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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标代理合同之管

2024-09-28 来源:伴沃教育

招标合同书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具体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

依照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2、招标代理合同现状

2.1国家没有相应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我国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而在建设工程的其它方面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都已经有了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这些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有序运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提供规范的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任务,迫切而重要。

2.2招标代理合同相关的配套文件不完善

我国有关招标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实行为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或有待明确的地方。如:①《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给出了全过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但对非全过程招标代理的情况没有给出确定的收费标准;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招标的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基数为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的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明显偏低;③《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根据招标代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及工程标底占有招标代理业务中很大的一部分工作量,仅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费用,显然不尽合理等。

3、规范招标代理合同的重点

3.1确定招标代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3.1.1确定招标代理服务的范围

目前,许多业主在招标时,习惯于将部分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另行招标而在招标代理合同中不予以明确,从而导致招标代理范围的不确定。通常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业主可能进行另行招标的项目有:燃气工程;消防系统工程及防盗防火门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人防工程;防盗对讲及监控安装工程;;变配电安装工程及三箱设备;泵房设备安装工程;发电机安装及消声工程;室外园林景观工程;二次装饰工程;室外道路、管网工程;铝合金(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生活污水环保处理工程;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等。

以上项目是否包含在招标代理范围中,应在签订招标代理合时予以明确。

3.1.2明确招标代理服务的内容

(1)前面提到,招标代理服务的内容可以包括很多,这些工作内容,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往往没有进行详细的约定,现行招标代理合同通常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有关工作内容的条款处约定:本工程招标代理内容为施工总承包(或施工监理)的招标。招标代理的内容显得非常含糊,为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人的工作带来难度,同时也给招标人的招标工作留下隐患。

(2)同时,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一定将上述工作内容全部委托给招标代理人去做,如①编制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标底;②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以及其它工作内容等,这些工作内容可能由招标人自行完成,也可能由招标人委托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去做。

3.2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2.1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

在合同双方的权利约定中,比较重要而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容易忽视的情形有:

(1)招标人有权利确定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主要条款,如工程承包方式;招标人指定分包的项目;承包人必须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分包项目内容;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工期;工程的承发包方式;图纸押金金额及返还时间;评标办法的确定;进度款、预付款支付比例及时间,保修金数额;结算方式;投标保函的金额;履约保函的金额;工期奖罚规定;招标组织机构成员组成,评标专家的确定等。

(2)招标人有权利要求招标代理人在招标代理前对其所要进行的工作提交一份详细的计划,包括①招标工作的组织;②招标工作的人员安排;③招标工作的进度安排;④招标工作阶段性会议、向招标人应作的阶段性汇报以及里程碑时点的安排;⑤招标工作的风险管理等等,并有权要求招标代理人严格按计划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3)招标人有权利要求招标代理人在出现非正常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及时向招标人汇报,而不是自行决定等。

(4)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收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工本费,但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5)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人员有权在受委托的范围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独立表达思想和意愿,同时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拒绝招标人的不合理要求。

3.2.2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

在合同双方义务的约定中,比较重要而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容易忽视的情形有:

(1)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内,免费向招标代理人提供与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2) 。

(3) 因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需要,代理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代理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代理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或委托人有特殊要求时,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 向招标人提供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招标代理的资质证明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负责人任命书、招标代理等,并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范围实施招标代理业务。

(5)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代理人有义务向招标人解释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合法性;

3.2.3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

在合同双方责任的约定中,比较重要而在实际招标代理合同中容易忽视的情形有:

(1)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致使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应由招标人承担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代理人在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过程中,由于招标人的主观干预,给代理人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3) 代理人对招标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按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理人应承担责任。

(4) 代理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招标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5)由于代理人不当代理或表见代理而合招标人遭受损失的,代理人应当予以赔偿。

4、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有完整的程序,专业化强,组织工作繁杂。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其它许多相关的事宜,同时,招标代理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何避免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纠纷的发生以及减少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的风险,就必须对招标代理合同进行规范,制定和推行招标代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供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参考,从而更好的为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服务。

第二篇:规范招标代理合同浅谈中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和对策之管见

规范招标代理合同浅谈中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和对策之管见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有些地方中标工程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固疾难医,屡禁不止,还呈现出新的趋势、新的特点,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秩序,危害着工程质量,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笔者就建筑领域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做些探讨。

一、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涵义

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活动选择了适合自己需要的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中标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应将工程转包给他人。

所谓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手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从实践上看,转包行为有很大的危害性。中标人擅自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包,也违反了合同法律的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背了招标人的利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所谓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一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 分或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目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对一些招标项目如大中型建设工程或结构复杂下,将自己总承包工程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人,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都有好处。但分包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

