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档案管理组织制度不规范,工作人员职责不明确
一些社会劳动保障组织中在档案管理工作方面制度不规范不完善,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低下,行为散慢,在工作中没有明确清晰的目标,导致各个部门各个人员之间分工不适当,影响工作效率,导致劳动者的档案流失,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
1.2档案管理领导者对管理工作认识不全,工作人员职业素质较低
大多数人认为档案管理这个工作很轻松很简单,没有必要投入大量资金与智慧去管理。有些领导也是如此,认为这个工作不重要,所以在制定有关制度体系时很简单随意,没有太多规章制度,不严格要求自己与他人,形成错误的认知。领导的错误认识导致了员工的错误思想和工作的偏差。员工也认为这个档案管理工作没有太多必要,所以在工作时不能够兢兢业业、全心全意投入到这个工作中。这样就不利于档案管理的工作,档案中存有其他人的许多私人信息,领导的不负责员工的不负责会影响到他人的自身利益,可能会引起社会纠纷,最终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安定。还有就是员工对档案内容不能够做到守口如瓶,保密工作做的非常不好,档案中有很多劳动者的个人资料和社会劳动信息,如果流失会对劳动者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如果档案落入坏人手中,将其违法利用进行敲诈勒索,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1.3数字化信息化不全面,影响办事效率
由于需要管理的档案很多,杂乱复杂,在管理过程中比较困难,光靠人脑人力是不行的。许多劳动保障组织在管理档案时,先进的科学设备不足,只靠人力来纪录档案,进行手工纪录,纪录效率不高,在档案的存储管理时使用纸张存放,极易损坏,如若遭到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时档案就会流失了,而且无法再找回,降低了办事效率,容易引起劳动者的抱怨。
2针对问题提出对策
2.1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
有关组织应该健全劳动保障的档案管理体系,完善有关管理的制度,制定严格细密的制度来监督约束领导和员工,督促他们努力工作,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中有人犯错或者将档案流失,应该重重惩罚;有人对组织、对人民做了优秀的贡献我们应该予以奖励,促进员工与领导之间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
2.2注重培养领导及员工职业素养,做好保密工作
一个企业能否持续发展决定于它是否有一个优秀的团队,劳动保障的档案管理工作中也是如此。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加强对领导和员工的职业素质进行培养,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对他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领导以及员工应该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端正自己的态度才能更有效的进行管理工作,做好保密工作,维护他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2.3进行数字化管理,提高效率
领导应该投入大量资金对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环境进行数字化信息化改革,改善工作环境,及时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档案的纪录和管理,培养员工使用先进器材的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员工的体力劳动,应用电脑等先进技术可以有效扩大档案的存储空间,有效管理档案。
3小结
以全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体系为依托。发挥监察职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体系。充实监察队伍,完善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果,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动态管理和违法行为的主动预防,着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和劳动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乡镇或社区为基础划分若干网格。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用人单位招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信息,每个网格配备1名专职劳动监察员和2名兼职劳动监察协管员。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覆盖城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同时,网格化监察的基础上,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汇集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数据库,省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整合开发运用具有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动态监控、分类监管、统一受理、统计分析、预警预测等主要功能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平台,实现管理信息化、执法规范化、监管一体化,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效能。
三、工作内容
1建立网格。实行网格区域管理。县建立一级网格。2个社区建立三级网格,全县共建立18个网格。16个乡镇建立二级网格。将全县所有用人单位纳入网格监管范围。
2落实人员。二级、三级网格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为依托。同时配备2名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每个网格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3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网格地域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逐步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配备网络设施设备。形成“一户一档”用人单位网格化管理数据。此基础上。
四、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各乡镇要统一思想。制定“两网化”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全县“两网化”实施方案上报批准和“两网化”启动前的宣传动员工作。明确任务。
2实施阶段。制定示意图上报审批;申报设立16个乡镇和2个社区18名专职劳动监察的编制。实施岗前培训;配备网络设施设备,将全县16个乡镇和2个社区划分、确立成网格。选配劳动监察协管员。建立数据库;以网格为单位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数据库,对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3总结验收阶段。对全县16个乡镇、2个社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迎接市上检查验收。查漏补缺。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劳局,县政府成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监察、人劳、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长担任。由县人劳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县“两网化”建设的实施工作。同时,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市农村劳动力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312号)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1993年市政府令第16号)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本市农村劳动力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招聘备案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农村劳动力
(一)用工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须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二)用工单位办理招聘备案手续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介绍信;
2.办事人员的身份证;
3.《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4.劳动合同书;
5.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
(一)接收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单位须到农转工人员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二)接收单位办理招聘备案手续须持下列材料:
1.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的文件;
2.《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花名册》;
3.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一、医疗救助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建立,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要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缴纳,或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共同缴纳。个人交纳的部分一律由单位代扣,由单位统一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
凡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单位,缴纳医疗救助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三、用人单位应在年初缴纳参保人员当年全部医疗救助金,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由地税部门征收。
