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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招标邀请书范例6篇

2024-09-28 来源:伴沃教育

设计招标邀请书范文1

关键词:招投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规定了招标程序,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拟订立合同的基础,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1.招标文件应具有完整性、规范性

招标文件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到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完整的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重要依据,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投标文件,便于文件的阅读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效的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② 合同条款

③ 合同文件格式

④ 工程建设标准

⑤ 图纸

⑥ 工程量清单

⑦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⑧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⑨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⑩ 投标文件综合部分格式

①关于编号的编写

招标方招标文件编号的正确编写,直接关系到投标方能否有的放矢的编制投标文件,做到一一对应。注意不要漏编或重复编号,避免为评标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③关于投标邀请书的叙述

在多年的招标过程中发现,很多单位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把“投标邀请书”写成“招标邀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一写法既不科学也不规范,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错误的,必须在编制中加以注意,只有“投标邀请书”才是符合规范要求的正确写法。

2.招标文件应体现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要求

招标文件牵涉到的专业内容比较广泛,具有明显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编写一套适用于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还要准确把握项目专业特点。

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认真阅读研究有关与技术文件,与人充分沟通,了解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包括项目概况、性质、审批或核准情况、标段划分计划、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承包模式、合同计价类型、进度时问节点要求等,并充分反映在招标文件中。

3.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要有特殊标注和说明

在法律法规中对通用的重要条款均有规定和说明,其设定方式是:对重要条款(参数)要加注“*”号,并注明任何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号条款应该是真正关键的条款,能实质性影响产品的功能和性能。

4.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投标人实质性响应的内容

投标人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响应不完全,都可能导致投标人投标失败。所以,招标文件中需要投标人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所有内容,如招标范围、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应具体、清晰、无争议,且宜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避免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5.防范招标文件中的违法、歧视性条款

编制招标文件必须熟悉和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及时掌握最新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坚持公平、公正、遵纪守法的要求。严格防范招标文件中出现违法、歧视、倾向条款强制、排斥或保护潜在投标人,并要公平合理划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风险责任。只有招标文件客观与公正才能保证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客观与公正。

6.保证招标文件格式、合同条款的规范一致

编制招标文件应保证格式文件、合同条款规范一致,从而保证招标文件逻辑清晰、表达准确,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部分如采用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形式编写的,正确的合同条款编写方式为:“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7.招标文件语言要规范、简练

编制、审核招标文件应一丝不苟、认真细致。招标文件语言文字要规范、严谨、准确、精练、通顺,要认真推敲,避免使用含义模糊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一般由不同人员编写,应注意两者之间及各专业之间的相互结合与一致性,应交叉校核,检查各部分是否有不协调、重复和矛盾的内容,确保招标文件的质量。

设计招标邀请书范文2

关键词:招标投标;老厂改造;招标程序;实践与探索。

中图分类号: TU723文献标识码: A

1.项目背景介绍

电解铝是高能耗的产业。伊朗具有丰富的石油气和天然气能源,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铝产业的优势。伊朗阿拉克铝厂业主方为伊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伊朗国内的第一个铝企业,始建于60年代,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进行第二次扩建,形成了五个电解生产系列,年产120kt电解铝。阿拉克铝厂其厂址位于阿拉克市郊5公里处,占地面积232公顷。有铁路与港口相连,距首都德黑兰约280km。有预留的扩建的场地,交通十分方便。

。2013年伊始,公司与伊朗业主签署了伊朗阿拉克铝厂老厂改造合同,合同额为49,844,470美元。合同分为两期执行,一期工程包括:老厂140台电解槽的升级改造、年产5万吨铸造系统和氧化铝输送系统的设计和设备供货;二期工程包括:老厂280台电解槽的升级改造的设计和设备供货。合同于2013年4月18日正式生效。