(1)中标人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招标采购合同约定的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招标人认可;

(3)中标项目的主体性、关键性工作必须由中标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4)分包只能进行一次。

一般来说,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为了维护招标人的权益,适当加重分包人的责任,《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中标人与分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因分包工程出现的问题,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

二、现象

1、有些中标企业擅自转包。有的中小型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在没有征得招标人同意的 前提下或者是通过关系,将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本身就没有多大利润的项目,转包给他人,自己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净得一些利润;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一些问题,原中标人一概不理。这种行为势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获取利润,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粗糙劣质。

2、中标的项目经理私下转包或转包后再次转包。这些项目经理大都是乱挂靠企业的。他们在挂靠时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期间,就已经交了部分挂靠费用,若中标后,还将按中标价4-8%比例提成;而挂靠中标的项目经理自己想得些纯利润就转手给他人承建。这种转包行为比企业转包更具有隐藏性,人们往往注意建筑企业是否变化而不注意项目经理的更换,所以 。

3、不按规定履行转包、分包手续。有的中标企业和项目经理因与地方群众有着十分尖锐的矛盾,短时间内实在无法协调解决好,或者施工条件突然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必须要转包的工程以及招标时充许分包的工程,私自决定给他人施工;不让原招标人审查承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不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转包或分包手续,更谈不上报建管部门备

案了。

4、有些施工企业将中标工程视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有的中标企业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私自将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转包于他人施工,从中牟取利润。在工程招标时,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中就已经载明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的主体与关键性工作不转包和非法分包,而中标企业私自转包于他人,不论其转包于谁,其资质如何,都是错误的。某二级建筑公司在一教工宿舍楼工程施工招标中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私下立即与三个公司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与一个三级建筑公司签订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与一个水电公司签订了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还与一个装璜公司签订了装璜施工合同。而自己没有一个项目经理参与施工,充当了皮包公司的角色。在施工过程中,双方配合不好相互攻击揭短,施工进程不一,延误了工期,暴露了很多问题。

三、原因

1、招标人对自身应有的权力认知较少。有些招标人严重缺乏对承包商的监督管理知识,特别是如何考核监理公司派驻监理员的工作情况;如何考核项目经理在位情况以及项目经理更换必须具有相应的的资质等,他们不知道中标的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特殊情况下更换项目经理须严格把关,并履行法定的程序。

2、有些招标人意志不坚定。有的施工企业本身就不准备组织人员施工中标工程,因此千方百计施展技俩引诱招标人,惊受不了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言行套骗的招标人就放弃原则。

3、项目经理乱挂靠是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这一固疾难医的结症。有些地方对项目经理管理十分混乱,无序流动现象非常严重,极不严肃,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随意性太大,有的项目经理一个月不到更换4个公司投标;没有按照三年变动一次项目经理的要求进行常规管理,没有按规定即时更换项目经理证,或在原项目经理证上加盖有权部门的印鉴,以示合法流动。

4、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不到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招标后的项目管理不到位,没有检查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否变更,工程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发现问题即时与建筑管理部门沟通,共同尽早解决。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建筑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没有认真审查中标企业的资质等级、中标

标项目经理情况;施工期间的日常检查中,没有核查中标项目经理的在位情况;发现变更者没有得到建设单位同意并到建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时,没有认真的正确对待,而是任行其事。。

四、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为招标人充分履行自身权力提供法律依据。

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宣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使招标人提高对施工企业行使检查、管理和监督权利的认识;二是印发应知材料。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应编印《招标人行为指南》、《投标人行为指南》、《中标人须知》、《工程守法分包指南》和《承建企业须知》发送给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让他们知道自己应该干什么、怎么干,了解违法应负的责任,何处评判,提高他们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2、建筑企业应注重自身建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加强 内部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不断发展壮大,在竞争中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3、简化程序,规范行为,提高办事效率。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分包工程只要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 能力、资质符合能力具备,应郑

重招标人意见,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就办理直接发包手续;;但不论哪种方式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分包企业的成本价;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工程交易中心规范操作,分包合同必须报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以便管理。总之,在程序环节上,既坚持规范运作,维护公平竞争,又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缩短时间。

4、政府重视,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建筑工程领域的 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导致劣质工程的主要原因之一,它拌随着腐败,并产生着比腐败更严重的后果即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因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力度,重拳出击。

第一、成立 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组织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抽调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合暑办公,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实施。

第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工程相对集中的各类园、区设立咨询台,面对面解答各界群众提出的问题;剪集图画展;请媒体介入,当曝光的曝光,有针对性的讲清危害,以充分的事实说明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宣传贯穿始终。