四、医疗救助金主要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患大病、重病时,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要确定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与参加医疗救助的年限挂钩,对连续参加医疗救助达一定年限的单位和职工,其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单位或其他途径解决。
五、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救助人员的医疗服务管理。对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及病情病种合理确定。
六、医疗救助金要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目标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大队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为抓手、以夯实合法用工基础为目标,加强执法检查力度。截至目前,辖区监管用人单位5687户,已有1628家企业通过2018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完成目标的163%;配合市局单位,针对辖区劳务派遣企业开展派遣用工关于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加班等内容的书面专项检查,共计40余家。
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155家;坚持“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机制,实现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上半年开展随机检查一次,监管的辖区企业中,A级125户,B级5562户,C级0户。
1-6月,大队共受理监察案件56起,其中立案13起、结案13起、结案率100%,网上案件录入13起,案件录入率100%。上半年以来,辖区未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截至目前,督促指导全区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130个,推进农民工工资银行和现场公示制度;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金额达170万。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上半年,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27个,缴纳金额约1400万元,覆盖率100%;设立工资专户项目106个,覆盖率93.8%;按月足额支付工资项目106个,覆盖率93.8%;使用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106个,覆盖率93.8%;协调并办理农民工欠薪案件74起,涉及人数1592人,涉及金额约2000万元。
(四)法律政策宣传工作
利用集中宣传、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处理日常业务之机,大力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今年以来深入社区、建筑工地、企业开展劳动法规宣传活动1次,发放《三法一条例》100余本,农民工维权手册200余册,建筑工地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牌113个,设置率100%,接待来人来电咨询1800余人次。
(五)执法能力建设工作
为提高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大队上半年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1次、培训人数22人。培训内容针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适用法律法规多、劳动关系问题复杂的特点,采取法律条文解读、当前形势分析、案例解析、疑难问题解答和互动交流等形式进行,重点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与程序类案件处理实务、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保障报酬案件移送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讲解。
二、下半年工作要点
(一)加强执法,治理源头
针对建筑领域加大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者举报投诉专查力度,保证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巡查检查率100%。严厉打击扰欠薪欠保、违反用工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欠薪问题。
(二)专项检查,转变模式
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等专项检查。针对农民工用工单位,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针对劳务派遣企业,以落实同工同酬为重点,依法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同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逐步实现监察模式从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
(三)畅通渠道,全面治理
建立健全农民工欠薪案件投诉处理"绿色通道",突出抓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两金三制”管理。基本实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管理、劳动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全覆盖。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用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联合惩戒机制。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几经修订,对工伤认定做出比较全面、完整的规定。然而,由于职工遭遇伤害、特别是意外伤害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案件难以全部被条例所涵盖。本刊整理了十大另类工伤案例,点拨大家极易忽略或者头疼的“意外”工伤类型,以便大家在工伤认定出现分歧与争议时,依法维权。
1、打斗毁容也能算工伤
【案例】 “加多宝”业务员郝某某在苏州木渎商城某批发部门口张贴广告,“王老吉”业务员姚某等五六人认为郝某某不应该将“王老吉”的宣传广告从墙上撕掉。于是,双方发生争论,进而肢体冲突。郝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将姚某左脸部划伤。“王老吉”的员工当即报警,当地的民警赶到后将多名“加多宝”员工与“王老吉”员工控制起来,并急送姚某去医院。姚某被缝了二十几针,由于伤口太深,可以看到脸部的骨头,可能将造成脸部神经断裂。目前,郝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
据广药负责人透露,在此次冲突中受伤的员工会按工伤处理。对此舆论反应不一,有人认为,“王老吉”的业务员姚某是“因工打斗”受伤,理应按工伤处理。也有人认为,如果互相打斗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将会造成一种主张通过暴力解决工作矛盾的风气,这不符合工伤立法和建设法治社会的精神。
【评析】姚某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应结合具体案情从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考量点一: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考量点二:双方的加害行为程度是否相当;考量点三:是否有劝停后再动手的情节。
2、上班时间上厕所发生意外认定为工伤
【案例】何某是某机械厂工人。2010年9月24日下午上班时间,何某去厕所解手,几分钟后同事发现他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认定,何某的父亲向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劳动保障局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何某的父亲不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劳动保障局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的认定。何某的父亲遂向所在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评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区劳动保障局认为上厕所与工作无关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3、上班期间接开水被烫认定为工伤
【案例】麻先生系某热电有限公司职工,在电工生产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不久,麻先生拿着水壶到公司一楼开水房接开水,准备回来沏茶。因电热水箱出水开关水阀不好用,麻先生便放下水壶,双手用力转动水阀开关,由于用力过猛,不慎将开关水阀拔了出来,瞬间,滚烫的开水从水阀孔中向上直接喷到麻先生的面部,他被烫伤,经治疗后,两眼视力严重受损。前不久,病情稳定后,麻先生找公司领导,要求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麻先生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害,但并非“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麻先生咨询,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评析】这是一起少见的工伤争议案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在工作时间饮水(致伤)是否与工作相关联;或者说,饮水是否属于与工作密不可分的、必要的生理需要,如果是,饮水当属工作需要。
4、参加公司野外拓展训练员工学“马术”摔骨折被认定工伤
【案例】冯某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员工。前不久,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冯某参加了公司举办的野外拓展训练。在马术训练中,冯某从马背上摔下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T11锥体压缩性骨折。病愈出院后,冯某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认定自己为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冯某所受的骨折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
【评析】汽车销售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冯某参加的马术训练是活动中既定安排的部分,非其自行参加的活动,因此,冯某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最后,法院认定冯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5、单位体检时发生意外算是工伤吗?