2.项目招标投标介绍

项目面临工期紧张、设备种类繁多、改造项目限制条件多等诸多难点。项目部采用招标的方式,对资质预审合格的各个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考量,则择其善者而从之,选择报价合理、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信誉声誉良好的投标单位。这样,既有效保障了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又大大降低了工程费用和成本,对于顺利推进项目进行大有裨益。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以上的;勘察、设计、建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单项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以上的。

改造项目主要包括改造槽子及电解车间相关的材料及设备、铸造车间相关的材料及设备、浓相输送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及设备。根据实际需要,项目部对于不同子项的设备材料,按照其关联性进行标段划分。

电解车间主要设备材料有:上部槽结构、下部槽结构、铝密封、阳极爆炸焊块、阳极母线、提升机、阳极钢爪、提升框架、气控柜、夹具、定容下料器、打壳气缸、槽控箱、阴极炭块、阴极钢棒、钢棒糊、炭间糊、耐火砖、绝缘砖、高强度防渗料、干式防渗料、硅酸钙板、窗口挡板、电缆等。

铸造车间主要设备材料有:倾动式熔炼炉、双膛式天然气均质炉、冷却室、三维液压垂直升降架料车、电磁搅拌器、铸造机、铸造工装、锯切机、铸造车间在线系统等。

氧化铝浓相输送系统主要设备材料有:压力罐、储气罐、排料管、除尘器、下料接头、风动溜槽、工艺控制箱、离心风机、输送管道、转向器、三通器、缓冲器、各种阀门、主电源模块、主机架、输入模块、隔离模块、扩展机架适配器模块、通讯模块、电缆、机柜、压力变送器、动力箱、机旁箱、气密开关、铁壳开关、照明箱等。鉴于此氧化铝输送系统设备材料繁多,故将仪器仪表划分为同一标段进行招标。

3.阿拉克电解铝老厂改造项目招标投标具体实施过程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之规定,公司具备招标的条件,可以进行独立招标:具备承建大型国外项目的资质;已落实资金;设计图纸、设计资料齐备;相应手续齐全。

招标投标活动在公司招标采购部的主导下,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招标投标程序主要包括: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发放招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3.1编制招标文件

在实际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充分结合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条款,进一步提出材和设备需满足的性能和条件,同时对于一些材料设备,如阴极炭块,由于其在电解槽内衬材料中均有出现,如底块、侧块、角块,准确附加此种材料的材料清单;商务部分,提出价格一览表、分项价格表、备品备件价格表、专用工机具价格表、现场服务价格表,均明确标出;其他部分,如邀请书、投标须知、标准合同范本、评标方式方法、辅助材料。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力争做到准确明晰,规定招标材料设备的实质性属性。

3.2资格预审

基于国外工程项目经验,及对铝行业的深入了解,公司建立了优质企业供方名录,并在发投标文件之前,进行资格预审,要求相关企业提交公司的资质、规模、财务报表、业绩方面等信息。由在建造工程经验丰富、在有色金属行业浸润多年的专家负责把关。

3.3发放招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

考虑到工程造价及工期限制,项目部通常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向三个以上的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业内具有良好口碑的单位发放投标邀请书,并于通知各投标单位,于邀请书上规定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

3.4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的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相一致。开标活动由招标采购部主持人、唱标人、招标代表、监察人、投标方等组成。在检查投标资料完整性和密封性后,由招标代表拆开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进行公开唱标,包括设备和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仪器仪表、技术服务费、投标总价、承诺交货期、是否有技术规格、参数和商务偏离等信息。价格汇总后,招标采购部负责将价格部分汇总,各个投标人进行签字确认。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对于逾期送达或者未送到指定地点的及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评标阶段,公司邀请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评委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对招标文件的满足程度,及设备材料的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进行打分,经济评委对投标单位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体系认证、企业规模、经营及发展状况、财务资料可靠性、对合同条款的相应、合同价款范围等方面进行打分,最终将各个部分评分进行综合汇总,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项目部根据所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综合打分情况确定中标人。定标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投标人。