第三、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中标情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

第四、明确职责,查处到位。

一是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做好宣传工作之外,还应做好查处工作。

(1)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因为关于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 目,禁止中标人违法分包以及禁止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中标人或分包人违反这些规定所签订的转让、分包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转让、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

(2)罚款。视其情节可以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10%。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只要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分包人再次分包所获得的金钱收入,都应当没收。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建筑企业,应根据中标人和分包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采用;

(5)情节严重的,应采取严厉的措施,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是建筑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应依照国家和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到位,特别是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应明确专人负责,争取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抓出成效。项目经理三年内不得流动,流动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允许参加任何工程的投标。在适当时候,应举办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培训班,对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的责任、监理人员的职责以及配合建管部门管理的内容进行辅导,努力提高综合监督管理水平。

三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 每一个工程都有要定到人,明确终身负责制,强化责任意识,不放过施工的每一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把工程建筑领域纳入安监范围,发现问题即时解决,并做到常抓不懈。第五、分类指导,巩固成果。依法查纠后,要做好跟踪检查工作,防止反弹。这样,下大力气,综合整治,一定会有效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势头。

第三篇:招标代理合同

***县道升级改造工程ⅳ标施工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托人:***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4年8月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人与受托人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招标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1、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代理的事宜,委托人同意接受受托人按本合同实施招标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

2、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受托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招标代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受托人与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依据合同约定,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招标代理范围

****施工。

第三条招标代理内容

1、协助委托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3、组织开标、评标;

4、编写招标代理总结报告;

5、办理中标通知书;

6、到招标局办理相关备案工作。

第四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并获得受托人的高质量服务;

(2)有权依据合同监督、检查受托人的工作;

(3)有权审核受托人提交的工作成果并提出意见;

(4)对委托事务的任何进展情况有及时、准确、充分和完整的知悉权;

(5)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对委托事务有指导、建议、监督权;

(6)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有最终决定权;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及时向受托人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等相关事宜;

(3)及时审核受托人提交的工作成果并提出明确意见;

(4)协调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关系;

(5)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6)负责督促中标人在与其签订合同后及时向受托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7)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标书面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

(8)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对委托事务的知情权;

(2)对与委托事务有关的材料收集权;

(3)对委托事务处理的建议权;

(4)获取招标文件出售费用;

(5)按合同约定获得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权利;

(6)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参与策划工作方案,编制,向委托人解释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

(3)根据委托人批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负责澄清答疑,报委托人批准后,向所有投标人发修改或澄清函;

(4)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会议,开标工作,组织评标工作,编写招标代理总结报告;

(5)对代理招标项目的各种数据、资料应严格保密;

(6)对委托人委托招标代理的事项,应合理运用专业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7)向委托人及时通报招标代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磋商解决;

(8)按合同约定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并向委托人按时移交;

(9)支付招标过程有关费用,包括招、投标文件评审会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10) 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招标代理费用支付

招标代理服务费为****元整(¥:),由中标人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因受托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委托人工作的延迟或错误,受托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但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委托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受托人工作的延迟或错误,委托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赔偿受托

人由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但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受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如果因为重大、持久并且事先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战争、戒严、严重骚乱、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索赔

委托人与受托人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人对方可在法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违约人提出索赔。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第十条联络

1、本合同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2、委托人与受托人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时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其他

1、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庭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本合同项下有关委托人的任何资料和文件;以及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除非委托人事先同意,受托人不得在任何其他场合使用或提及委托人提供或有关委托人的任何资料和文件。

2、如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需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叁份,双方各执壹份,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壹份。

委托人:*****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地址:

传真:

邮政编码:

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地址: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人:*****

第四篇: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内资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总则

1.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1.2 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和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惯例。

1.3 双方应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做好本项目的招标工作。甲

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开展代理业务提供方便。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其专业知识和商务经验做好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委托招标项目的工程概况、总投资额

2.1项目名称:

2.2项目地点:

2.3总投资额:

2.4计划采购金额: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应对招标项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资金落实情况负责。在招标工作开始前,向乙

如确定本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需向乙方提供潜在投标人名单。(适用于邀请招

标的情形)

3.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向乙方提出具体招标任务和计划。如需要,负责在国家主

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招标网上完成注册手续。

3.3组织编写并向乙方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包括并不限于采购

标的、投标人资质要求、设备选型、工艺流程、技术规格、技术指标等详细具体的技

术要求。下同)并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总体

编制质量负责;审定乙方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的汇总稿。

3.5负责答复或澄清投标人提出的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问题;如需

要,负责对文件技术部分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文件交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3.6负责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招标网上或以其他方式选定评标专家,依法组建评标