【案例】王先生儿子所在单位把体检中心请到了单位食堂里,没想到儿子在体检时摔倒致脑出血,已做了手术。现在单位也不明确到底算不算工伤,就是职工们一起捐了10多万元当医疗费,剩下的钱都是王先生自己出的。王先生想知道儿子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工伤?捐款能算是单位给的赔付吗?
【评析】王先生儿子的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还是建议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做工伤认定。。但是不管是什么途径,他们已经得到了一部分的补偿费用,如果再主张工伤赔偿,是不是存在重复的情况?这个是有争议的。
6、工作期间抽烟不慎点燃被烧伤不认定为工伤
【案情】郑某在宁波某建材公司工作,2010年1月13日下午,郑某在工作期间去卫生间方便后抽烟,不慎点燃所穿工作服被烧伤。2010年11月,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认定郑某为非工伤。郑某对此决定不服,向鄞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其行政决定。这是一起新类型的劳动工伤争议案件,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原告在工作时间的抽烟行为是否属于必要的生理需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虽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但是为了满足健康、必要的生理需要而受伤的,也可以理解为工作原因受伤。
7、宰杀工突发心脏病死亡认定工伤
【案例】洪某系一家屠宰场宰杀工。身患有糖尿病、心脏病。2011年8月中旬某日上午,洪某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洪某的妻子找到洪某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单位则以洪某是因突发心脏病而死亡,并非因工作原因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洪某死亡与杀牛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然而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应享受工伤待遇。
8、职工自愿加班受伤认定为工伤
【案例】马某是一家化工公司技术员。今年3月24日(双休息日),马某回单位取东西,正赶上公司内的动力车间在安装一台新设备,便自愿帮助调试,登高操作中不慎从3米高机台摔下,经鉴定被认定为九级伤残。马某向公司要求申报工伤,公司认为,马某并非法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受伤,不应属于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既包括正常情形下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八小时之外的加班工作时间。马某虽是自愿加班,但公司并没有加以制止,应视为以默许方式允许并接受了马某加班参加工作。马某的自愿行为完全是为了工作,应当认定马某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9、工地打更员打更被狗咬伤认定为工伤
【案例】汪某是一家工程建筑公司工地打更员。今年5月初某晚在工地及仓库区巡查时,被一狼狗咬伤(该狼狗是公司职工刘某拴养在工地内的,公司领导知道而未管此事),经住院治疗确诊为腰椎骨骨折,10级伤残。事后,汪某找公司领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认为应由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汪某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汪某是该公司正式职工,他被狼狗咬伤事故发生在工作单位的工地场区之内,且正在履行打更职务工作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属于工伤。既然属于工伤,就理所当然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汪某如何与刘某交涉,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汪某的工伤认定。
10、出于应酬社交活动受伤认定为工伤
一、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
按照局党组的部署,此次赴三城市学习考察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监察两个方面。。出发前将具体考察内容传递给被考察的兄弟城市,由于内容明确,时间充裕,被考察地准备较为充分。考察过程中采取了综合座谈、分流、现场观摩学习等方式,比较全面深入地掌握了考察地(市)局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情况。
考察活动得到了南宁、长沙、南昌三城市兄弟部门的热情接待,南宁市**副局长、南昌市**副局长全程陪同考察,保证了考察活动的顺利进行。南宁市**局长、长沙市**副局长、南昌市**副局长分别托付**副局长转达对**局长的问候和邀请。总之,由于前期计划周密,时间安排紧凑,学习内容集中,考察达到了加强交流、汲取经验、增进友谊的预期目的。关于赴南宁、长沙、南昌三城市劳动关系调整学习考察报告
二、学习考察取得的业务经验
(一)劳动合同方面
三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均把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作为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的重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共同的特点均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部门联动以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年度审查、日常巡查、案件专查等形式深入到用人单位,促签或及时纠正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南宁市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100%,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32%;长沙市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90%以上,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70%;南昌市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95%,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55%。
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主要有:
一是开展劳动合同专项检查。南宁市于20*年7月20日至10月20日由劳动保障联合建设、工会等部门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动用工联合检查,重点对建筑、餐饮、加工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边远零散分布的企业以及今年来有职工多次上访、劳动争议案件较多、劳动关系不明确的用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深入单位实地检查,同时对群众有举报线索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监察。检查过程中注重强化对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以设点咨询、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宣传遵守劳动法的意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大力推广合同文本,南宁市正在开展编码式文本的推广工作,长沙市对合同示范文本根据行业的特点进行了细化,制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娱乐、酒店、商业行业劳动合同,金融、贸易行业劳动合同,矿山、井下行业劳动合同,化工行业劳动合同供用人单位参考。南昌市对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实行了动态管理,为每个鉴证单位用微机建立了企业基本台帐和新鉴证人员台帐。
三是多部门联动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南宁市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长沙市公安部门对不签订、鉴证劳动合同的外来劳动力不予办理落户手续。长沙市还由组织部门出面,借调劳动部门一位处长参与企业改制工作,确保在合同解除、变更、重新签订方面服务衔接的紧密。南昌市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私营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先决条件。
四是通过开展和谐企业的评定工作,推动、宣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长沙市开展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定工作,将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签定,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主要考核条件,对被评达标的企业,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并公开集中宣传,提高企业的对外形象,并在享受劳动保障优惠政策和评优评先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考虑。
(二)劳动监察方面