3.5签订合同

在评标结果公布,通知中标人之后,公司与中标人就签订合同各项事宜进行协商。关键复杂的设备,如熔炼炉、均质炉等,进一步与中标人进行技术协议谈判,确定各项技术指标、技术参数。。在此情况下,及时组织关联设备的中标人及其设计方进行技术交流,确定最终方案。在签订技术协议,在技术层面严格约定设备材料后,讨论付款方式、质保等条款,签订书面合同。

4.项目招标投标中的实践与探索

4.1事先对工程设备进行尽可能准确的造价

基于招标过程中的经验,一些设备材料属于非标准设备。而由于改造项目诸多条件的限制,如空间布置、电力供应、现有设备限制,设计方对一些设备的空间结构、所实现性能提出特殊甚至苛刻的要求。一些简单设备和材料,通过相关工程经验和市场行情,可以掌握其成本报价等情况。而一些大型、复杂、多功能设备,尤其是包含电力、仪表、自控、机械、管道的系统,应在招标之前,请造价机构或透彻了解工艺设备的专家进行准确造价,对总体造价有透彻的掌握。

招标采购中存在这样的现象,即一些单位采用低价中标的策略,甚至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如其中标,势必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代好。而招标前准确造价,能做到庖丁解牛,有效杜绝此类现象,在节省工程成本的同时,保证设备质量。

4.2事先编制尽可能详细完备的工程量清单

由于设计方在提交设计时,主要对总体设备提条件,满足工艺需求即可,而对于设备内部结构、组成并无严格限制。尤其是一些系统项目,如本改造项目电解车间计算机控制系统,如果投标方的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必然导致投标价格千差万别。不仅影响评标过程,而且在设备供货、合同执行中造成诸多隐患。如系统较为复杂,可以请技术过硬、业内信誉良好的咨询单位和造价机构进行计算,编制尽可能详细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对于招标过程、缩短时间、提高效率、控制成本大有裨益。

4.3事先编制准确的评分规则

如前所述,一些单位采用低价中标的策略,故意压低价格。设想一下,如某些业内名不见经传的投标方投标价格较低,综合评分有可能较高。由于国外工程项目的特殊性,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投入较高的人力物力去进行弥补,因此丝毫马虎不得。为了使评标结果公正可靠,必须针对每种设备材料的特点,对评委会评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服务部分中各个项目的评分进行合理权重,编制准确的评分规则,提高评标过程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设计招标邀请书范文3

关键词:市政建筑;建设工程;工程项目;项目招标;招标审计

一.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逐渐加快。在城市建设中,市政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法逐步完善,项目招投标审计就是其中的重要管理措施。通过实施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二、招投标前审计监督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之前,项目审计人员要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要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项目招标范围、发包方式等关键因素的解释。要确保招标通知书和审核招标文件的一致性,要注重标底的编制质量和编制过程,需要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一)审计招标条件。

l、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要审查,确认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是否得到相关部门同意,检查核对建设项目是否被列入国家的投资计划。

2、对招标前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查。要查看工作场地征用、通路、通电、通水等基本准备工作情况。要检查工程概算同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检查设计标准是否超过相关规定。

3、对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要确认建设资金能够依照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4、对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进行审查,查看投标工作机构是否完备,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检查其组织形式是否合乎规定,有无存在违法乱纪现象。

(二)招标方式的审计。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要在指定的电子网络、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工程招标公告,在所的招标公告要注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数量、性质、实施时间、地点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同时要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业绩情况等基本内容和相关文件。采用邀请招标时,一般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资质信誉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特定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审查招标是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还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如果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要审查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审查项目招标程序。

审查项目招标程序,需要审查招标单位所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得到批准,有没有按照规定发出招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要审计招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合规,要确认保持同招标方式规定的一致性。对工程招标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查,通过查看是否将谈判、评标和决策分开,来看是否作到权责分离。

