变化对鱼类影响较大。水库蓄水后由于水库水文条件和营养物质的变化,也会对浮游动植物、底栖动物产生影响。

2.8 对人群健康影响

水利工程兴建将不同程度地引发人群健康问题。由于大面积淹没、大批人口搬迁以及施工人员集中,为某些疾病的传播和扩散提供了可能。

2.9 对水文情势及下游影响

水利工程建设因拦蓄、调水等改变工程下游来水来沙过程,下游河段流速、流量、水位、泥沙运移规律等有所改变,可能影响下游工农业用水,河道冲刷也可能对下游的水利工程和桥涵等产生影响。

水文情势及下游影响后评价主要是统计分析工程投入运行后实测的下游来水来沙过程,实际的河道冲淤变化资料,调查对水利工程和桥涵存在的影响,提出进一步减免不利影响的措施;根据实际发生的影响,对环境评价预测成果进行复核。

2.10 对文物景观影响

水利工程建设可能使自然景观和文物受到淹没、破坏或干扰,水库的形成也可能增添新的景观。文物景观影响后评价主要是调查自然景观和文物受影响的程度,分析评价保护措施实施的效果,提出进一步开发利用景观文物的措施。

篇4

第一条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政府投资、集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农桥(包括新建、改建、加固、维修)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农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逐步建立水利部门和镇政府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农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 农桥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水利站是市水利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本镇农桥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市级河道农桥、镇级河道农桥工程建设项目,按市有关规定由镇政府和水利站负责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

2、各村应负责区域内农桥的日常管理,对发现的险情应及时上报镇政府和水利站,并在桥头醒目位置设置警告标志,提出相关的加固、改造方案,经水利站认可后,负责实施。

3、村级河道农桥工程建设项目,由所在村负责实施,水利站负责技术指导,镇政府补贴工程投资的30%,其余由村负责解决。

4、与相邻镇交界的村级河道上农桥,由所在村与相邻镇所属村协商落实经费,并负责实施,水利站负责技术指导,镇政府补贴所在村应承担工程投资额的40%,其余由村负责解决。

5、在市、镇、村各级农桥改造过程中,所在村负责施工场地的临时租用及青苗补偿,协调水、电等其他工作。

第七条 农桥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维护全过程负责。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政府或投资各方负责。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八条 农桥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农桥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设计、项目报建、招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九条 农桥建设应符合市及本镇相关规划,对列入年度市农桥改造计划的项目,其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市水利局审批。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项目报建阶段: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施工招标发包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在向镇政府和水利站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后,方可组织招标发包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发包阶段:项目报建批准后,项目法人须向镇招、议标领导小组办理招标申请手续,获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发包工作。

1、发包方式和招标范围:发包方式分直接发包和招标。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小型维修项目,可由有类似施工经验的队伍施工;新、改建和较大规模维修项目,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不得违法分包和转包。

2、农桥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

3、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镇招、议标领导小组和水利站对招标工作进行备案管理和全过程监督。

4、招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要由镇招、议标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法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定结果确定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和各自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目标的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水利部门办理质监申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

第十五条 要加强农桥工程建设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农桥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要严格按有关部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1、工程阶段验收:阶段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通知有关各方和质监单位参加。基础、梁板、吊装等重要部位和环节应进行阶段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竣工资料备案制度和竣工决算审核制度。

(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并报水利站备案。

(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

(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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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的素质要求;施工质量控制;策略

中图分类号:TV131.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0(C)-0238-02

水利工程质量是对水利工程,安全,适用,美观特特性的综合要求。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监理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过程施工合同的执行监理,而应提供监理工作的服务性。从大局出发,努力提高监理工作的预见性和指导性,发挥监理人员管理和技术特长,履行好监理职责,根据业主要求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并协助业主做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方面工作。

一、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内涵

工程建设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保修阶段,各阶段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议前期阶段,A、投资决策咨询。B、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C、项目评估。

(二)设计阶段,A、审查或评选设计方案。B、选择勘察、设计单位。C、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理合同的实施。D、核查设计概预算。

(三)施工准备阶段。A、协助业主与承包商编写开工报告。B、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C、协助业主组织招标投标活动。D、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

(四)施工阶段。A、协助业主与承包商编写开工报告。B、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C、审批施工组织设计。D、下达开工令。E、审查承包商的材料,设备采购清单。F、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规程和质量。G、督促履行承包合同,主持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处理索赔事项。H、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I、理促整理承包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J、检查工程结算。

(五)工程保修阶段,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修理。

二、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一)工程项目监理效果的好坏与监理机构组建有着密切的关键,必须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和工程地点的周围环境予以综合考虑,配备水工、施工,地质,测量,试验和机电等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按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三级进行管理,抓好机构组成人员的业务水平,分工要合理,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通过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监理和控制,保证建设合同的顺利实施,达到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监理工程在工程建设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权监理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贯彻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三)监理单位在人际关系,业务关系和经济关系上必须独立,其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面发生利益关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不是由建设单位随时指定,而是由双方事先按平等协商的原则确立于合同之中,监理单位可以不承担合同以外建设单位随时指定的任务。