在机构建设方面,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为正科级单位,设支队长一名、书记一名,副支队长三名,下辖四个科,队员30人,监查执法人员与企业用工人数(56万人)之比为1:18666,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为副处级单位,设支队长一名,副支队长两名,下辖三个大队和一个综合科,队员72人,监查执法人员与企业用工人数(116万人)之比为1:16111,南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处级单位,设支队长一名,副支队长两名,队员16人,监查执法人员与企业用工人数(89.84万人)之比为1:56150,三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均在围绕劳动保障的中心工作,强化执法监察中发挥了“拳头”作用。
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有:
一是普遍开展了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长沙市建立企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评定“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并在媒体上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公示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公示,确定了违规用工、无故拖欠工资两个定性指标和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参保率、社会保险缴费率3个定量指标。南昌市建立了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价制度,根据企业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评出劳动保障AAA、AA、A、B、C、CC、CCC七级诚信企业,并对诚信企业实行了动态分类管理。对诚信守法的企业给予表彰,对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讲诚信的企业除依法处罚外还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引导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
二是创新工作方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长沙市建立了建筑领域农民工保障金制度,提取工程造价款的15%作为农民工工资由劳动部门管理,由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既保证了农民工工资不被拖欠,也确保了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由于成效显著,长沙市下步还将向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装饰装修行业推广。南昌市启动了“六个一”工程,即建立一个维权岗,开通一部热线,出台一份通知,建立一个联动机制,建立一个新闻媒体宣传网络,加强一线执法力度,并定期组织建筑领域项目经理、劳资人员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班,与各项目部签订了《专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目标责任书》,目前,南昌市正在酝酿依托外来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统一标准的劳务派遣公司,全部纳入到劳动力市场内管理,同时与建筑部门携手联合规范发包、分包行为,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是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经试运行一年后日前已正式投入运行,管理系统共分案件基本信息、监察人员管理、举报投诉管理、单位检查、案件管理、劳动工资监控、综合查询、综合系统维护、统计表等9个子模块。该系统将办公自动化和业务处理结合在一起,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具体表现首先是规范了劳动监察流程。监察工作流程都在劳动关系监察信息系统中得以实现。从受理举报直至结案的全过程都在信息网络中流转,劳动监察文书的各项数据和调查取证的内容全部存储在系统中,每个过程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实现了对劳动监察流程的控制。其次,是变事后检查为实时监控。领导每天在网络系统中实时监控案件的处理,避免了监察人员拖沓或者由于其他因素存在造成的一些错误,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
三、体会和工作建议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全体同志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对考察的收获进行了认真的梳理。
考察组认为:在推动劳动合同和劳动执法监察工作中,三城市与我市相比各有千秋。许多具体的工作方法值得我们借鉴,遇到的问题也基本相同。
一是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存在着制度性短缺。劳动法对签订和鉴定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原则,而《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又尚未出台,难以适应劳动关系从多数公有到公私并举甚至某些行业公少私多,日趋复杂的局面,由于劳动执法监察缺乏完备的法规依据,“有规定、没处罚,有职责、无手段”,造成了劳动合同在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推动困难。
二是促签、鉴证合同的工作体系和推动机制也有待完善。虽然三城市在促签、鉴证合同方面采取了很多办法,但同我市一样,由于促签、鉴定合同缺乏强制性保证,难以对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进行有效的跟踪,由于未实行属地化管理,数据的采集和统计有一定的困难,劳动合同管理与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也难以实现实时的数据共享。
三是劳动执法监察力量短缺。南昌市劳动监察支队至今仍然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三城市的监察员与职工配备比均没有达到通行标准。都有通过借助现代化手段提高执法监察效率,弥补人员不足的客观要求。
考察组认为:劳动合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既是一项长期的,也是一项紧迫的重要工作,合同的问题解决了,摸清了底数,为社保扩面问题、职工维权问题奠定了解决的基础。要适应当前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劳动力流动加快,劳动关系变更频繁,劳动关系逐步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必须围绕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环节,从注重立法、完善政策,多方联动、落实责任,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加强宣传、多方引导入手,进一步加大我市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工作力度,全面推动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
为此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做好我市的各项贯彻准备工作,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增加劳动合同在办理社会保险、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方面的制约,弥补政策依据上的空白。同时,建立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空岗报告制度及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制度,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大力推广编码式《劳动合同书》文本,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在巩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将工作重点向私营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方面转移,进城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矿山、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调查摸底工作。跟踪指导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老企业中新增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同时,认真做好国有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工作,指导和帮助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此建立全市劳动合同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全程跟踪。
(三)多方联动,充分发挥部门优势。要充分利用解决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抓好内外联动。在局内部,要通过劳动合同量化职业培训的成果;要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围绕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对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条件和额度进行分级量化,从政策上吸引企业提高稳定就业的比例;要借助社会保险和行业准入的制约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的促签和鉴证力度。在局外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的配合,借助它们的管理手段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要加强三方机制建设,调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共同做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工作。