三、注重招投标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审计,加强事中监督。

招标中的审计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投标现场程序上的监督,包括对开标、评标、定标程序上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审计监督。为有效杜绝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操作以及腐败问题,必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同步监督,使招投标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都置于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因此,对项目的招投标审计,应把重点应放在、开标、评标和定标这三个环节之中。

(一)、开标的审计

通过审查招标单位是否违反规定进行暗箱操作、是否当众组织开标等,对各单位进行确认,确认完毕后,工作人员当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要时刻做好开标过程的记录工作,随时存档备查。若开标时发现异常情况,例如:投标文件破损、授权委托书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当众宣布作废。

(二)、评标的审计

评标是招标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审计过程是否严密公正。评标过程中应秉着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立足于招标文件进行评标,不得临时采取其他标准进行评断。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实施,评标人要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不得因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有所偏袒。在完成评标工作后必须以书面形式推荐至多3家合格的候选人,最后在标价低、工期短、社会信誉好、工程质量高、施工组织管理严密、安全度高的单位中确定合意的中标人。

(三)、定标的审计

定标主要指由评审小组依照法律程序和评标的条件、标准,确定对中标单位与招标者签订履行承包施工合同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进行审查。。第二,审查定标的流程、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如实的做到以低价中标,定标价格是否虚高或虚低,符不符合市场规律。第三,审查中标单位有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双方的招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是否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定标审计,主要看其中标结果是否以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审计人员要注意公开招标的工程公告范围和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邀请招标等。

四、招标后监督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后监督,主要通过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和追踪制度,注重收集反馈信息,实行反馈监督,调查了解关于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意见,并听取对招投标的有关建议。招标后监督过程中,若发现招投标过程中的或幕后交易等严重问题,要严肃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要移送有关机关。

另外,要加强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查手续是否齐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合同核心内容要以投标书和招标文件为依据,要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要审计合同的基本内容,确保规范、完整。

五.结束语。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是加强市政建设管理的必要措施,通过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督,注重招投标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实施全面监督和管理控制。

参考文献:

[1]叶忠文.加强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审计策略[J].长三角,2010,04(7):33,35.

[2]谭静,张书宏.浅谈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审计[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2).

设计招标邀请书范文4

第一条为优化建筑方案设计,提高投资效益,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水平,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的平等竞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方案设计竞选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竞选。由建设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它方式竞选公告;

(二)邀请竞选。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设计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设计单位发出方案竞选邀请书。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下述工程项目,必需采用公开或邀请方式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竞选:

(一)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以及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叁仟万元以上(含叁仟万元)的建筑项目;

(二)按国家或地方政府公布的重要地区或重要风景区的主要建筑项目;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住宅及主要公建项目;

(四)由省、地(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的其他建筑项目。

第四条有保密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竞选,但应经多方案比较来确定方案。

第五条应实行方案竞选而不组织竞选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六条方案竞选的监督,管理由相应的初步设计审批机关负责。

(一)地(市)计划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其方案竞选的监督、管理及初步设计审批均由各地、州、市建委负责。但3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和批文应报省建委备案,省建委派员并组织省专家小组成员参加其方案评选和初设审查会。

(二)凡由省计划部门立项或省转报国家立项以及其他行业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或受国家委托负责审查的项目的方案竞选监督、管理及其初步设计审批,均由省建委负责。

第二章组织设计竞选的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实行方案设计竞选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消防、人防、通讯、市政道路、绿化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或具体要求。

第八条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的程序:

(三)发出设计方案竞选公告或邀请函;

(四)建设单位审查申请参竞单位或邀请单位资质,并报送审查合格单位名单给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向审查合格参竞单位分发方案设计竞选邀请书及有关资料,并通知不合格的参竞单位;竞选邀请书一经发出,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或补充应于截止日期前7天将其内容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批准后通知到所有参竞单位,否则变更或补充内容无效;

(六)组织参竞单位踏查现场,并对设计方案竞选邀请书答疑;

(七)参竞单位做好方案设计和编制有关文件,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建设单位;