。”

(五)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发现和解决工程设计和承建单位所存在的技术与管理方面问题的能力,能够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三、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任务,程序和方法

(一)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任务。。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监理规划,设计文件,规范,按专业,分阶段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报总监审批后,组织实施。

监理人员应根据合同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规格和质量的检查工作,核查其原始凭证,检测报告,质量证明文件等,确认其质量,对检查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绝不允许用于工程,并责令承包单位及时运出施工现场。检查施工机械,机具完好性,检查施工质量,特别是重要的工序及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参加单项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做好质量签证工作,行使质量监理权和否决权,开好质量协调会,协助业主处理好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二)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工作程序。施工监理程序按“施工准备―施工―自检―监理检查―合格签证等顺序进行,上道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报质量检验单,监理工程师抽检合格签认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对重点工序的施工进行重点控制,对于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签证,承包单位不能覆盖后继续施工,不合格的上道工序,未经补救或返工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订合格,绝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三)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方法。监理工程师通常采用质量控制的检查有:见证、旁站监理、巡视、平行检验、具体视工程师项目的重要程度和施工现场情况确定采用的方式。对工程的重点部位,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工序等可设置质量控制点或待检点。现场质量检验方法有:目测点、量测法、测量法、试验法。监理工程师充分了解和掌握承包单位“D一大员”的情况,根据各人弱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防发生重大过失,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四)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要协助业主确定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将计划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目标值,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值与目标值,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通过比较发现并找出实际支出额与投资控制目标的偏差,然后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五)及时调整施工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是实现进度控制的前提,但是计划编制者很难事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估计得准确无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某些影响进度因素的干扰,往往会使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存在偏差,监理工程师应采用必要的监测手段,及时发现产生偏差的原因,采用行之有效的方法,调整实际进度,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如有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变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应依据合同分析原因,理清责任,再采取措施,如仍不按时完工,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按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实施,确保工程按预定计划完工。

四、水利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的具体策略

工程建设监理的控制管理主要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三大内容,三大内容中投资控制是基础,进度控制是条件,质量控制是核心。

质量控制是关键。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抓“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对工程施工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从而有效的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技术情况,对重要的原材料,半成品配件,按规定组织检验试验,重要的分项,分部勤务员和各项隐蔽工程,组织旁站监理和检查验收,审核材料的现场实验和复验报告,审核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材料的现场试验报告,经审查确认并签认后方可用于施工,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起草会议记要,并和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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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高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种堤防的堤身加固、堤基处理和堤顶公路、照明工程以及各种涵、闸、桥等穿堤、跨堤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扩建和加固建设的1、2级堤防工程和3、4级重点堤防工程,其它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堤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利部、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堤防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在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降低造价,确保工程安全。

第七条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堤防工程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二章建设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

第八条要按照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明确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需要应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

第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所承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保证按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应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管理模式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的组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职能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一般应有计划、合同、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50%,其中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5%,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40%。

(三)项目法人应由懂业务、善管理、踏实肯干、团结协作的人员组成,成员中要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常住施工现场指挥工程建设。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深入实际,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五)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的组成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职的管理人员,一般应有计财、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40%,其中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总数的30%;1、2级堤防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适当增加。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深入实际,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四)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能够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2级堤防工程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建原则:

(一)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流域内干堤和省际河道堤防工程由流域机构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

(二)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由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

和施工计划,用好、管好国家投资,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开工令后,充分

依靠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征地、拆迁和移民事宜,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三)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

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四)负责组织建设监理和工程施工的招标工作,负责审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

(五)负责与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建设监理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合同有关权责和义务。

(六)负责在工程开工前与水利部或工程所在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研究确定对该项目进行政府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办法,并签署有关协议。

(七)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八)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负责组织工程预验收。

(九)负责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计划、财务、统计等报表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有计划的开展业务

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离职前要接受审计,人事部门将其业绩记入档

案,作为今后考核干部的依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不管在职或已离任都必须对其在任期间管理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三章设计审批

第十九条堤防工程设计审批权限:

(一)由中央参与投资的堤防工程:

11、2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下同)负责审查,由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23、4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流域机构组织审查,报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审批。

(二)地方投资的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规划组织审查,报送流域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凡由部直属委(院)承担的堤防工程设计,由水规总院负责审查,报部审批。原水建管(*)479号文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第四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承担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具备的资质条件要符合本章中有关资质标准规定,严禁无证和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堤防工程等级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划分,各种穿堤、跨堤建筑物等级按照有关建筑物标准划分。

第二十二条水利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资质标准按《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水建管[*]54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水利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的资质标准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水建管[*]541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水利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的资质条件: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承担各级堤防工程的监理。

第五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1、2级堤防工程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堤防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应在全国水利系统报刊和工程所在地省级报刊上招标公告,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工程在当地报刊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根据规模大小,邀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3家,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应当允许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不得实行地方保护。