(四)建立并不断完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标准,开展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吸收各地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的实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研究建立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标准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近期可以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工业园区或开发园区进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试点,积累创建工作的经验。通过劳动保障年检,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定期评定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级别,并按级别在享受劳动保障优惠政策和评优评先方面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
(五)加强监督,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结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联合建设、公安、国资、工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多部门和单位并邀请新闻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劳动合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通过“地毯式”的排查,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争取将检查制度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并注意发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形成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刚才,我们听了市领导的动员报告,深受鼓舞,坚定信心。今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紧紧围绕打造和谐企业、和谐园区、和谐社区,维护职工权益的指导思想,努力实现“四全”目标:即:劳动合同全签订、劳动合同全履行、劳动关系全合法、社会保险全覆盖。
我们的具体措施是:
一、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舆论推动
按照市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宣传发动和培训教育力度。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二是深入企业进行宣传。组织司法部门和劳动监察专职人员到企业巡回演讲《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继续举办企业劳资干部、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培训班,培养劳动合同管理业务骨干,全面提高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的合同意识,促进自觉参与活动和自觉履行职责和义务,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是开辟“劳动合同论坛”。在“**劳动保障网”开辟论坛,广泛与企业围绕劳动合同管理问题进行交流论谈,加强沟通,达成共识,促进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顺利开展。
二、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活动有效开展
这次活动时间长,要求高,参与的部门多。按照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等要求,进一步创新机制,扎实推进。一是成立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宣传部、劳保局、经贸委、人事局、司法局、总工会、发改委以及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协调小组,制定活动计划,明确各单位职责。县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明确到人,使各阶段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序推进。二是整合力量推进。按照“归口管理,简化程序,服务企业,方便职工”的原则,精心筹划,周密部署,既各负其职,又密切配合。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协调小组实行集体办公制度,定期会办活动安排,凡是涉及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整合力量,共同推进,确保我县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与市同步进行。三是认真组织督查。通过组织督查,督促企业建立明确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切实维护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
三、优化服务指导,力求取得突破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要求,圆满完成市委十届五次全会部署的各项任务。今天召开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分析形势,明确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并对全市20*年度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进一步凝心聚力,亲民务实,推动我市劳动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又好又快发展。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20*年劳动保障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20*年,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中心工作,突出业务重点、各项工作取得显着成绩。一是城乡统筹就业再创佳绩。最能衡量就业的三项指标在全省继续保持领先,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44%,连续五年持续回落,低于全省平均水平0.75个百分点;全市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85%以上实现了再就业;全年提供就业岗位3.1万个,超过指标222.8%,就业总量达到15万人。二是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为65万,当期基金收入7.2亿元、基金滚存结余5.5亿元,总量和增幅均继续位居南通六县(市)前列。三是劳动关系调整卓有成效。构建了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统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管力量和资源统一调度、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统一处理的执法一体化平台,有效地克服了多头检查、重复执法的现象,节约了行政管理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化解劳动纠纷的能力显着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218件,结案率100%;规范补签劳动合同1.3万份,追发劳动者工资273.4万元;涉及劳动保障的行政应复应诉案件无一起败诉,实现了历史性突破,维护了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决定的权威性;办理及时高效,答复率100%,来信件件有落实,来访事事有回音。四是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建成了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行流畅的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网络高效运作,"镇镇通"工程发挥效益,实现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整体提升,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一年来,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特色鲜明、亮点纷呈,尤其是镇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明确职责,发挥作用,彰显成效,基本上做到了"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呈现出千帆竞发、争先创优的良好态势,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突出困难群体,三个援助全面落实。围绕就业重点,扎实开展专项援助活动。金沙镇工作有特色,开发就业岗位1400多个,被征地农民85%以上实现就业,发放小额贷款62万元,6个社区建成充分就业社区。姜灶、先锋、平东、平潮、五接、西亭等镇在进行困难家庭调查、提供小额贷款、实行跟踪服务方面工作得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改善农民工就业服务的"春风行动";对困难就业群体实施"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的四送活动。为1335名失业职工补贴再就业培训费53.4万元,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45万元,帮助500多名"4050"人员实现成功就业。由于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去年就业援助各项指标全部超额完成。