(八)建立方案竞选评定小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九)召开竞选方案评定会,确定中选方案及单位;

(十)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发出中选通知书;

(十一)建设单位和中选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第九条编制设计方案竞选邀请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方案设计竞选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基地位置及占地范围、地形地貌等;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文件的复印件;

(三)设计要求说明书。说明书应体现建设单位对方案建设内容、使用功能、平面组合要求、建筑造型风格等方面的设想和要求,以及其他建设单位必须申明的意图和要求;

(四)拟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竞选条件,补偿方式和金额;

(六)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以及踏勘现场、竞选文件答疑的时间、地点;

(七)截止日期(发出竞选邀请书后不少于15天至30天)和评定时间;

(八)对文件编制的特殊要求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采用公开竞选,以新闻媒介发表日期为始,截止日期一般不少于15天至30天,由建设单位在其发出的竞选公告中确定参竞单位索取文件的方式,参竞单位的资质(可根据项目要求的相应设计单位资质下降一级)、补偿条件等。如参竞单位不足三家时,建设单位应按邀请竞选方式邀请符合本项目设计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补足三家,参加竞选。

(二)采用邀请竞选方式时,由建设单位与被邀请参加竞选单位(其设计资质等级应符合该建设项目要求)协商,向参竞单位发出正式邀请函,明确付给未中选单位的补偿费。

。补偿费在工程设计费中列支。

第三章参竞单位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由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建筑工作设计证书、收费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本省设计单位盖章的,并经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注册制度实施前暂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负责人签字)的方案方可参加竞选。

第十二条境外设计单位(事务所)参加境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竞选,在注册建筑师资格尚未相互确认前,其方案必须经持有中国政府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设计证书、收费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设计单位咨询并由中国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方为有效。

省外单位来本省申请参加设计方案竞选,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其资格后,方能参加竞选。

(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单位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

(二)设计证书复印件及证书副本、设计收费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方案签字者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在文件的封面上加盖单位设计文件专用章,在其扉页按规定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及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制度实行以前,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具体编制负责人等签字,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组织竞选单位。参竞单位如需要更正参竞文件,需在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竞选文件宣布作废:

(一)未经密封;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注册制度实施前,无方案设计负责人签字),无单位设计文件专用章;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以及被评定小组认定文件有编制技术错误者;

(四)逾期送达。

第四章竞选组织评定及其监督

第十六条组织竞选单位组织评定小组。

评定小组由组织竞选单位人员与聘请专家组成,一般为7~11人,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组织竞选单位可派1至2人参加评定小组。组长宜由技术专家担任。参加省管项目评定的技术专家必须是湖南省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小组成员(详见湘[1994]设字第395号文)或由省建委认定的其他专家。地(市)可成立相应的专家小组。参竞单位和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定小组。

第十七条召开方案评定会,确定中选方案及单位。

会议由组织竞选单位主持,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方案评定由评定小组在审阅竞选方案文件的基础上,按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满足建筑节能、环境等要求,综合评价设计方案优劣。。中选方案只有一个。

方案竞选评定的同时应邀请规划、消防、交警等部门派主管人员参加会议,并就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对方案提出意见,评定小组应予以充分考虑。

第十八条若评定小组确认所有方案均不符中选条件,则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组织竞选。

。未中选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即可取回有关资料,并可按规定获取由建设单位付给的补偿费。

第二十条组织竞选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竞选文件内容,或由于组织竞选单位的原因而中止竞选或竞选活动失败,应赔偿参加竞选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应重新组织竞选。

第二十一条中选通知书发出15天内,建设单位应优先与中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签定工程设计承发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如建设单位另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则应付给中选单位方案设计费,金额不低于该项目标准设计费的30%。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竞选过程中履行如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不批准应进行建筑方案竞选而未组织竞选的设计文件,不批准无证单位参加竞选;

(二)维护中选结果,并审查建设单位的设计合同与中选方案转让情况,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此项活动情况;