委员会,并承担相关费用。

3.7参加组织开标工作。负责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评标工作;如需要,负责澄清资格

预审评审和/或评标过程中所发现的技术问题。审定资格预审和/或评标结果并负责编

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评标报告的技术部分。

3.8如需要,参加国家评标委员会对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评标报告的审定会议,并向

国家评标委员会详细介绍资格预审和/或评标情况。(适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情

形)

3.9就国家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评标报告提出的技术问题作出答复。

3.10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4.1根据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在甲方委托的招标范围内组织招标工作,编制招标计划和

进度。

根据甲方要求,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的情况)

4.2负责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并负责汇总成完整的资格预审文

件和/或招标文件交由甲方审定。

标文件。

4.4如需要,负责答复或澄清投标人就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提出的问题。

如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修改并负责将修改部分以书面

形式通知投标人。

4.5接收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或投标文件。

4.6负责组织和主持开标工作,参加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评标工作;如需要,负责邀

请有关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负责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评标报告的商务部分

并汇总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评标报告交甲方核定。

4.7如需要,负责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情形)。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评标报告报送国家主管部

门。

4.9对于国家主管部门就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评标报告提出的问题,负责与甲方商定

意见并作出答复。

4.10根据甲方确定的评审结果和/或评标结果,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审合格通

知,邀请资审合格的申请人购买招标文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4.11如需要,负责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的建档、招标文件备

4.12负责整理招标、评标过程的有关文件,并向甲方移交有关文件。

第五条 代理报酬

5.1本合同规定的代理报酬不包括处理招标阶段的诉讼所需的费用。

选择一 (适用于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情形)

甲方同意在乙方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中标金额的_____%

作为乙方办理前述事项的代理报酬。

选择二 (适用于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情形)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乙方有权在发出中

标通知书后____天内向中标人收取中标金额__%作为乙方办理前述事项的代理报酬。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报酬,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中标

人应支付的代理报酬。

5.2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本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

相应的代理报酬。因办理委托事项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和索赔

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一

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方可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

8.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合同的终止不

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和清算。

8.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须经双方授权代表协商一致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8.3甲乙双方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4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时均应及时通知

对方。

第八条 乙方项目负责人情况

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乙方可自行更换项目负责人,但需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乙方:

(加盖公章):(加盖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第五篇: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参考文本)

委托人:

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法律法规。

1.2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工作及招标过程的保密工作。

1.3委托人授权受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全权代理重庆市县《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有关招标事宜。受托人应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工作,双方共同确保招标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条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和招标方式

2.1本次代理招标范围为:

2.2代理招标范围以委托人实际委托的范围为准。受托人不得超出委托招标范围行使职权。

2.3招标方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依法确定本次招标的方式为国内公开招标。

第三条委托人职责

(2)设计单位编制并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实施工程的有关资料。

(3)招标工作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3.2提供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协助受托人制定招标文件。

3.3协助受托人完成招标工作所需的各种报批文件和相关材料。

3.4协助受托人组织招标答疑,负责与设计方联络解答投标人质疑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3.5负责组织现场踏勘。

3.6委托人和受托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3.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中标人。

3.8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3.9履行委托人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受托人职责

4.1受托人在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招标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委托人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并提供有关的其他服务。

4.2 受托人负责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标准,报经招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进度要求,认真制定招标工作计划。

4.4负责组织报名登记工作。

4.5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发放招标图纸及相关资料,收取相应费用。

4.6负责组织标前答疑会或进行书面答疑。负责整理答疑资料,形成澄清文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4.7协助委托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4.8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组织并主持开标会议。

4.9编制中标公示材料报招标行政主管部门。

4.10根据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

4.11协助委托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及草拟合同。

4.12及时与委托人协调解决招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招标代理费

5.1双方同意以招标项目的中标金额作为收费基数,按国家计价格【2014】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14】857号规定,由受委托人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5.2 受委托人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一周内,受托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5.3

1)、因委托人或受托人责任引起的流标,由责任方承担会务费用。

2)、因委托人及受托人共同责任引起的流标,由双方各承担会务费用的50%。

3)、因投标人引起的流标

(1)投标人无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承担会务费用的50%。

(2)因投标人违规违纪的行为,由委托人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从投标人保证金中支付受托人所蒙受的损失。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按其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签署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签字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

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争议解决办法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友好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委托人(单位公章):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单位地址:

传真:

电子邮件:

受托人(单位公章):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单位地址: 传真: 电子邮件: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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