(2)加大培训力度,劳动力转移收效明显。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初步形成了"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的培训转移机制。全市去年农村劳动力培训人数和职业技能鉴定发证人数均接近1万人,新增转移人数1.16万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52.64%。石港镇采取了政府出资、职校主办、劳保监管方式,实现了农民和企业双受益,培训农村劳动力918人,完成任务数的173.2%。三余镇成立劳务公司,成功输出富余劳动力,实现了服务三农的目标。
(3)服务骨干企业,用工矛盾得到缓解。为破解我市劳动力需求快速增长的难题,服务全市发展大局。平东镇转变观念,主动服务,到安徽、四川、江西、徐州等地招工,牵头组织到河南周口市成立技术学校,五个月培训技工300多名到本镇就业,开创我市企服中心培训外地职工、服务本地企业的先河,为全市就业服务职能进一步向镇延伸做出了示范。姜灶镇引进外来劳动力1*9人,很多镇超过500人,正是每个镇这一条条小溪,汇成了我市外来劳动力的大河,有效缓解了企业用工需求矛盾。
2、安定民心,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20*年,我们的保障工作坚持务实创新,致力于从制度和机制上让更多的城乡民众享有社会保障,力争社会特殊群体得到充分保障,实实在在办好了六件大事,实现了从源头上关爱特殊群体、解决历史问题、提高保障水平、惠及*民众。
一是千方百计落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续保的政策性补贴工作,出台实施了《*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等8个配套文件,力促中断缴费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续保,正常缴费。
二是着力解决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无保障的热点问题。按照政府挤入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出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金沙城区新增城镇参保居民2.32万人,参保率达94.56%;城区以外新增城镇参保居民7.04万人,参保率达90%;超额完成南通市下达的考核指标。
三是将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由住院医疗费统筹提升为住院医疗保险,政府投入2.1亿元,提高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解决了这类人员的医疗保障层次相对较低的问题,提升了保障水平。。
四是面对机关事业保险收支赤字的严峻形势,寻找对策,开源节流,强化基础管理,探索扩面征缴新路,力求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实现了收支平衡。
五是农民工保险有了新突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针对建筑安装企业人员流动性大,招用农民工多的特点,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与有关部门协商配合,到企业、工地宣传政策,积极引导,上门服务,在南通第四建筑安装公司率先组织农民工整体参保试点,一次新增3000多名务工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于南通市领先地位。
六是精心构建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了《*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从制度上明确了筹资机制、缴费基数和比例、财政补贴范围和标准、账户模式、计发办法、养老金调整等关键问题。使农民"老有所养"成为现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基础。
3、维护民权,劳动关系协调取得成效
(1)思想认识、工作网络、组织领导进一步到位。各镇都从实践中充分认识到稳定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领导。镇、村(居委会)、企三级劳动关系工作网络初步建成,基层劳动关系仲裁员、监察员、联络员在劳动纠纷调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用工和谐提供了有力保证。
(2)预警机制、干预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目前全市已基本形成及时干预、合理疏导、快速解决的良好工作机制,实现了与矛盾调解委员会的对接,做到了发现苗头不忽视、遇到难题不上交,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东社、五甲、三余等镇纠纷调解成功率均达到100%;兴仁镇重点对企业进行正面引导,和谐劳动关系有实招,见成效,得到企业一致好评。
(3)服务大局、重点突破、整体联动工作更加协调流畅。在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社会保险全面稽核、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社保补贴资格认定等重点工作中,各镇能严格按照市局统一要求和部署,克服困难、主动配合、精心组织。四安、五接、二甲、三余、川港、刘桥、平潮、西亭、姜灶、兴东、张芝山等镇,领导重视社保稽查工作,对企业的用工和经营情况摸得准,说得清,扩面成效明显。四安镇政府分管领导亲自带队上门服务,宣传有关政策,讲清利害关系,企业参检率达到100%。平东镇的杨金泉同志,能因企制宜,确定扩面方案,扩面工作速度快、成效好。
4、顺乎民意,一流团队初具雏形。
继续规范业务流程,整体提高执行政策的水平和服务城乡民众的能力,突出了三个"强化":强化学习,促进理念转变;强化责任,促进作风建设;强化效能,促进质量提升。打造出一支作风优良、素质过硬、团结协作的劳动保障队伍。特别是在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方面树立了*劳保人的良好形象。二甲、刘桥、川港、十总和石港等镇高标准、高起点地建设老年活动场所;八角亭等三个社区建成"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南通市级示范社区";刘桥社区以板鹞制作、灯谜、楹联等特色文化为载体,积极开展有益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活动,得到省社保中心领导的充分肯定;骑岸镇围绕"聚一聚开开心、谈一谈交交心、喝杯茶暖暖心、走一走散散心"这一主题,积极打造"四心"服务品牌,深受退休人员好评。充分展示了劳动保障人的团队精神和服务能力。
一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深刻认识到:
1、只有不断创新制度、认真落实制度,才能实现制度普惠、激发制度活力。
。
3、只有充分依靠民众、广泛发动民众,才能保障民众利益、得到民众支持。
。
5、只有转变服务理念、强化服务管理,才能提高服务效能、改善服务形象。
这些可贵经验都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要财富。
二、20*年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
20*年,我们的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水平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服务职能得到很好发挥,但需求不断增长。党政组织把劳动保障工作提上了新高度,人民群众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要求我们必须更加自觉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作为、新成效彰显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要求我们必须把握工作取向,以统筹城乡的新理念积极拓展事业空间。省厅今年提出了"城乡就业社保一体化"的全新要求,研究农村、服务农民成为当务之急。。
2、保障范围实现了广覆盖,但水平亟待提升。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我市三大保险基本实现城镇全覆盖,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保障水平仍然不高,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宽,大多数镇覆盖率仍不足30%,距大于等于60%的小康指标仍有很大差距,扩面工作压力很大,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3、企业用工难题得到缓解,但尚未根本突破。由于我市传统产业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科技含量相对较低,利润空间相对较小,因此工人工资相对偏低,用工吸引力不强;加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加班加点现象较普遍,招工难留人更难。如何将市场经济竞争规律与外引内培等干预手段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用工难题,这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课题。
4、劳动监察实现了零败诉,但面临严峻挑战。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关系调整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劳资矛盾将进一步凸显,劳动纠纷将进一步增多,双边维权面临更大挑战,特别是工资增长机制的建立难度最大。