(三)调解竞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对组织竞选方案者、参加竞选者、参加竞选方案评定者的不公正、不正当活动有权进行行政的处理;

(四)在竞选活动中发生不公正、不正当等情况,有权中止竞选活动与宣布竞选无效,并作出相应处理;

(五)接受参竞单位的咨询和质疑。

第二十三条建筑方案竞选确定中选结果后,应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设计方案竞选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支付办法将另行制定。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项目隶属关系由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竞选活动,取消一定时期的方案竞选参与权,并可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组织方案竞选的工程而未组织者;

(二)组织竞选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设计条件等);

(三)因组织方案竞选单位责任,在开选前造成竞选文件泄密者;

(四)在中选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另择设计单位重做方案,或未经原中选单位同意对中选方案作重大修改者;

(五)参与方案竞选活动各方借故收受回扣者;

(六)参加竞选单位在竞选中有意串通,任意压价或抬价,扰乱秩序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自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大中型城市建筑的设计阶段由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更改为三个阶段。

设计招标邀请书范文5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机构承办招标业务。招标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第十条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机构发出。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罚则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招标邀请书范文6

一、招投标前审计监督

招投标前,审计人员应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方式和发包方式的解释,审核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的一致性,标底的编制过程、编制质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等。

(一)招标条件的审计

l、审查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看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投资计划。

2、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看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通水、通电、通路等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是否完整,设计标准是否超过规定。

4、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二)招标方式的审计。

1、审查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要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公告后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对投标企业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工作。邀请招标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2、审查招标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机构(中介组织)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三)招标程序的审计。

1、审查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已经批准,是否按规定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

2、审查招标单位出售、的招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组织投标单位在招投标前进行解答疑难问题。

3、审查工程招标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情况,看是否作到权责分离。具体看是否做到谈判、评标、决策分开;参与标底的编制和审定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当事人要接受统一安排,防止弄虚作假、“明标暗定”;不准事先组建评标小组,要在评标前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法临时组建,以防止贿赂评委操纵评标;对选聘的评委要进行资格审核,看是否有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不“达标”人员。

(四)标底的审计。

标底的制定是招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查也是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审计的重要环节。要重点审查编制标底依据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看是否由相应执业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套用定额是否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定额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有无提价压价,人为调整标底问题;还要注意对标底的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五)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

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重点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达到工程建设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施工质量,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还要结合该投标单位近年来所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中哪些项目取得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评定的等级证明等。要深入实际考察,防止企业靠不正当关系取得资质蒙混入围,防止借用或者骗取高资质企业名义投标现象的发生,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应有能力的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招标中审计监督

对招标中的审计监督主要是加强招标投标现场程序上的监督,审计监督其程序上的合理和合法性,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一)开标的审计。

审查招标单位是否当众组织开标,有无违反规定搞暗箱操作问题;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或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又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当众宣布为废标。

(二)评标的审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评标的过程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临时采取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评委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完成评标后以书面形式推荐2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然后招标人授权评审小组,将社会信誉好、标价低、工期短、工程质量高、施工组织管理严密、守信誉的单位(施工队伍)确定为中标人。

(三)定标的审计。

定标审计主要是对经评审小组按照法律程序和评标的条件与标准,研究确定的中标单位与招标人履行承包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的审查。

1、审查定标的程序、方法是否合规,是否切实做到合理的低价中标,定标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

2、审查投标单位提否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盖章及有关手续。

3、审查中标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一般为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是否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招标后监督

反馈监督,注意建立信息反馈和追踪制度,主要收集反馈信息,调查了解对招投标的意见,听取收集对招投标的建议。对发现的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幕后交易、等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加大处理处罚力度;针对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要加强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查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合同是否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为依据,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相一致,要防止签订“阴阳合同”;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经济法规等国家规定要求,合同中责任和奖罚是否明确等。

要把好甲乙双方履约关。要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出发,监督甲乙双方是否严格贯彻经济合同“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有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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