第二十六条在招标投标中,要严格限制采用邀请议标。采用邀请议标的,以中央投资

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报经所在流域机构批准,流域机构所属工程需报经水利部批准,以

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报经省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实行邀请议标的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邀请不得少于3家符合工程建设要求资质的施工单位公开议标。议标选定的施工单位要报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按第二十六条管理权限)。流域机构和省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对议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报名的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财务状况、堤防施工经验以及投入项目的实际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经资格预审合格后,报经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允许参加投标。上级水利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一周内给予书面批复。

第二十九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2/3。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

业绩、能力、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并根据投标单位的数量,推荐1家中标单位和1—2家候补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反对,应选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单位,报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中标单位的审批权限:

(一)中央投资的1、2级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批准。

(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重点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流域机构负责批准,以地方投资为主的3、4级其他重点堤防工程的中标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

(三)流域机构所属施工单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标的,由水利部负责批准。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标底编制应按照堤防工程的有关定额、市场材料价格、费用标准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压低工程项目标价。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中标单位的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格式和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三十五条各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执法监察,对堤

防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分包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三十六条招标投标的组织管理、招标单位的权责、招标程序、投标单位的条件和投标文件等,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政资[*]51号)执行。

第六章建设监理管理

第三十七条堤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对施工阶段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全面监理。要积极推行设计阶段监理。

第三十八条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权限,加强对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和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不得不经过招标使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同一个直接主管部门下自成一体封闭运行。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将评标后选择的监理单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1、2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批准。

(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3、4级重点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流域机构负责批准,以地方投资为主的3级和4级其他重点堤防工程的监理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

(三)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标的,由水利部负责批准。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按照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要的现场办公、生活、交通、通讯以及工地检测试验室等条件的提供方式,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严格禁止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批准将监理任务分包。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要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并具备监理资格,能胜任实际工作的足够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受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力量及对堤防工程的检测试验力量,提高质量控制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监理人员不得一人同时从事2个(含2个)以上建设项目的监理。工程现场监理必须到位,在施工现场实施“旁站式”监理。1、2级堤防工程保证每2公里堤段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员,每10公里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工程师;3、4级重点堤防工程保证每4公里堤段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员,每20公里至少配备一名监理工程师。穿堤、跨堤建筑物和堤防基础处理工程要配备满足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要强化施工工序过程控制,上一工序不合格的,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第四十六条为保证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监理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工程项目中逐月支付。

第七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单位报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275号)的规定执行。

(一)水利部负责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或部属重点堤防工程或国际河流的1级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

(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并半年进行一次分类、汇总,报流域机构和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项目已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第四十九条堤防工程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对工程的重要指标、施工方

案,如有关防洪标准,建筑物级别、规模,基础处理、防渗、防冲方案等,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作任意修改和变更;严禁搞计划外和概(预)算外的工程建设。

第八章施工管理

第五十条勘测设计单位要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按时提供各类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一般应派有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第五十一条施工严格禁止转包和层层分包。中标的施工单位进行部分工程分包,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48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派出与所承担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管

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

第五十三条堤防工程建设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

第五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

督机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做到专款专用,降低造价,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

第五十五条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工程进度、质量及投资到位、完成情况等信息,并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五十六条堤防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程验收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验收规定。堤防工程必须进行竣工审计。

(一)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的堤防工程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

(二)以中央投资为主和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

(三)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建设,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验收,一般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地方出资建设的堤防工程按事权划分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各级堤防工程验收都必须具备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十八条建设各方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275号)的要求,做好堤防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九章质量管理

第五十九条堤防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制。

第六十条堤防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承担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向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六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都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检查体系。应有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堤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政府监督。质量监督总站、分站、中心站和有关项目站应互相配合与协作。

第六十三条所有堤防工程都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339号)的要求实施质量监督,并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落实项目法人责任。

(一)2级以上(含2级)堤防工程,一般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设立质量监督员,按照本条二至五款规定组织实施落实。

(二)列为国家或部属重点工程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由其委托的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组织实施。

(三)国际河流和省界边际河流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组织实施。

(四)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建设,由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流域机构质量监督分站和省级质量监督中心站联合组织实施。

(五)地方出资建设的堤防工程质量监督,由省级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第六十五条群众投劳建设的堤防土方工程,在每3公里范围内至少应配备一名施工质量检查人员。主要检查土料质量、摊铺厚度和碾压密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或施工质量检查人员有权责令有违章操作及质量隐患的工程停工,限期改正、处理后方可复工。

第六十七条群众投劳建设的堤防土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按初检、复检、终检程序进行。单元工程初检由承担施工的行政乡(镇)负责,复检由现场施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终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初检由现场施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复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终检由项目法人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负责。

第六十八条对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的隐蔽工程以及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第六十九条堤防工程完工后按本规定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进行验收。堤防工程建设中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须返工或修补直至验收合格。否则,监理单位不予计量和签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验收,施工单位不得离场或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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