。我们要认清新形势,明确新要求,树立新理念,采取新举措,把工作中薄弱点和不足点转变为突破点和增长点,不断把劳动保障事业推向新的高度。
三、20*年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
20*年,我们要按"党政组织要求做、城乡民众期盼做、部门职责应该做、现实条件允许做"这几大要素来综合考量、正确定位我们的工作,努力做到谋划思考再超前一些,工作标杆再提高一些,具体举措再扎实一些,实际绩效再显着一些,主要做实几件大事:
一、不折不扣落实新制度
20*年是制度创新年,20*年我们的工作重心是狠抓制度落实,重点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用"宣传发动,行政推动,整体联动,典型带动"的方法,将群众的迫切需要与政策激励结合起来,以优越的制度吸引人,以良好的氛围引导人,以有力的措施推动人。采用政策激励与行政推动双管齐下的办法来加速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提升。用财政补贴、集体补助来调动群众参保的自发激情。做过细的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将新制度传达到每村每户每位农民;经办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迅速分解任务,实现压力传递,加强检查督促,定期组织考核,以成败论英雄,以数据排名次、定奖惩。通过大家的努力,确保参保率超过60%的目标如期完成,实现我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广覆盖和大跨越。另外,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制度要继续深入推进。
二、大张旗鼓贯彻新法规
要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这"三法一规定"的实施为契机,改变相对被动的维权方式,克服"出了问题才整治,有了投诉才解决"的现象,变被动调整为主动建设,要高屋建瓴地协调、谋划、创建新型劳动关系,改善*用工大环境,提高*竞争软实力,打造*用工新形象,促进*经济大发展。主要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1、劳动监察执法出硬招,做到三个"要"。对于违法用工的行为,要抓住重点,绝不姑息。重点查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办理、经济补偿落实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让违法用工现象滋长蔓延。对于拖欠工资的顽疾,要加大力度,绝不手软。认真组织拉网式工资专项检查,加大解决工资拖欠的力度,维护职工权益。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畅通渠道,绝不回避。保护来信来访群众合法利益,规范秩序,完善制度,落实政策。
2、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使强招,做到三个"抓"。要以贯彻实施"三法一规定"为主抓手,以法律为武器,全方位、深层次地协调劳动关系。一抓法规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构建具有劳动保障特色的稳定、高效、畅通、广覆盖、大众化的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借助大众传媒,运用灵活有效的宣传方式,深入细致地宣传三法一规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抓法规培训,分期分批地举办多层次培训班,开展"送法到企业"、"用法兴企业"等系列活动,增强企业合法用工的自觉性。三抓以案说法,调动职工维权的积极性。对于损害职工权益的案件要从严从速查处,让尽可能多的劳动者能从案例中学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使办案效益最大化,达到处理一起,教育一批,调动一片的效果。
3、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见实招,做到三个"严"。要把"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加班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这三严作为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主要措施。从规模企业开始试点,加强对工资的指导、监控、核定工作,引导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完善加班工资计发办法,完善计件工资定额标准,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对违反工资规定的,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形成"违法即查处,查处即纠正,纠正即巩固"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劳有所得,多劳多得,劳酬协调,为建设法治*、和谐*奠定坚实基础。
劳动保障系统的全体同志必须准确定位,主动跟进。成为法规的宣传者和执行者;成为问题的发现者和解决者;成为矛盾的预警者和化解者,切实将维权工作延伸到基层村居和企业,把问题解决在萌芽和始发。
三、多措并举谋求新突破
按"内培与外引并举、数量和质量并重"应对策略,破解我市纺织服装、建筑安装、船舶修造等特色支柱产业的"用工难"、"技工荒"问题。一要引导企业制定长远的人力资源培训规划,建立"首席技师"、"特聘技师"制度,落实企业技工待遇,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强技术革新能力的人才队伍;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提高职工待遇,实现待遇留人、情感留人。二要继续加强与20个县市劳务输出基地的合作,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加强人才引进的针对性、稳定性、技能性、效益性。三要以区域对口帮扶就业为途径,提高我市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比例,为规模企业用工落实对口招聘镇、村,形成对口用工的新模式。四要竭尽全力为全市大项目建设服务。"三园三区"建设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确保我市经济腾飞的重要战略,而重大项目建设则是龙头。要超前服务、主动服务、贴近服务、优质服务,为重大项目建设谋划解决好用工问题,最大限度地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增强经济发展的爆发力和后续力。
四、提升能力树立新形象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平时,双方当事人对双方之间属于何种关系往往并不在意,唯以满足自身利益需求为要,但一旦发生伤害事故,由于影响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双方当事人便会围绕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发生争执,这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时有发生。
在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上,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一个难点。尤其是当劳务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从理论上讲,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提供者(即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具有隶属性;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在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但根据理论上的异同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非易事。可以举一个典型的案例加以说明:某服装企业有一排破旧的工棚需要拆除,即雇用了附近村子里的数名民工来拆,双方言明拆棚工具由民工自行准备,完工后由企业支付给民工报酬800元。在拆棚的过程中,民工李某从棚顶摔下致残,经劳动鉴定为伤残4级。李某向企业提出,要求享受因工致残的待遇。因企业认为与李某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本案在劳动仲裁以及法院的一审、二审中分歧很大,焦点问题集中在企业与李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关于这一问题,英国法院关于雇员与独立承包人的区别标准值得借鉴。雇员是受雇主雇用的人,独立承包人则是自我雇用的人。在19世纪,英国法院认为,如果某人不仅可以指使他人应该做什么而且可以命令应该怎么做时,前者便是雇主,后者便是雇员;但雇主委托独立承包人工作时,则无权过问其行事方式。这时的法院是用“控制标准”来区别雇员和独立承包人的。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日趋专门化,许多雇主实际上已不能命令其雇员按什么方式工作,仅凭这一标准显然已不能进行正确判断。20世纪中叶,英国大法官丹宁(Lord Denning)提出了另一个标准,他认为,雇员所从事的工作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而独立承包人的工作虽然也是为该业务做的,但只不过是其附属部分。这个标准在法律上被称为“组织标准”。例如,医院如没有护士便不能称为医院,因此护士是医院的组成部分;而出租车司机相对于乘客而言则只能是独立承包人。“组织标准”存在的问题是对何为“组成部分”很难有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定义,因此仅以该标准仍很难进行正确判断。目前,英国法院的做法已不仅仅限于上述两个标准,而是考虑各个相关因素,包括控制和组织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我们认为,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标准问题上,应重点把握两个方面:
其一,在理论上应采取综合评判的标准。。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有隶属关系;二是组织因素。看劳动者一方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另一方作为某一组织生存所必须的业务;三是工具因素。看劳动者一方从事工作所使用的生产工具的归属,如工具属劳动者,往往属劳务关系;四是工时因素。看劳动者一方是否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如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往往属劳动关系;五是报酬因素。如报酬是按月或按周等支付给劳动者,往往是劳动关系;六是假期因素。如劳动者可以享受休假,往往为劳动关系;七是福利因素。如劳动者可以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单位福利,往往为劳动关系。
其二,在法律上应采取法律相关规定的标准。这里所谓的法律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劳动法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可见,对于一般的民事雇用关系(如家庭雇用保姆)等,尚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另外,如单位一方属于非法用人主体的(例如,未经依法登记而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其与被雇用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不属于劳动法。这两种情况中,如劳动者一方因工作原因造成伤残的,不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关于上述拆工棚的案例,综合以上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该服装企业与受伤民工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李某不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因工致残的待遇,而应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寻求法律救济。
二、关于工伤认定问题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劳动者所遭受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将成为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工伤认定,首先要明确认定主体的问题。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很明显,在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的权限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此,从理论到实践都无异议。然而,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伤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劳动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下,究竟由谁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对认定结论不服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的问题,却值得探讨。从现行有关规定看(具体而言,是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函复),在当事人已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下,如双方对是否属于工伤存在分歧,应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根据委托认定结论作出仲裁裁决;同时,如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所作的委托认定结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中,有两方面的问题颇值商榷。
第一个问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无权作出工伤认定,而必须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我们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理由是:1、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即将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的实行不无关系。假如不实行工伤保险,那么就不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因工伤残的相关待遇,而完全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显然无须把住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关口,如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即可,是否有必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进行工伤认定,就很值得推敲;2、工伤认定不像劳动能力鉴定那样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在仲裁程序中,没有必要将工伤认定的职能专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有;3、工伤认定属于对劳动者伤残性质的认定,是在查证的基础上所作的一种事实认定,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所造成的伤残是否因工引起等。劳动仲裁就其性质而言,具有准司法的性质,本身就担负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的任务,如果在仲裁程序中,将上述事实的认定权完全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显然将失去应有的意义。
第二个问题是:按照现行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当事人对委托认定结论不服,究竟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我们认为,答案也应是否定的。理由是:1、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即将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由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一般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依声请的行为;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劳动仲裁机构委托进行的工伤认定,不属于依行政管理相对人声请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显然与一般情况下的工伤认定不同。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作出工伤认定的行为,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受托行为,直接对委托人即劳动仲裁机构负责。这种受托行为,应为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所吸收,两者不应是并列的关系。因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不应另生独立的法律救济途径而允许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3、有关允许当事人对受委托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已经在实践中造成了混乱,且出现了一些法律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允许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仅仅是赋予了当事人一种权利,不仅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尚处于或然状态,而且何时提起也是个未知数。如果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依据委托认定结论所作的仲裁裁决后,均未就该裁决向法院民事诉讼,而是就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有可能出现生效的仲裁裁决与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的行政判决相矛盾;如果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依据委托认定结论所作的仲裁裁决后,就该裁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又就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可能出现同一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同时审理基于同一事实的工伤案件的情况,甚至可能出现判决相互矛盾的尴尬局面,从而造成案件审理体制上的混乱。
三、关于伤残等级鉴定问题
在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和因工致残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伤残等级成为劳动者享受何种工伤待遇的决定因素。确定伤残等级的方式是劳动能力鉴定,然而,谁是有权鉴定机构,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